最高法 最高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公众号新闻2024-02-01 01:0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已于2024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30日 法释〔202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来源: qq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