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产品大赛,是近两年各地规模所、律协颇为热衷的一种活动形式。
仅从律所一方来看,近期此类赛事就呈越发不可收拾之势。今年下半年,各家律所举行的法律服务产品赛事更是不计其数:7月,广信君达启动第二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此时,距其第一届赛事结束也不过半年多;8月,大成银川举行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决赛,国浩举行第二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决赛;9月,江苏头部所法德东恒举行首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10月,盈科上海举行了“2022年度盈科上海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决赛”,华商亦启动了其第二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图1:第二届国浩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决赛现场(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公号)
图2:首届华商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决赛(来源:华商律师公号)
除了律所以外,最近加入“战局”的地方律协也越来越多。9月,江苏举行第二届“金陵杯”法律服务创新产品大赛;10月,扬州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组织的第一届法律服务产品创新大赛步入决赛,沈阳亦成立了组委员开始筹备首届法律服务产品创新大赛;11月,佛山市首届律师法律服务产品创新大赛也将迎来决赛……
图3:南京律协第二届“金陵杯”法律服务创新产品大赛(图源:南京律协公号)
图4:扬州市第一届法律服务产品创新大赛决赛(图源:江苏律协公号)
从产品数量级来看,法律服务产品赛事们也可圈可点。例如去年12月盈科举办的第二届2021法律服务产品大赛总决赛,入围产品就多达100件,这还是盈科在全国范围几经筛选后的数量。即便是一些规模在数百人左右的地方头部律所,如浙江金道、江苏法德东恒,其组织的法律服务产品赛事往往也能征集到数十项法律服务产品。
不论从范围、地域,还是产品的量级、影响力来看,都必须实事求是地承认:法律服务产品大赛正在全国范围内蔚然成风。要举办法律服务产品赛事,前提是有可以“产品化”的法律服务。这里往往会衍生出一个讨论,即法律服务到底能不能产品化。
真要讨论的话,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一般商业语境下的产品化指的是将一种技术或服务通过标准化、规范化的流程,形成一种可以大规模复制生产、发布的能力。而由于律师执业的一些特殊性,围绕“法律服务能不能产品化”这一命题的讨论很多,可以说尚无定论。支持方的论点往往是经济环境正在变化,行业发展变革步入深水区,想取得好发展的律所必然面临扩大规模、扩大生产的需要,而产品化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过程中不同律师、团队服务标准和质量不一的问题,是律师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反对方,有人认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模式决定了这一流程很难被标准化,即便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解决的只是初级法律人士入门时“按图索骥”的效率,而最终成效仍高度依赖个体专业水平,因而法律服务产品本身的质量难以管控;有人则认为批量化大生产的结果必然导致法律服务变得过于“便宜”和“低劣”,且过于廉价的“产品”与真正的“专业化”背道而驰,不然为什么行业头部的“红圈所”都不做法律服务产品呢?两方各有各的道理,折中的看法则认为只有一部分法律服务可以标准化和产品化,且并非所有法律服务都需要做到这点。目前行业内热衷于组织法律服务产品大赛,除了律所、律师和协会本身对于法律服务产品概念的认同外,未尝没有一些“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意味,打算以此来验证哪些法律服务可以走“产品化”这条路。任何事物要想从“现象”演变成“趋势”,往往都逃不过对其“价值”的衡量。回归问题本身,对于律师协会而言,由于本身就肩负着管理和探索行业发展路径的职能,组织法律服务创新赛事十分合理,律所亦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与。但对于律所而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组织此类赛事,到底值还是不值?
如果法律服务大赛仅仅停留在“雷声大、雨点小”的层面,而无法于律所本身的业务发展产生一丝一毫影响,或是最终的实际收效还抵不上为之付出的成本,那么偃旗息鼓也只会是时间问题。但目前来看,至少在国内许多地域,法律服务产品大赛还处在“方兴未艾”阶段:投身其中的地方所、规模所年年有增,办过一届的律所继续投入成本办第二届,入局的地方律协也越来越多。这说明至少在当下,行业内许多人士都认同这种形式带来的价值。其一,除实务层面上的探索挖掘意义外,法律服务产品大赛本身也承担了一定的品牌宣传职能。无论律所还是律协,组织一项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往往都会采取持续宣传策略,从赛事筹划征集阶段到最终决赛出结果,律所都会持续在自身公号及其他第三方平台发布文章、投放推广。对于不懂行的人,这种持续曝光可以刷上一波“不明觉厉”的印象,对于“懂行”的人而言也能起到一定的吸引关注、促进交流功效。其二,组织法律服务产品大赛,有利于鼓励律师进行业务创新,并从律所层面规划对创新型业务的资源分配。目前各大律所组织的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往往都更侧重于创新型业务,部分地方律协则更为直白地将赛事命名为“法律服务创新产品大赛”。这类赛事不一定能为资深律师带来变革性影响,但对于缺少资源和方向的青年律师则不失为一个不错的手段。在评选出杰出产品设计方案后,律所也有了合理评估资源投入的指标系,这对于优化律所的资源投放、解决部分律所的资源过量积累问题也有一定帮助。其三,如果律所不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视作孤立事件而是统筹推进,则可以显著提升其对内、对外价值。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的古城律师曾在《规模律所做好法律产品大赛的“正确姿势”》一文中提出一个观点:不要做法律产品大赛,而要做「法律产品路演」。理由是可以通过路演来筛选出最值得投资的法律产品大赛,进而重点打造这部分法律服务产品。而“路演”恰恰是一种兼顾对外展示和对内梳理职能的产品打造形式。尽管从目前已有的实践案例来看,真正将路演和法律服务产品大赛结合起来的律所并不多,但从一些律所在路演中取得的良好反馈可知,如果律所组织的法律服务产品大赛能够较好地和其他形式相结合,或者在举办完赛事后组织律所力量做到切实跟进,很可能能够起到放大这一活动价值的作用。退一步讲,即便活动本身效果不尽如人意,也能够抓取到一些延伸价值和实践经验。To do or not to do:取决于律所自身
不同发展阶段的律所,面临的发展问题也各不相同,这是而今业内的共识之一。作为一项需要调动律所力量去组织落地的管理措施,法律服务产品大赛自然也不可能放之四海皆准:正如小所一味效仿头部所搞专业化往往只会落得分崩离析,真正合理的管理做法绝非盲目跟风,而是弄清内部的核心诉求与主要矛盾后再做决定。
对于正处初生期或业务爬坡期的律所,组织法律服务产品大赛不见得利大于弊:一方面,律所的主要精力仍需放在拓市场、稳增长、纳人才方面,耗时费力的赛事势必会占用大量资源;另一方面,此时的律所变化日新月异,可能一年就会上好几个台阶,但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则是一项耗时数以月记的长期活动,如运营不当、配给不公,容易在内部带来一些腹诽与争议。而对于增长陷入瓶颈期、停滞期或业务体量在特定区域里已近临界值/天花板的这部分律所,创新性质显著的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就十分有列入规划的价值了。此外,由于这类律所发展历史更长,积累的公共资源往往也越多,如组织得力,既能激活所内的创新力量,又能维持律所发展基金等公共资源的良性流转,是一股可以善加利用的“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