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顽石”的第 103 篇文章
这张现场图,被罚村民蹲在露天搭好的锅灶前,仿佛指认犯罪现场。现在农村为了环保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村里就在田里装了摄像头。老人平时住在槟榔地旁边的房子里,槟榔地又正好离摄像头很近,露天烧火煮饭的烟雾就被监控到了。因为“环保”,罚一个住在田里、只能露天做饭的农民600元巨款,无耻;处罚告知书里竟然还写“做饭产生的烟气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污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露天做顿饭而已,居然触犯了国家级法律,纯属睁眼说瞎话。
露天做饭罚款,官老爷的汽车每天排了多少尾气罚款吗?
露天做饭污染环境要罚款,我家油烟机是直排出到外面的,害怕;
烧火做饭都能造成较大污染,那多放几个屁事不是也得罚款?
处罚书是10号下的,12号有记者去采访,干部们便改口了:如果5天内老人不提起申诉,村委会就去帮老人缴纳罚款。“也不是真的处罚他,只是希望通告后给村民一些警示,减少秸秆焚烧”。更让我想不通的是,这群官老爷嫌在办公室喝茶看报太无聊,居然连某块农田冒了烟也肯管?会议通报了去年环保成果:共作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605宗,处罚款6900余万元。为了巩固环保政绩,海南还设置了“举办环保违法奖励金”,去年就发了1.4万。刚好摄像头就在槟郎地里,刚好做饭冒点烟就被摄像头拍到了,刚好前2天省里开会要严抓环保,刚好做饭农民成了负面典型。之前我们写上海司机长达一个月的极限荒野求生,没饭吃只能露天搭灶做饭,却被所谓的管理人员以“不符合环保规定”驱逐。运城两名八旬老人违规烧柴取暖后被封炕,子女被罚2000元。两名老人都是独居,因为取暖的吊炕烧柴冒烟,被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发现。其中一位老人已经85岁,听力不好,直到有人上门封炕,才知道村里广播通知不让烧炕。新闻中还能看到一份《村民家中违规使用吊炕的处理情况通报》,通报显示:“乡派出所立即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了严厉地处罚,并且分别对其子女进行了2000元罚款处罚。”事情闹大后,政府工作人员送去了电暖。但老人说晚上不敢开,怕着凉只能穿厚衣服睡觉。至于罚款,乡政府负责人说:网传的通报是草稿,并未罚款。两件事何其相似,做个饭、烧个炕而已,只要冒烟就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被曝光前就要“严格依法行事”,曝光后就是“吓唬吓唬了事”。
他们大概选择性忘记了,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为了约束权力。既然他们声称自己是严格依法行事,我特意按照通报详细查了法律条款:通报里说,个人的烧饭、暖炕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这条确实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但这条法条有个重要的限制条件:必须得“在人口集中地区”。老人是在农村家里烧炕,而海南露天做饭的农民甚至不在村里,而是在自家槟郎地里。海南的通报里还说,罚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这条是“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来最高要罚2000块,最后只罚600块。知道的是露天做饭被罚款,不知道的还以为犯了啥大事了,需要如此上纲上线吗?
如果一切都要严格依法处理,那么镇政府下达处罚通知书后,又是根据哪条法律得出,“不对其进行处罚”的呢?
都上升到国家级违法了,怎么对“田间烧火做饭”这种恶劣行为只做口头教育就行呢?这种荒唐事是只用一句“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不过也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之后会改进”就能糊弄过去的吗?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最基础的法制观念。“法无禁止皆可为”,这句话是对私权利说的: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可以做的。“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句话是对公权力说的:只要法律没有授权的,都是被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