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授权销售“奶龙”卡通形象玩具,法院:赔偿3500元公众号新闻2024-05-21 10:052019年,谢某创作了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奶龙》(以下简称案涉作品),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22年,谢某将《奶龙》的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独占性授权给某文化公司。2023年,某文化公司发现,李某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某玩具店”店铺中销售“奶龙”卡通形象的玩具,销售页面也展示了许多“奶龙”卡通形象的玩具图片。经比对,玩具的包装盒外观印刷的多个“奶龙”平面图案及包装内含有的多个“奶龙”立体形象的玩具实物与案涉作品在外观、颜色、立体效果等方面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某文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经某文化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案涉网店中销售印刷有与案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奶龙”平面形象的图案及含有与案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奶龙”立体形象的玩具商品,侵犯了某文化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因案件审理过程中案涉网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链接已不再销售商品,李某已停止侵权,故判决停止侵权已无必要。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李某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程度、某文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李某赔偿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00元。【法官说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实践中,动漫卡通形象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用,往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未经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擅自销售印刷与他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案的商品或者与他人作品立体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商品,在网页上展示与他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作品或者商品图片,会造成对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侵犯。本案中,“奶龙”形象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李某未经授权在网店中展示并销售“奶龙”形象的玩具商品,侵犯了某文化公司对案涉作品的享有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如需销售印刷有与他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案的商品或者与他人立体形象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商品,应依法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如涉及商标,还应取得商标权人的授权,从合法渠道获取相应的商品,避免侵害他人包括著作权、商标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来源:江阴法院;高雅静2024年5月28日 南京新渠道大会&增长品类大会重磅嘉宾共探行业新出路高效渠道与优质品牌一站式对接没看够?加入玩具核心群,直接开聊!群满了?加小编微信回复“玩具”关键词,拉您进群关注母婴行业观察内容矩阵get更多精彩内容↓↓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来源: qq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