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天理吗?”河南濮阳,女子为了赚点生活费,开了个早餐店,卖出了15块钱的油饼,没想到,却被执法人员罚款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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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天理吗?”河南濮阳,女子为了赚点生活费,开了个早餐店,卖出了15块钱的油饼,没想到,却被执法人员罚款5万,连15块钱也一起没收了。女子不服气,拒绝交罚款,被告知将移交到公安机关,女子一怒之下,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来源: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丽满脸愁容,因为她的丈夫被裁员了,而她在生了孩子后,就在家照顾一家老小,一直都没有上过班。
如今丈夫失业,一家人断了收入来源,这可怎么办才好?
她思来想去,坐吃山空肯定不行,她决定开个早餐店,卖包子、油条、油饼之类的食物。
她娘家本来就是开早餐店的,她从小耳濡目染,做早餐对她来说并不是难事,只是比较辛苦。
说干就干,她看好了菜市场里的一个小门面,还去办理了相关的证照。
赵丽不愿意赚昧良心的钱,她用的面粉和食用油都是去超市采购的,磨豆浆用的黄豆,是从乡下收购的。
每天天不亮,她就摸黑起床,提前备好所需要的食材和调料,赶在上班高峰期将早餐做好,这样客人一来就能拿起就走,十分方便快捷。
由于她使用的食材都是新鲜的,而且手艺很好,她的小摊生意很快就好了起来,回头客很多,赵丽也越来越有干劲,丈夫见她忙不过来,也主动参与经营,小店经营得风生水起。
眼看着日子一天比一天好,正当他们憧憬着未来的好生活时,两个身穿市场监督局制服的工作人员突然出现,说是要对早餐店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查。
赵丽身正不怕影子歪,她自信她制作的食品都是经得起考验的,所以她非常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随手拿了几个油饼、包子等,递给了工作人员。
赵丽以为只是例行检查,就没有在意,而事后的半个月,也没有任何动静。
就在赵丽都快要忘记这件事时,工作人员突然送来了一份检测报告,按标准来看,油饼的铝含量每公斤不得超过100mg,可赵丽的提供的油饼标本含量每公斤竟然达到了431 mg。
赵丽彻底慌了,她明白,油饼检测超标,意味着自己有可能要面临罚款,甚至是关店。
可奇怪的是,她收到检测报告后,一直风平浪静,就连电话都没人打来一个,她松了口气,以为自己没事了。
可没想到,半年后,她突然收到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说她的油饼铝超标,不但要罚款5万,还要没收违法所得15元。
赵丽被吓到,她从开业到现在,根本没赚到50000块, 她开这个早餐店,本来就是丈夫失业了,想尽可能地帮助家里减轻压力,可如今钱没赚到,反被罚这么多钱,她根本交不起这罚款。
赵丽认为处罚太重,她坚称自己没钱交罚款,拒不交钱。
工作人员并没有和她过多纠缠,只是告诉她,如果不交罚款,那就要移交到公安机关处理。
赵丽听了十分生气,自己只是卖了几个油饼,又不是做了什么伤天害理的事,凭什么要移交到公安机关。
她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法庭上,赵丽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1、自己在制作油饼时,选用的都是较好的材料,制作出来的食品超标,并不是自己故意的,且并没有卖出多少,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为初犯,自己的情况应适合教育为主,而非重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工作人员在处理程度上违法。
据市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所示,上面明确写明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罚款5万元,移交公安机关。
那就说明,市监局已认定其触犯了刑法,既然犯了法,那么按程序,要先由办案人员进行侦察,有了具体结论后,才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不是罚款不成,再移交公安机关。
市监局是这样反驳的:
经从赵丽店铺的油饼取样检测数据所示,油饼确实严重铝超标,市监局有权利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并对经营人进行依法查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大于天,但念在赵丽不是故意而为之,且是初犯,他们对她的处罚标准已是从轻处理,按最低档的5万元来处罚。
所以,他们的处罚决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经调查,市监局对赵丽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确实载明罚款5万,没收15元违法所得,且移交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
既然已认定赵丽有犯罪的涉嫌,那么按程序应是先将此案移交到公安机关,再由他们做出处罚,市监局存在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因此,法院支持了赵丽的诉求,依法撤销了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1审判决书下达后,市监局不服,提起上诉,2审维持原状!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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