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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恶性犯罪频发,我们该怎么办?

未成年恶性犯罪频发,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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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4字13图,阅读约12分钟

最近这几天,有关于河北邯郸三恶少合谋杀害同学并埋尸的新闻,铺天盖地掀起了舆论的浪涛。

随着案件调查的进一步深入,更残酷的细节暴露了出来。

三恶少将如何判刑?

三个恶少长期霸凌受害学生,约出来强行要求转账,因受害学生拒绝转账,将该学生杀人埋尸。

这和土匪有什么区别?

而且,埋尸的大坑在头一天(3月9日)挖过一些,没挖完,第二天案发之前三个人又挖过,这才形成了56厘米深的坑。


显然,为了谋害受害者,三个人居然早就有了预谋,并且提前一天开始挖坑!

才十几岁的年纪,就敢预谋如此周密地杀人,长大了会怎样?

所以,这一事件引发了舆论强烈反响,特别是有孩子的家长,纷纷感同身受,义愤填膺要求对三恶少判处死刑!

那么,这三个恶少会不会判处死刑呢?

很遗憾,根本不可能,因为现有司法体系没有判决未成年人死刑的依据。

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刑法》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仅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承担刑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那么三恶少杀人案结果会如何呢?

我们参考一下之前发生的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许就知道了:

2018年,湖南益阳市的一名12岁的男孩吴某,因在家中吸烟被母亲责骂后,拿刀将母亲杀害。

最终,吴某被警方拘留10天。

2019年10月20日,13岁大连男孩蔡某某,将一名 10 岁女童骗到家中,在强奸未能得手,将女孩杀害,抛尸灌木丛中。

最终,因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


2024年2月26日,阳山县一名13岁男孩性侵一名8岁女孩,但因陈某作案时不满14周岁,警方只能不予刑事处罚,只是对嫌疑人监护人发出《训诫书》。

你看,看了这三个案例,哪怕我们心中再不甘心,邯郸三恶少事件的最终结果,可能也只是矫治,并不会以命偿命了。

这就陷入了一个法律上的悖论。

法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好人,但为什么现在法律成了保护坏人的保护伞呢?

这也许就要从限制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立法的初衷说起了。

立法有两条最大原则,就是主观恶意行为能力。

主观恶意很容易理解,就是自己故意做出的恶行。

行为能力呢?是对这种恶行自己控制的一个能力。

我们打个比方,比如你在大街上走的好好的,突然被打了。

刚好你手头有把刀,恐怕很多人都会有一股把刀砍过去的冲动,这就是主观恶意。

但是呢?绝大部分人,就算手里有刀,也不会砍人。

因为大家知道砍人要犯法,所以自己能控制,这就是行为能力。

但是这两点,在孩子身上,很难确切地去证明。

我们假设,一个幼儿园的孩子,在家里发现一把枪拿来玩,结果把父母/邻居/同学打死了(这种事在美国很常见),那我们能说这个孩子是主观恶意吗?

不能啊!

这么大的孩子会主动杀人吗?

他也许只是觉得和别人开个玩笑,怎么可能知道会打死人呢?


同样的道理,我们大人都有法律意识,因为我们学习过法律,知道杀人犯法,所以这属于先告知后惩处。

但是如果是一个幼儿园孩子,他连故事书都读不明白呢,他有能力学习法律和理解法律吗?

所以立法界有一个很著名的原则就是:

一个人如果不能认知到他在犯罪,那么从法律角度就会倾向于轻罚或者不罚他。

更何况,孩子的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控能力是很差的,不信你去商场看看在一些玩具店门口撒泼打滚的孩子就知道了。

所以,对孩子犯罪,不能沿用成人的法律一刀切,这是几乎所有国家的共识。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孩子多大,才算是确定有主观恶意和行为能力呢?

有人说12岁,有人说14岁,有人说16岁,还有人说18岁,不一而定。

其实吧,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是一个无法绝对科学化的议题。

谁也没法说自己定的年龄就一定科学一定符合实际,在这个年龄之下的孩子就真的没有主观恶意和自控能力。

但是无论如何,作为司法实践来说,又必须定一个年龄出来。

所以各国只能根据本国的情况,划定不同的标准。

比如加拿大,加拿大刑法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

比如德国,德国刑法典第19条规定:行为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者无责任能力。

巴西就比较宽松了,巴西刑法典在总则第3编第23条刑事责任中规定:凡是不满18岁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可按特别法规定处理。

这个里面比较奇葩的是美国,美国不同的州有不同法律,目前有33个州没有对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作出规定。

那么理论上来说,哪怕一个婴儿犯罪了,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当然这只是理论上,律师会给出各种各样的心智成熟度的举证,来证明这个孩子无相关行为能力。

这样虽然比较灵活,需要宽的时候宽,需要严的时候严。

但问题在于,有钱人家能找到好律师,想尽办法给孩子脱罪,而没钱人家哪怕是个十几岁的孩子,也会被判刑,反过来造成了司法不公。

所以在中国,出于法律公平的考虑,还是需要给出一个明确年龄的,所以采取了“阶梯式”的立法手段:

刑法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你看,中国的这个界限也在14岁以下只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过了14岁,除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之外,只要犯了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任何一项,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这个法条,邯郸三恶少显然符合要负刑事责任的条款,但又因为不满18岁,所以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这三恶少肯定判不了死刑。

2 修法不可行

对于这么一个结果,虽然符合法律,但民间肯定是不满意的。

原因很简单,老百姓不会跟你谈什么程序正义和立法精神,老百姓只有一个朴素的认知:杀人偿命!

法律让坏人免受了惩罚,却让其他无辜的人面临着潜在的危险,这合理吗?

立法的本意,难道是让好人蒙冤,让坏人逍遥法外吗?

所以,民间对于修法的呼声非常大,要求降低负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并开放对未成年人的死刑条款。

但实际上呢?

不太可能,修法难度非常大。

第一是修改刑法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

中国现行《刑法》在颁布之时,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科学的统一刑法典。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以及英美法系的立法、学说与判例的大规模引入,中国本土刑法观念与刑事法制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渗透。

《刑法》不得不频繁修改其内容,以适应社会治理的客观需要。

但问题在于,刑法作为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与财产的基本法律,频繁地修改刑法可能对法律稳定性和严肃性造成影响。


毕竟,修改就是对之前立法的否定,说明之前立法有缺陷。

频繁修改就说明立法者频频失误,频繁修改也会严重影响法律的公信力。

民众无所适从,导致的结果就是法无常态。

同时,刑法的微观结构易发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情况。

举个例子,全国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很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民法典》《义务教育法》、《收养法》、《继承法》、《婚姻法》等等。

刑法修了,这些法修不修?

修法是非常严肃的事情,要进行大量的论证,可能全部体系修订完,要四五年之久。

而且,现在的刑法,本身就是2020年已经修订过的了。

在2019版的刑法中,入刑的最低标准是14岁,后来在2020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才把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符合一定条件的时候负刑事责任列入了法条。


也就是说,2020年的刑法修正案中,已经把入刑年龄从14岁降低到12岁了。

那么仅仅4年后,就要再次修订?

显然不现实。

第二是修法还有中国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卡着。

在国际上,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特别保障程序的公约主要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即《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等。

其中对中国来时候,有两个比较重要。

第一个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中国是缔约国,这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协定,于1990年9月2日生效。

1991年12月29日中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


根据该公约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18岁”。

公约还规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那么一个缔约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及严重不良行为的处理,需要符合公约精神。

所以在中国人大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两天之后,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施行。

第二个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这个规则干脆就是在北京签署的,所以又被称为北京规则。

该规则4.1 规定,“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该年龄的起点不应规定得太低,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

该规则第19条要求规定,“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

这份规则是联合国关于少年司法管理的正式文件,那么中国就要在立法和惯例的范围内予以考虑和遵守。


所以,中国作为世界大国,在承担国际义务的同时,立法也不能只考虑自己的情况,还必须符合一系列国际公约的精神,不能自己随便立法修法。

第三是国际上还有人权组织盯着,修法压力很大

我们都知道,西方国家一直指责中国的人权问题,有时候不仅捕风捉影,而且上纲上线。

比如死刑的问题,现在世界上已经有70%的国家已经取消了死刑,但仍旧有30%的国家保留有死刑。

不过这30%里面,法律尚未废除但超十年未执行死刑(也就是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有33个。

本来这事属于国家内政,但是吧,这种司法做法却成了国际上一些人权机构攻击中国的口实。

说死刑是侵犯人权,说废除死刑是文明进步的表现,中国不废除,那就是脱离于文明社会!自绝于世界!

在2021年人权理事会上,各国代表对于死刑问题决议草案进行了投票,中国因为投下反对票,遭到西方国家的群起而攻之。

废死的问题尚且这么麻烦,何况未成年人?

我们都知道,在西方国家,保护儿童是最高政治正确,远超LGBT。

你要是敢打孩子,分分钟剥夺你的抚养权。

你要是碰上灾难,第一时间必须救孩子。

你看色情业在西方国家很发达,但如果你碰一个未成年人,那FBI分分钟就来抓你。

当然,这种“保护儿童”很虚伪,属于手电筒照别人不照自己。

在舆论霸权之下,自己有时候漠视儿童权益可以低调处理,别人一旦做了同样的事,立马给你渲染成大逆不道的事情。

比如《国际人权公约》明确规定:“凡是未满18岁的人均应视为儿童,国家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以保护儿童免受暴力、虐待和疏忽之害。”

根据这个精神,联合国在1966年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第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

所以,谁要是敢对未成年人判死刑,那马上在国际上就会成为众矢之的。

在这个方面,伊朗就是前车之鉴。

2019年,国际人权组织发布了一份关于伊朗对未成年人判处死刑的报告。

称从1990年至今,伊朗已有超过24名未成年人被执行死刑。这个数字超过了任何其他国家。

报告宣称,伊朗是最后一个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的国家,这种行为是侵犯人权的。

所以伊朗是一个“邪恶政权”,所以不能解除这个“邪恶政权”的任何制裁。


咱们假设一下,如果中国修改了法律让三个恶少被判处死刑,那么国际人权斗士们,会不会马上一蹦老高,一股脑地过来咬中国?

对这种国内立法受限于国际公约的情况,恐怕大多数人都会感觉很憋屈。

大家觉得,立法是我自己的事,关你啥事?不鸟你这个国际公约不就得了?

这么想理论上没问题,中国就算判处三个恶少死刑,国际人权组织也不能拿中国怎么样。

但问题在于,在西方世界,很多人权组织的提议在政界的推波助澜之下,是会反映在经济活动上的。

要知道,国际公约与人权组织与外资是关联的,欧美很多大企业投资一定程度上是要受国际公约、人权组织的软约束,否则就会有很多麻烦。

比如,在西方国家不断抹黑中国新疆地区存在“强迫劳动”的舆论背景下,在新疆设有工厂的德国大众汽车压力很大。

很多人权组织要求大众不要雇佣“被强迫人员”,不要购买“强制劳动”生产出的零部件,甚至要求大众对新疆撤资,不要为“强制劳动”的地区贡献税收等等。

虽然大众汽车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贝瑞德明确表示,他在参观新疆工厂时没有看到任何“强迫劳动”的迹象。

但一些人权理事会的特别报告员,还有国际特赦组织和人权观察一直揪住这个事不放,想迫使大众放弃在华投资。

我们试想一下,如果修改法律判处了三个恶少死刑,那么这些人权组织会不会以中国违反国际公约为由头,呼吁企业不在中国投资,甚至撤资?

所以,在这种牵一发动全身的形势下,快意恩仇很容易,但带来的后果可能是非常严重的。

毕竟三个恶少的死,可能会影响千万人的工作,一边是公平正义,一边是国计民生,到底如何抉择?

很难很难。

3  如何应对未成年人犯罪?

那么如果短期无法修法,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就对频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就没有办法了?

不是,也有办法。

第一就是采用英美法系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条款。

我们都知道,英美法系被很多中国法学界人物所推崇,很多法学界都认为中国应该学这种法系。

巧了,在海洋法系中,还真有适合这种未成年人犯罪的条款——“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海洋法系国家处理某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一项极具特色的刑法制度。

其具体内涵是,原则上推定处于某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如果控方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恶意”,即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可以推翻原推定,补足该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追究其刑事责任。

比如,1993年2月12日两名当时年仅10岁的男孩乔恩和罗伯特诱拐并性虐待、虐杀了一名年仅2岁的男童詹姆斯·巴杰尔。

杀人后,两名英国少年犯也对尸体采取了残忍的伪装措施,他们将受害者的尸体故意摆放在铁轨上,让火车将其轧成两截伪装成意外事故。


在警方破获案件,公布案情之后,整个英国社会群情激愤,有数百名群众在审判期间于法院外举行声援受害者的示威活动。

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英国法庭最终认定2犯的行为“狡猾且非常恶毒”,犯下了“无比邪恶和残暴”之罪,最终被超额处以15年有期徒刑。

所以《美国模范刑法典》也规定,7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不具有犯罪能力,但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具有犯罪能力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你看,这一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你能用,我也能用啊!

如果我用这一规则重判邯郸三恶少的话,那么你就没资格指责我了吧?人权组织也可以闭嘴了吧?

虽然仍然很难判死刑,但顶格判无期徒刑,也足以惩罚三个恶少了。

毕竟,自己的整个青春都要在监狱中度过,可以说是一种严厉的惩罚了。

第二,重启过去的未成年犯罪治理体系。

很多人不知道的一个冷知识就是,中国曾经有着一整套完整的针对未成年犯罪的治理体系。

比如,少年犯管教所。

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就已经明确出现了针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理措施——少年犯管教所。

其中明确:少年犯管教所,管教十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犯。

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犯了法,别想逃避刑事责任,大人的监狱关不了,可以关少年犯管教所啊!

80年代有个很火的电影《少年犯》,讲的就是少管所的故事。


再比如,劳动教养。

根据劳教制度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劳动教养对象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未成年人;

以及《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因触犯刑法但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

所以,哪怕你是未成年人,就算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也要关起来进行劳动教养。

此外还有工读学校。

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轻微犯罪行为和品行偏常的未成年中学生进行有针对性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是普通教育中的特殊形式。

虽然工读学生中有的可能因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而受过法律追究,但进入工读学校是接受教育和矫治,而不是惩处。

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刑事处罚,所以可以不受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的限制。


当然,这些学校肯定没法和正常学校比,不仅不自由,而且升学也有限制。

这其实也可以理解,你都犯罪了,肯定不能和没犯罪的孩子享受一样的权利吧?

在这一体系下,法律、学校、法院、监狱、少管所、劳教中心、工读学校、社区是联动的,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有效遏制了未成年人犯罪。

但问题在于,曾经行之有效的一套针对未成年犯罪的治理体系,现在已经被摧毁殆尽。

为啥呢?

因为现在很多法学实践,被“大法党”给带歪了。

啥是“大法党”?

目前没有准确的解释,不过从这一群体的表现,可以简单概括一下,那就是:

打着法律至高无上的旗号,为其个体或阵营利益服务的群体。

大法党最积极的事情,就是尽力推动去死刑化,推动有可造成差异化、模糊化法条的出台,阻碍具有积极意义的法条通过。

滥用或胡乱进行司法解释,罔顾法规的“公平、正义性”。

他们是“法学界”的学术领袖,是“法学界的良心”,有着广泛的与媒体、学界相互联系的利益互存关系,所以国家出台任何立法,都必须听他们的声音。

看看大法党这些年折腾的这些事吧。

比如“废除死刑”、“罪犯子女考公”、“废除煽动颠覆国家罪”等等,其实孜孜不倦捍卫的都是坏人的利益。

在他们看来,少管所、劳教中心、工读学校这种东西,违反了人权保障原则,属于法外之刑,必须废除!

结果呢?

少管所取消了,劳教制度废除了,工读学校也被关了不少,然后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完全缺乏有效治理的抓手。

警方哪怕抓到了未成年人罪犯,对那些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也没有处理手段,造成了实践中只能抓了放,放了抓,无法起诉。

导致一些恶少反复犯罪,对于未成年犯罪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哪怕被要求矫治,也很难达到矫治目的。

原因很简单,矫正机构不够规范,专业技能水平不足,而且矫正手段比较单一,很难达到矫治效果。

结果就是矫治流于形式,相关责任人根本得不到惩戒效果。

根据司法机关的数据,从2020年到2022年,我国检察机关起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具体数据如下:

2020年:27234人;

2021年:31213人;

2022年:34066人;

仅2022年较2021年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就增长了9.1%。

以上还是检察机关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数据,实际上还有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在公安机关就直接撤销案件。

所以,如果加上公安机关撤销的案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远远高于上述数据。


比如著名的湖北荆州12岁男孩杀害4岁女孩案就是如此。

2023年8月30日,湖北荆州一4岁半女孩被未满12周岁男孩哄骗进入一个菜园,之后男孩将女孩推入粪缸致其死亡。

因李某某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只能撤销此案。

后来,肇事男孩被送到湖北武汉一所专业机构接受心理矫治,6个月后,男孩竟然再次正常上学了。

这种情况基本就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常态!

可是谁又能保证,这个男孩在接受心里矫治之后,就会改邪归正了?

就不会再故意杀人了?

学校里的同学们是否因为对男孩的宽松处理,而处于危险之中?

所以,在现在暂时无法修法的情况下,应该打上这个法律的补丁,重建对未成年犯罪的治理体系。

比如,具有监护责任能力的家长也应该分担刑转民的法律责任,按同罪刑期重罚这类父母:

以法令判决其父母以相等刑期为年限,期间每笔收入都要扣除相应百分比收入作为对被害家庭、被害父母养老的赔偿,让作恶少年的父母肉疼才是解决这类"生而不教"父母重视管教、约束子女。

比如,对一些尚不够达成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罪犯,推动使用工读学校模式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根据犯罪严重程度,决定工读学校的学习时间。

比如,在学校普及工读学校的教育,增强工读学校的惩戒威慑力。

无论某些人愿不愿意承认,铁一般的事实早已存在:

在当今社会里,青少年早已不是懵懂无知的了,在特定的领域里,他们什么都懂,甚至比成年人还懂。

在未成年人普遍使用手机,信息获取量远超父辈时,每一次轰动全国的恶性未成年犯罪事件,很多时候起到的作用并不是警示,而是“鼓励”。

让他们自以为有法律护身,变得肆无忌惮。

那么,如果告诉孩子,如果犯罪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不是免死金牌,就算不承担刑事责任,也会被送到工读学校去“磨炼”。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吓唬住一些孩子,让潜在的未成年罪犯心存敬畏,不敢行凶。

所以,在“邯郸杀人案”实质上已经发展为中国法治进程的标志性案件时,它已经和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

一场强有力的正义裁决,一个及时打补丁的犯罪处理体系,一次真正有震慑力的惩罚,不仅将为遇难者讨回公道,并且将极大地震慑那些潜在的犯罪者,改变无数青少年的人生。

这,才是我们讨论“邯郸杀人案”,最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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