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德]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1卷,第75页,李幼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②[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153页,德文版,蒂宾根,1979。
③[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1卷,第272页,德文版,蒂宾根,1990。
④按照这样一种解释,《逻辑哲学论》英译本第一版将“Sachlage”和“Sachverhalt”译成“fact”(事实)和“atomic fact”(原子事实)是不正确的。D·F·皮尔斯(Pears)和B·F·麦克金纳斯重新译的《逻辑哲学论》(伦敦,1961)里已改正了这种错误,在新英译本里,“Sachlage”译为“situation”(情况),“Sachverhalt”译为“states of affairs”(事态),“Tatsache”译为“fact”(事实)。
⑤关于前期维特根斯坦的解释,请参见洪汉鼎:《逻辑哲学论对维也纳学派的影响和经验主义解释问题》,载《哲学研究》,1987(9)。
⑥⑧[德]胡塞尔:《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第69、6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⑦⑨[德]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1卷,第75、76页。
⑩(11)[德]胡塞尔:《欧洲科学危机与先验现象学》,德文版,第48、49页。
(12)(16)[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1卷,第247—248、271页。
(13)[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德文版,第27页,1979。
(14)[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38页注。
(15)[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153页;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271页。
(17)(18)(19)(20)(22)[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28、153、34、139—140、22页。
(21)[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1卷,第262页。
(23)(24)(25)(26)(27)(28)(29)(30)(31)(32)(33)(34)[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1卷,第383—384、272、272、297、274、273、273、300、273、273、300、300、374、373、373页。
(35)(36)(37)(38)(39)(40)[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1卷,第384、289、314、289—290、384、388页。
(41)[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2卷,第67页。
(42)(43)[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2卷,第71、76页。
(44)(45)(46)(47)[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1卷,第387、478、266、266页。
(48)(49)(50)[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1卷,第266、268、2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