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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文物收藏几大法律障碍

中国民间文物收藏几大法律障碍

博客

一 ,文物鉴定结论似是而非 关于文化艺术品真伪辨别和价值判断一直困扰着中国收藏界,即便国家级博物馆花费巨资购买的书画也一再引起真伪争议。文物鉴定工作意义重大还因它直接决定该 文物能否进入民间流通领域,我国目前从事文物鉴定的专业机构主要是国家文物局下属的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和各省市的文物鉴定委员会,此外大的博物馆一般也有 自己的专业鉴定队伍。国家鉴定委员会主要是受文物部门委托对一些正规馆藏文物、出土文物进行鉴定,而民间流散的大量文物、艺术品的鉴定一直处于模糊状态。 根据我国目前文物鉴定制度,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和各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有权对文物的定级作出鉴定,该鉴定结论对于民间文物流通来说就是是否合法的关键,由于 文物的特殊性,不同鉴定机构和不同专家对于相同文物的鉴定产生不同结论屡见不鲜,实际情况不容乐观民间文物收藏几大法律障碍

二,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国民收入稳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把古玩、 字画等收藏品收藏当成比较可靠的投资手段,他们看中的是这类藏品的保值增值能力,民间收藏正在成为人们新的投资热点,现在已经成为收藏界的主力军。据资料 统计目前全国已有民间收藏品交易市场和拍卖行200余家,民间收藏活动出现了空前活跃景象。民间收藏市场的繁荣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制环境保障,尤其对其中 民间文物收藏,不仅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更要有合理的约束。但目前我国对于民间文物收藏立法规范至少存在以下几大法律障碍,对民间文物收藏活动正常 有序发展已形成消极影响,有待完善。 一、“文物”界定上的法律困惑 民间文物收藏活动,碰到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界定文物的范围。何为文物?我国《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历代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 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等。”历代遗留下来的东西多了,不可能都是文物,因此,只有通过文物鉴定才能最终确定其是否文物,哪些是受国家保 护的文物,哪些是不属于受国家保护的历史遗留物。我国现行文物法没有对于文物作出明确界定,而是采取列举方式规定文物的范围:“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包括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 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从法律对于文物定性看,要成为得到国家法律明确保护的“文 物”,必须属于“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物质性载体,而不是以其存在时间是否久远为标准,一件年代久远的旧物,若不具备“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也 非文物。
民间文物收藏几大法律障碍

三 、民间文物流通买卖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文物法正式确立了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地位,该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 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 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 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 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一般认为文物法确立了公民个人拥有和流通文物的合法性,只要非国有文物、非珍贵文物,公民合法拥有的都可以流通,方式有交换、买卖等。所谓珍贵文物,是指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 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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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文学城-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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