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重申救人为先很有必要
澎湃评论员 与归
昨天晚上,内蒙古鄂尔多斯政法委的一纸官方通告,被朋友圈刷屏。通告针对个别地区在防疫中暴露出的问题,称无论任何时刻,鄂尔多斯都将坚持生命至上,救人为先(→此前报道)。
通告同时告知民众,在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及时紧急避险,“事后我们会安排相关部门对事情过程进行回溯和研判,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这些直接、有力的表述,条缕清晰、有法有据,契合了大众“救命要紧”的朴素认知,值得点赞。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现实生活中,大家或多或少都遇到过或者见到过紧急情况、危急关头。这种时候,不能因为现实条件或心理顾忌影响到救人,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民法典》《刑法》,都为紧急避险提供了法律支撑。
“生命至上”不是抽象的,而是体现在每一起具体的事件当中。尤其是针对处于危险和紧急境遇下的民众,一定要坚持救人第一的原则,尽最大努力帮助他们脱险。梳理很多事件中的矛盾焦点就会发现,轻重缓急并不是那么难以拿捏,只要认识到生命是无价的,处于最高的位置,一般就错不了。
很多时候,那些所谓的冲突和抵牾也只是一叶障目,并非实质性的、不可调和的分歧。道理很简单:既然大家的目的都是为了民众的生命健康,怎么可能有本质上的对立呢?我们要改进的,就是努力消除这种执行过程的机械和死板,保护和鼓励人们放心大胆去自救、救人。
这则通告为什么能刷屏?无非是说到了大家心坎上,暖到了大家心窝里。法规十分明确,道理十分清晰:疫情之下,急诊要保持通畅、120要第一时间响应;在“救人优先”的大前提下,万不得已民众还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无论如何,不能因为防疫耽搁了救命。
本期编辑 邹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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