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第106期 | 国际体育比赛运动员意外伤亡的医疗救助法律责任分析
作者 | 曹诗悦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
戴诗瑄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
刘子彤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
缴增硕 南京大学本科
郭依贝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
Izzy 美国西北大学LL.M.
责编 | 冀翰韬 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LL.M.
从国羽小将意外离世谈赛场医生制度
一、新闻背景
2024年7月1日,亚洲羽毛球联合会(“亚羽联”)和印尼羽毛球协会(“印尼羽协”)联合宣布,中国羽毛球队的17岁小将张志杰在参加2024年亚洲青年羽毛球锦标赛混合团体小组赛时突然晕厥,经抢救无效后不幸去世。
亚羽联和印尼羽协在官方公告中指出:“中国单打运动员张志杰在傍晚的一场比赛中晕倒在球场上,被送往医院后于当地时间昨天(即6月30日)23时20分去世。张志杰在小组赛对阵日本队的比赛中晕倒,赛事医生和医疗小组对他进行了抢救。他在不到两分钟的时间内就被救护车送往医院。”世界羽联表示,正在等待亚羽联和当地组委会发布正式报告,以评估张志杰在球场倒地时相关人员是否遵循了正确的医疗程序。
此次事件已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争议焦点有二:第一,运动员倒地并发生抽搐后,医务人员并未立即入场,其响应是否存在延迟;第二,根据现有信息,入场医务人员没有及时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AED)或实施有效的心肺复苏术(CPR)等抢救措施,而是在近两分钟后才用担架将运动员抬出赛场。
二、相关规定
此次事件中,主要引起争议的是医务人员对运动员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当运动员在赛场上出现意外时,医务人员应该如何采取措施?在羽毛球世界联合会2022年颁布的《世界羽联锦标赛医生职责》(BWF Tournament Doctor Responsibilities)和《赛场医生指南》(Guidelines for Tournament Doctors On-Court)中,对医生的任命、义务以及出现意外时的职责都做出了规定。
(一)医生的使命
《世界羽联锦标赛医生职责》对医生的任命进行如下规定:
BWF Tournament Doctors are appointed by BWF to serve in BWF Grade 1 tournaments, whereas the Local Organising Committee (LOC), is responsible for appointing medical personnel to Grade 2 and 3 tournaments, respecting any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to BWF in this as well as other matters.
世界羽联赛事医生由世界羽联组织任命,负责世界羽联一级赛事。而当地组委会(LOC)负责任命医务人员参加二级和三级赛事,同时遵守世界羽联在这方面和其他事项上的任何合同义务。
也就是说,赛场上负责救助的医生由世界羽联赛事组织任命。
(二)医生的义务
《世界羽联锦标赛医生职责》同样规定了医生待命的具体范围:
In the stadium, the BWF Tournament Doctor must sit next to the BWF Referee, to be able to go on court immediately. A BWF Tournament Doctor shall always be available near the Field of Play. If a BWF Tournament Doctor is away from this seat. for treatment in the medical room or otherwise, it is recommended to bring a walkie-talkie or alike, to be ready when needed.
在赛场内,世界羽联比赛医生必须坐在世界羽联裁判旁边,以便能够立即上场。世界羽联锦标赛医生将始终在比赛场地附近待命。如果世界羽联比赛医生不在座位上,在医疗室或其他地方接受治疗,建议携带对讲机等,以备不时之需。
(三)出现意外时医生的职责
《赛场医生指南》对于意外发生时医生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In the rare case of an obviously serious injury where there appears to be no doubt that the player cannot continue play (e.g. Achilles tendon rupture, knee ligament rupture, fainting, etc.) the tournament doctor shall start emergency treatment on court and, as soon as possible, ensure that the player is transported to hospital or other emergency care.
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出现明显严重的伤害,并且毫无疑问地无法继续比赛(例如跟腱断裂、膝关节韧带断裂、昏厥等),比赛医生应开始在球场上进行紧急治疗,并确保球员尽快被送往医院或其他紧急护理。
前述中所允许入场的仅仅为“国际羽联比赛所任命的医生”,当场内发生意外时,也仅能由国际羽联所任命的医生有权进行紧急治疗,并不允许运动队队医提供为本运动队队员在赛场医疗服务。这也是本事件中中国羽毛球队队医无法直接进入赛事场地迅速提供医疗服务的规则限制根源。
(图片来源于网络)
尽管有严格的医疗指南和规定,张志杰悲剧的发生仍揭示了系统性问题和执行上的漏洞。这一事件突显了在高压赛事环境中现有医疗救援流程的不足及应对突发情况的挑战,从而引发了对赛事主办方在保障运动员安全方面责任义务的深入讨论,我们对此分析如下:
三、赛事主办方的责任
(一)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依法负有的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该义务继受于德国法学说,其缘起与发展包含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表现为从合同义务到法定义务的转变,第二阶段表现为从法定义务到“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转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应当分别检视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
主体要件包括两类主体:①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与管理者;②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体育赛事主办方)。两类主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承担一定安全保障义务。
在行为要件上,若上述主体并未尽到最低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体育赛事主办方而言,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判断是否其到达了最低安全保障义务:第一,符合标准的硬件设施:体育活动普遍需要质量过硬的器材、场地等硬件设施,体育赛事主办方得确保赛场及相关硬件设施的完备,以及符合相关赛事规则或文件中的要求。第二,有序的组织和服务:有序地组织和服务是体育运动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义务主体保障参加者安全不可或缺的条件。组织和服务的有序性应当以体育开展的实际情况为判断要素,不同的体育项目要满足不同的水平。第三,合理的救助义务:救助义务要求义务主体配置恰当数量的救助人员,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所谓合理,就是救助内容符合体育运动开展的实际情况,比如不能要求普通的校园体育配置与竞技体育一样的救助措施和人员。
结果要件指的是因为上述主体没有尽到最低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相关人员受到损害,此种损害包括人身伤亡,亦包括财产损害。唯有在上述三项构成要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受损害的人才可要求相关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若张志杰的近亲属起诉该羽毛球赛事的主办方,也即世界羽联(BWF)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从实体法的层面来看,首先世界羽联作为2024亚洲青年羽毛球锦标赛赛事的主办方,同时根据羽联出台的《赛场医生指南》第4条的规定:“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出现明显严重的伤害,并且毫无疑问地无法继续比赛(例如跟腱断裂、膝关节韧带断裂、昏厥等),比赛医生应开始在球场上进行紧急治疗,并确保球员尽快被送往医院或其他紧急护理。”,通过后续发布的视频可以看出,当时张志杰已经倒地并且无法动弹,呈现出了昏厥的状态,但比赛裁判及相关工作人员却并未在第一时间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过了一会儿医生才上场救助,但也并未带AED等紧急救助的设备。从上述事实来看,国际羽联的相关救助措施是不完善的,因此其没有履行合理的救助义务。同时,由于国际羽联没有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志杰死亡,该死亡结果与前述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而国际羽联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但如果张志杰的近亲属是在中国提起诉讼的话,由于被告为国外法人,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涉外侵权法律关系,因此首先需要用准据法规则,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确定侵权法律关系的应当适用的具体实体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因此,除非原被告双方一致决定适用中国法律,否则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即印度尼西亚的法律,届时则需要查明印度尼西亚民法中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否则将难以要求国际羽联承担该侵权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商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诚然,对于体育运动员,可能其所在的体育运动机构或运动员本人会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如高额意外伤害险,那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也应当依法进行赔付。但是商业保险的赔付并不意味着世界羽联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前者是商业保险,涉及保险法的领域;后者是侵权责任,涉及侵权法的领域,因此两者的性质不同,且可以共存,只要运动员不因此而额外获益即可。
其次,在保险法中,保险公司可以拥有代位求偿权,也即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当保险公司对张志杰的近亲属进行理赔之后,无论是当然代位主义还是请求代位主义,其都可以享有对世界羽联的代位求偿权,故而如果保险公司向世界羽联行使上述代位求偿权,则世界羽联依然需要向其承担法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即使保险公司向张志杰的近亲属进行了全额赔付,也并不免除世界羽联的侵权责任。
同时,本事件亦暴露出需要全面审视和加强体育赛事医疗应急措施的迫切需求——不仅关乎单个赛事的管理,而是触及整个体育行业如何系统地提升应对突发医疗情况的能力,确保类似悲剧不再重演。
四、制度问题与未来展望
(一)制度之恶
在这次张志杰的意外去世事件中,存在2分钟的急救空档期。如上游新闻对此事件的细节还原中所示,“从张志杰0分27秒倒地,到2分26秒被抬出场地,这2分钟内,现场医疗人员并未对他进行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而更令人揪心的是,这一空档期或许并非偶然,而是在世界羽联规则下的“必然”。
世界羽联在《赛场医生指南》中基于《羽毛球规则》做出了一系列建议,其中就包括将球员健康与安全的照顾职责归于裁判。在《赛场医生指南》第3到5段中,就有表述如下:基于《羽毛球规则》第17.1条规定,“裁判应全面负责比赛所属的比赛或锦标赛”的要求,因此,裁判的职责包括照顾球员的健康和安全。然而,这一表述在赋予裁判职责的同时,也为其赋予了几乎绝对的处断权力。根据世界羽联于2018年11月30日生效的《对技术官员的指示》(Instructions to Technical Officials)第3.6.1条的规定,当某位球员似乎难以继续比赛或请求进行医疗救治时,应当由裁判进行决定,并由裁判在其认为需要时“呼叫医生上场”。这就是说,裁判的处断在世界羽联规则中的优先级要高于专业医疗技术人员的判断。
此外,尽管第3.6.1.7条为“受伤明显严重,并且毫无疑问无法继续比赛”的情形作出例外规定,世界羽联相关规则中仍缺少对这一情形的具体规定与判断标准。此次事件中,张志杰即是在没有明显外部血肉伤的情况下面部向下倒地。试问当相近情况再次发生,一位既缺少专业医学背景、又缺乏官方医疗指引的裁判,又是否能作出充分、及时的判断,保障球员的健康和安全呢?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未来展望
在《赛场医生指南》中,世界羽联还表示,如“裁判照顾球员健康”“不得为使球员恢复体力或呼吸或接受建议而推迟比赛”等要求,均是基于羽毛球运动的“连贯性”。这些规则及其后果被认为“是羽毛球运动的特色”“与许多其他运动不同”。
有别于世界羽联规则中比赛中心、裁判中心的导向,在足球、篮球等同样激烈的竞技体育项目中,均设有“生命高于一切”这一原则——运动员的生命与健康须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例如,《英超手册》对俱乐部医疗设施设备提出了具体的配备、维护与可用性要求;也比如,《NBA劳资协议》对球员协会提出成立“运动适应性专家组”以预防、治疗可能对运动员健康产生威胁的疾病和状况。种种做法均表明,当伤病意外发生时,比赛必须让步于生命;裁判也好,教练也罢,在医疗事务上的处置不得凌驾于医护人员的专业意见。
是比赛优先还是生命至上?两相对比,答案无须多言。竞技体育的魅力在于对生命历程更快、更高、更强的不懈追求。对生命本身的敬畏与尊重是一切的前提。
如果当挽救一个年轻生命的需要来到了竞技、规则的对立面,那么,请让生命优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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