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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对象:从实质性的理解到现象学的理解

​意向对象:从实质性的理解到现象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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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对象:从实质性的理解到现象学的理解

李忠伟
作者简介:李忠伟,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讲师。(厦门 361021)
人大复印:《外国哲学》2013 年 11 期
原发期刊:《现代哲学》2013 年第 4 期 第 73-82 页
关键词: 胡塞尔/ 意向对象/ 意向性/ 现象/
摘要:意向性指意识活动或者意向行为朝其对象的指向性或者关于性。在意向性理论中,如何说明“意向对象”尤为重要,因为意向性乃是意识对对象的指向。本文首先考察了三种关于意向对象的实质性理论,并指出它们各自困难。随后,笔者考察并拒斥了一种关于取消意向对象概念的观点,并认为在思考心灵、意识等问题的过程中,意向对象概念是不可或缺的。本文重构了胡塞尔式的现象学意向对象概念,并认为该概念是合理和融贯的。本文试图论证,根据胡塞尔,意向对象就是向意识(心灵)显现的现象。而根据(意识)现象的概念内涵,现象没有它向其显现的主体或意识就不能存在。

意向性指意识活动或者意向行为(intentionaler Akt)朝其对象的指向性或者关于性。在布伦塔诺之后,意向性成了现象学和分析的心灵哲学的核心主题。在意向性理论中,如何说明“意向对象”(Intentional Object)处于尤为重要的位置,因为意向性所指乃是意识对某个对象的指向。如对于胡塞尔来说,意向性被规定为“对……的意识”,即对特定对象(或事态、属性等等)的意识。而对于布伦塔诺,意识活动或者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之不同之处,就在于意识朝(内在)对象的指向性。胡塞尔也说,“把某物称为意向对象就是说它是意向状态所相关之物”①。虽然人们都认同意向对象乃是意向行为所指向之物,但对于意向对象的本性及其它相关问题,却颇有争议,仍无定论。

本文将如下展开。在第一部分,笔者将首先阐述意向对象理论必须处理的困境,即所谓的“无对象的意向行为的悖论”。能否克服该困难,将成为意向对象理论成败的关键。在第二部分,笔者将试图展示,现今为止存在的几种主流意向对象理论,或多或少都不能够成功地处理该悖论,且存在其它一些问题。在第三部分中,笔者将考虑我们是否能够放弃意向对象这一概念。第四部分重构和辩护胡塞尔的意向对象理论,并论证,胡塞尔的意向对象理论至少为我们提供了另外一种理解意向对象概念的出路和可能性。第五部分简短地考察了现象学的意向对象理论如何处理“无对象的意向行为悖论”。

一、关于意向对象的悖论

将意向性定义为意向行为朝对象的“关于性”或“指向性”是传统的且最广为接受的做法。但这一定义为我们如何理解意向对象,却带来了颇为严重的问题。一般来说,我们坚持以下两个从哲学上都难以放弃的直观,而这两个直观至少从表面上是逻辑上不相容的②:

1.所有意向行为都拥有意向对象。

2.有些意向行为所相关的对象并不存在,故而存在着无对象的意向行为。

我们将该悖论称为“无对象意向行为之悖论”(Paradox of Objectless Intentional Act),在后文中我们将会简称其为“悖论”(或OIA悖论)。该悖论为我们给出合适的意向对象理论,以及意向性理论本身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一方面,我们认为正常的信念、感知等意向行为是拥有对象的;不仅如此,我们还认为诸如想象、幻觉、梦境、错误的信念和感知也有对象。但是,无条件地承认命题1显然面临着理论困难。因为很难说明幻觉、错误的信念所拥有的对象是什么样的。

另一方面,我们也认为有些意向行为所相关的对象似乎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存在着无对象的意向行为。承认命题2意味着否认命题1,这样做也是有理论代价的。我们可以问,如果某个意向行为没有对象,那么它还是意向行为吗?

为了挽救幻觉、错误的信念等意向状态的意向性,有人甚至认为,这些心灵状态也和某些特殊对象相关。他们可能认为,有些意向行为的对象并不是“存在的对象”(existent object),而是非存在的对象(non-existent object)。正是因为接受某些特殊的对象,所以他们继续接受命题1而否认命题2。但是这种做法,显然是存在理论困难的。如“非存在的对象”这一概念,存在着极为严重的形而上学问题。

总之,无论我们持有什么样的意向对象概念,都应该对这样一个悖论进行回应。回应这一悖论的方法,是可以否认其中的一支。但因为其中的任何一支都在直观上是正确的,所以必须为此给出强的理由。另外一种方法,则是论证这两支只是表面上矛盾,但经过适当解释,则是并不矛盾的。据我所知,一种承认“双重对象”的意向对象概念,所采取的正是第二种方案。

二、关于意向对象的实质性概念

在下文中,我将会对三种经典的意向对象概念进行简要的考察。它们虽形态各异,但都可以被称为“关于意向对象的实质性概念”(Substantial Conception of Intentional Object),因为它们都试图将意向对象确认为具有某种独立的形而上学地位的“实体”(Entity)。

目前为止,这几种经典的意向对象概念都不能令人满意,它们都不能回应“无对象的意向行为之悖论”。此外,这里考察的几种意向对象概念虽然各自不同,且回应无对象意向行为悖论的策略各异,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预设,即意向对象应该属于某种或某几种特定的本体论类型。而该预设正是胡塞尔式的意向对象理论可以成功拒斥的。

1.作为普通对象的意向对象

最常见的意向对象概念可能是将意向对象完全等同于普通的对象。如我有“看到一个苹果”这一视觉经验,此时那个实实在在的苹果就被看成该经验的意向对象。如塞尔认为:

一个意向对象就只是和其它任何对象一样的对象;它根本没有特殊的本体论地位。把某物称为意向对象就是说它是意向状态所相关之物。因此,例如,如果比尔敬仰卡特总统,那么其敬仰的意向对象就是卡特总统,那个真实的人而非比尔和那个男人之间的影子似的中介。③

塞尔的意向对象概念至少有两个理论优势。第一,其意向对象概念从属于一种比较“健全的”实在论,它并不承认存在一些“非存在的实体”。第二,这种概念否认了意向对象是某种中介性的对象。

但是,塞尔式的意向对象观点显然是有问题的。首先,就幻觉和其它“无对象的意向行为”来说,如果说它们没有对象,实际上是反直观的。如果我们问一个正在经历幻觉的人,他可以诚实地向你报告:“我看见一只独角兽”,他甚至还可以接着说“我知道这只是幻觉,但是我真的看见一只满身光芒的、美丽的独角兽!”其次,如果我们认为意向对象就只是普通的对象,那么诸如幻觉、错误的信念这些东西因为没有意向对象,所以很难再被称为意向性的经验。但这也是站不住的。

2.作为内在对象的意向对象

有一种观点认为,意向对象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内在对象”,即实际上内在于心灵或者意识,并依赖于意识而存在的东西。有解释者认为,布伦塔诺至少在早期持有该种意向对象观念。布伦塔诺在《经验观点之心理学》中以下的一段话或许是再为著名不过的:

任何心理现象,都可以用被中世纪经院派哲学家称为对象(Gegenstand)的意向内存在(或者说心灵性的内存在)来加以刻画,也可以用被我们称之为指向内容的关系(尽管这个说法并非没有歧义)、朝对象(Objekt)的朝向(Richtung)(“对象”不应理解为实在(Realität))、或者朝向内在对象(immanente Gegenständlichkeit)的指向来刻画。④

这段话所表述出来的关于意向对象的思想似乎有以下两点:(1)所有心理现象(意向行为)都拥有意向对象;(2)意向对象是“内在对象”。

如何理解“内在对象”概念是存在争议的。有些哲学家,如史密斯和麦金泰尔(Smith &

McIntyre)认为,布伦塔诺这里所表述的关于意向对象的思想如下,即“那一心灵实体(内在对象)将实际上是意向该对象的意向行为的组成部分,因此,其存在将取决于该行为的发生。”⑤

内在对象的解读似乎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理论问题。首先,在正常的感知、信念等意向行为中,我们所指向的意向对象都是超越的、“外在的”对象。其次,即便在幻觉中,我们所指向的对象也并不被认为是内在的。

3.双重对象理论

双重对象理论认为,对于任一意向行为,可以有两个意向对象,即内在对象和外在对象。在有些情况下,如幻觉、梦境中,双重对象理论只确认一种对象,即内在对象。而在感知等普通的认知情况下,特定的意向行为拥有两个对象,即外在对象和表象它的内在观念。

胡塞尔在《意向对象》一文中如此表述他认为特瓦尔多夫斯基所持有的双重对象理论。胡塞尔认为,在特瓦尔多夫斯基看来,“并不存在没有内在对象的表象,但是存在没有实在对象的表象。”⑥这也就是说,所有表象(意向行为),包括正常的感知和“无对象”的幻觉,都有内在对象。但有一些意向行为,如普通感知,除了有内在对象外,还有“实在的”意向对象。

该理论的困难也是明显的。第一,双重对象理论无法正确对待感知、信念等“正常”的意向状态。在感知中,意向行为所指向的直接就是“超越的”对象本身,而不是关于对象的内在图像。第二,如何确立内在对象和“外在对象”之间的关系,也是困难的。如果我们只能感知内在对象,那么我们似乎永远无法确认内在对象是否表象了外在对象。第三,即便在虚妄的寻求,如“寻找青春之泉”时,寻求的对象也不存在于意识当中,而是被看成是超越的。正如胡塞尔所说:“幻象表象(Phantasievorstellung)并不表象幻象(Phantasma)或者幻象图画(Phantasiebild),而是被幻想的对象……”⑦正是由于以上三种困难,双重对象理论并没有将我们带入更为合理的意向对象理论。

4.小结:实质性的意向对象概念

根据以上的描述,给定特定的“正常”的意向行为(感知、真信念)以及其它意向行为(想象幻觉),我们可将以上的几种意向对象概念图示如下:

虽然上述理论各异,并且所承认的意向对象种类不同,但它们似乎都承认以下的命题作为隐含的预设:

意向行为的意向对象总是具有某种特定的形而上学地位(Metaphysical Status),意向对象必须是某种形而上学上特定的“东西”(Entity)。

在以上关于意向对象的理论中,所列举的“对象”都在特定的形而上学图景中,在“是者”或者“存在者”所构建的秩序中占有一席之地。即便是“非存在对象”,也属于形而上学所认定的最广义的“是”的范围——我们可能会说“有(There is,es gibt)非存在的对象”。在这样一个预设下,人们可能隐含地相信以下两点。第一,意向对象是某种特定的“物”(Ding, Entity),属于特定的现实秩序——它是实在的或者非实在的、存在或者非存在的、内在的或者外在的。第二,除了所谓“内在对象”外,其它意义上的意向对象都被看成是“独立于意识的”实在物(或非实在物)。

因三种意向对象概念具有如上特征,可以将这些概念称为“关于意向对象的几种实质性概念”。如我们所知,这些实质性的意向对象概念都遇到了极为严重的问题。现在留给我们的选择余地并不多。在当代哲学中,有哲学家试图将意向对象问题转化为语言哲学问题,而有人则建议取消意向对象概念。

三、放弃意向对象概念?

有哲学家认为,因为实质性的意向对象概念遇到了严重的问题,因此意向对象概念本身就没有获救的可能性。所以放弃所谓的意向对象概念,并将其驱逐出心灵哲学和意识哲学的范围,看来是可取的。

在传统哲学中,人们将意向对象定义为意识活动的对象。但在当代分析哲学中,安斯科姆将“意向对象”仅仅处理为“语法观念”(grammatical idea),将其看成跟随意向动词(intentional verb)的意向宾语(intentional object)。安斯科砪写道:

我将说意向动词,拥有意向宾词。……意向动词的明显的例子是“想到”,“崇拜”,“射击”。⑧

给定一个动词拥有宾词的句子,回答“该句子中的宾词(object)是什么?”的程序就是答出宾语词组(object phrase)。⑨

尽管将意向对象问题转化为语言哲学问题是有益的,但是,如果意向对象观念,以及诸如经验的对象和思维的对象等相关观念仅仅是语法的影子,是非常难以置信的。因为,原有的意向对象概念,在这种转化中,却消失了。

相比起这种将意向对象问题进行转化的做法,有些哲学家的做法可能更为极端。他们认为,诸如意向对象这样的概念无益于哲学,最好还是将其驱逐,或者将其消除(Eliminate)。

现在,我们的问题是,难道意向对象概念真是如此的不堪拯救吗?如果我们没有合适的意向对象概念,我们如何来理解我们的心灵、意识所对应的东西呢?离开意向对象概念,我们很难再思考意识。所幸的是,除了本文所考察的几种实质性的意向对象概念,我们并未穷尽所有的可能性。在我看来,至少胡塞尔的意向对象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与以上实质性的意向对象理论都极为不同的路径。

四、出路:作为现象的意向对象——胡塞尔式的理论

由于传统的关于意向对象的实质性概念难以令人满意,我们必须找出其问题所在。根据本文对胡塞尔的解读,他并不认为“意向对象”属于任何实体类型,而只是向意识显现的“现象”⑩。由此,胡塞尔的独特路径,就是放弃关于“意向对象”的形而上学的、实质性的观点,而采取某种“形而上学中立”(metaphysically neutral)态度。本文认为,根据胡塞尔的意向对象概念,意向对象就是向意识(心灵)显现的现象。根据(意识)现象的定义,它没有主体或意识就不能存在,所以作为现象的意向对象也是不能独立于意识的,意向对象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它向主体或者意识显现。下面分为四个步骤来重构并辩护胡塞尔的意向对象理论。

1.胡塞尔关于意向对象的三个原则及其内在张力

在胡塞尔那里,关于意向对象概念,似乎至少存在三个相互并不兼容的原则。我将这三个原则概括如下:

原则一:所有意向行为(意动),包括感知、幻觉、虚妄的寻求(青春之泉)都有对象。

原则二:意向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外在的”、“超越的”,而非内在观念或表象。

原则三:意向对象在某种意义上是依赖于意识,且不能独立于意识而存在的。

原则一是胡塞尔从布伦塔诺那里继承过来的。根据胡塞尔对意向性的定义,意向性就是“对……的意识”。这自动蕴含着,对于所有的意向行为,就其是意向行为来说,就拥有意向对象。难以否认的文本证据如下:

每一个行为都意向地关系到一个从属它的对象性(Gegenstndlichkeit)。这一点对简单行为有效,也对复合行为有效。即是一个行为是由部分行为复合而成的,只要它是一个行为,那么它就会在一个对象性中具有相关物。(LU Ⅱ/1,A377/ B[,1]401)(11)

这里的引文所表达的思想蕴涵着,每个意向行为都有对象。诸如涉及“金山”、“方的圆”的意向行为和有意义的表达也有对象。胡塞尔说过:“这样一个体验当然可以连同这个意向处在意识之中,即使是在对象不存在,甚或根本不可能存在的情况下……”(LU Ⅱ/1,A352/B[,1]373)

原则二实际上表达出来的乃是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的两个重要方面:(1)即意向行为在某种意义上超出自身,指向“外在的”、“超越的”对象;(2)胡塞尔的反表象主义(Anti-representationalism)。

胡塞尔以下表述似乎直接说明了原则二及其所表述的两个重要方面的思想:

……表象的意向对象与表象的现实对象(wirklicher Gegenstand)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外在对象是“同一个”,并且,对这两者进行区分是一件悖谬的事情。……而且显而易见,这只是一个分析的定律。表象的对象、“意向”的对象,这就是并且也就意味着被表象的、意向的对象。(LU Ⅱ/1,A398-399/B[,1]424-425)。

在直接直观的行为中我们直观到一个“物本身”……而且正因为如此,它被说成是作为“它自身”被直接直观的。(Ideen Ⅰ,63)(12)

我们可以看到,原则二似乎坚持意向对象不是“表象”,而是“外在的”、“实实在在”的对象。这个原则,至少在表面上是和原则一矛盾的。因为原则一所蕴含的,则是诸如幻觉、错误信念之类的意向行为也有对象。如果原则二是正确的,那么我们似乎就只有坚持,独角兽、方的圆也是独立的、实实在在的外在对象,而这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后果。

但是对于原则三,我们可以找到很多文本证据:

对于意识来说,如果它不进行那个使对象成为对象的表象,并且使对象有可能成为一个感受、一个欲求等等对象的表象,那么对象就是无。(LU Ⅱ/1,A401/B[,1]428)

……整个时-空世界,把人、和作为人的自我作为下属的个体现实揽括在其内的时空世界,按其意义仅只是一种意向的存在,也就是,这种存在只有一种相对于意识而言的单纯次要和相对的存在意义。它是一种在其经验中被意识设定的存在……——除此之外就是无。(Ideen Ⅰ,93)

由此可见,在胡塞尔那里,意向对象只是意识的相对物,相对意识才存在。没有意识,意向对象无从谈起。

原则三和原则一至少在表面上是兼容的,但原则三和原则二则看来是完全不兼容的。原则二坚持意向对象具有“超越性”、“外在性”,而原则三则坚持意向对象只是相对于意识,依赖于意识而存在的。

我们关于胡塞尔的意向对象理论的重构,从一开始就遇到了难题。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胡塞尔的意向对象概念,是否能够顺利地回避或消解以上三个原则表面的矛盾,并同时满足以上三个原则。本文认为,如果像胡塞尔那样,将意向对象处理为“现象性对象”或者“作为现象的对象”,那么三个原则表面的逻辑矛盾就可以消解。以下我就试图重构胡塞尔的意向对象理论。

2.现象学方法、意识和作为现象的意向对象

胡塞尔的现象学的方法要求回到对意识本身的考察,而这对理解其意向对象概念有着深刻的影响。根据胡塞尔的观点,从现象学的角度看,在考察意识时,我们不但能够发现意识活动本身,而且还能够发现向意识显现的东西——现象,即意识所指向之物,而那就是意向对象。在胡塞尔看来,作为现象的意向对象是不能离开主体和意向行为本身而存在和被思维的。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指出,现象学需要对意识本身进行反思性的考察。正如胡塞尔所指出的那样,反思是一种反自然的、人工的思维方向。因为它要求我们从通常的、朴素的意识行为,以及从对实存的朴素信念中抽离出来。并“将意识行为作为对象”,进而对其进行描述和分析。

如果我对我关于桌子的经验进行反思,并在反思中对该体验本身进行描述,那么就得出:“我有‘我看到桌子’的感知”。如果我反思到我有这个体验,那么我就实实在在地有这个体验。

不过,需要特别强调,在对“体验”进行描述时,我们仍然可以对“对象”进行描述。我们可以说,在意识中,“桌子”作为“现象性的对象”朝我们显现。

为了说明什么是“现象性的对象”,我们最好考察一下《观念Ⅰ》中有关“还原”的思想。还原的一个目的是要回到所谓的纯粹意识。如果实行普遍还原,那么还剩下什么可以被明见地认知?(Ideen Ⅰ,57)胡塞尔说,“虽然我们已‘排除’包含一切物、生物、人、我们自己在内的整个世界。”(Ideen Ⅰ,94),但“纯粹意识”仍然作为剩余物保留下来。胡塞尔说道:

我们将首先从直接对我们显现的东西开始,因为我们想显示的存在只不过是我们出于本质的理由称作“纯粹体验”的东西,称作一方面具有其纯粹“意识相关物”的,而另一方面具有其“纯粹自我”的“纯粹意识”……。(Ideen Ⅰ,58)

根据胡塞尔的观点,普遍还原的根本功能揭示出的领域是纯粹(或先验)意识、纯粹自我,它是“现象学剩余”。而胡塞尔还认为,准确地说,现象学的研究主题是“意识”,或者“在一种最广义意义上的一般意识体验……”(Ideen Ⅰ,60)

这里有三点需要说明:第一,胡塞尔认为在现象学还原之后,我们应该从“直接对我们显现的东西开始”,这也就是说,从现象开始。第二,这个直接显现的现象是“纯粹体验”。第三,“意识相关物”和“纯粹自我”也看成是本质上和意识联系在一起,并因而属于还原之后剩下的东西。它们也因此必须被看成是现象。

虽然还原是要回到纯粹意识,但这并非是要完全从对象和世界抽离。正如胡塞尔所强调的那样,纯粹意识和“意识相关物”一起被给予了出来。实际上,离开意识的对象,我们很难再谈论意识。确实,在现象学中,我们并非要完全脱离对象而谈论意识,而是从现象学的态度下,探讨对象的呈现和意义,或者“显现的对象”和其对于意识的意义。在现象学态度中,“对象”也以某种方式被保留下来。胡塞尔说:

严格地说,我们并未失去任何东西,而只是得到了整个绝对存在,如果我们正确理解的话,它在自身内包含着、“构成着”一切世界的超越存在(Ideen Ⅰ,94)。

如果用譬喻的方式说,被置入括号者并未从现象学的黑板上被抹消,而只是被加上了括号,因此被提供了一个标记。然而有了这个标记之后,它就位于主要的研究主题范围之内了。(Ideen Ⅰ,142)

这也就是说,在还原之后,“超越存在”仍然被纯粹意识“包含”在自身之内。而且,对于被排除的对象,也不是不予考虑。胡塞尔在《观念Ⅰ》中是关注对象问题的,只是以其独特的方式来关注。扎哈维说道:“简单地说来,悬置意味着对现实的态度改变,而非对现实的排斥。……事实是,先验研究包括‘包括其真实存在的世界本身’”(13)。

现在,如果形象表达的话(加括号),在新的态度下对意识行为进行反思,对桌子的朴素感知在反思中成了“(感知—桌子)”。我们这个时候是在现象学反思的态度下,分析我们已经拥有过的意识。此时,我们不再像先前那样生活在自然态度中,不再设定任何“实在”或者“存在”。现在,我们只是将意识当作意识,将“实在的”对象当作在意识中“显现的对象”。

我们也可以考虑胡塞尔和笛卡尔都喜欢的思想实验:即便这个世界不存在、即便我只是生活在融贯的梦幻中(Ideen Ⅰ,86),我也能确定我有意识,并且我也能确定,什么作为对象向我的意识显现。

下面的思想实验是以上思想实验的当代变种。在我无意识的时候,我的大脑被邪恶的科学家取出,放入装有培养液体的缸中,并连接上电脑给予适当刺激,让我产生意识过程P2,并使之无法从内在角度与普通意识过程P1相区分。在P1中,设有意识活动A[,1]:看到黑鸟飞过;而A[,2]是在P2中与之从内在角度与之不可区分的变种,A[,2]自然就不是感知。此时,即便“我”没有眼睛,我的意识类型仍然向我显现为“感知”和“看见”;我周围当然更没有黑鸟飞过,但我仍然对此有所体验。根据假设,我不能确定我所拥有的是哪种意识活动。即便如此,在对我现在的体验进行反思时,我仍可进以下描述:

D:我有意识活动α,它朝我显现为感知(看见),且其内容显现为“黑鸟飞过”。

需要注意,这里的“我”没有任何具体的心理学、形而上学和自然科学含义,而仅仅指α这个经验的主体。对α的描述D揭示了单纯地朝我显现的东西,可以说体现了A[,1]和A[,2]共通的现象的或体验的方面,而在这个体验中,对象也以“现象”或意识现象的形式出现。

综上所述,在胡塞尔现象学的理论框架中,意向对象只能是某种“现象性的对象”,它本质上是不独立于意识而存在的。但同时,正如我们要在下文指出的那样,即便意向对象是依赖于意识的,但它也绝非像经验素材那样,是“内在于”意识的,而是“超越于”意识的。

3.超越的对象作为现象对象

我们上文所提到的原则二容易使人认为,胡塞尔是关于意向对象的实在主义者、“外在论者”——即胡塞尔认为意向对象总是外在的、实实在在的普通对象(如物理对象)。对原则二的实在主义理解不但和原则一相矛盾,而且也和原则三相矛盾,并因此和胡塞尔的现象学还原方法格格不入。

故而,我们的重点应该放在否认胡塞尔的意向对象概念是实在论和外在论的,并最终树立意向对象是不独立于意识的现象性的对象,且确立即使是“外在对象”、“超越对象”在胡塞尔那里也是现象性的对象。我们将会看到,只有按照胡塞尔的现象学精神重新解释原则二,即将“超越对象”理解为现象性对象,才能消解原则二和原则一与三的矛盾,并最终使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融贯。

将意向对象解释为现象对象的观点自然会遇到强有力的阻碍。其中最有力的阻挠可能是来自胡塞尔本人关于对象的“超越性”、“外在性”的论述。这些论述使人们认为,胡塞尔是某种坚持关于意向对象的“实在主义”。有些哲学家,如史密斯和麦金泰尔认为,在胡塞尔那里,意向对象至少在“典型情况下”是普通的、实在的、独立于心灵的外在对象。他们认为:

因而,根据胡塞尔,行为的对象可能是具体或抽象的,个别或普遍的;相对简单或复杂的;……或许是“超越的”外在实体,独立于其是否被意向而存在。抛开本体论细节上的差异不谈,我们同意胡塞尔的观点:并非所有的行为都意向同样种类的对象;并且,一般来说,行为的对象是需要在那些独立于我们特别地对意向性加以考虑,必须承认的那些对象中发现的。(14)

胡塞尔对表象主义的分析和反驳,似乎支持这个观点。但实际情况却相去甚远。

对胡塞尔而言,意向对象不是实项内容意义上的“内在存在”,也绝非内在于意识的“内在图像”(geistiges Bild)或者观念。相反,意向对象是“超越的”、“外在的”,是“物自身”。在此,胡塞尔的表述可能导致人们相信他支持某种实在主义。

如果人们对“单纯内在的”或“意向的”对象这一方面以及与它们可能相符的“现实”和“超越的”对象另一方面进行实项的区分……将是重大的错误。……表象的意向对象与表象的现实对象(wirklicher Gegenstand)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外在对象是“同一个”,并且,对这两者进行区分是一件悖谬的事情。如果超越的对象不是表象的意向对象,那么这个超越的对象就根本不是这个表象的对象。而且显而易见,这只是一个分析的定律。表象的对象、“意向”的对象,这就是并且也就意味着被表象的、意向的对象。(LU Ⅱ/1,A398-399/B[,1]424-425)。(引文A)

如果这里涉及的是一个素朴的(schlichtes)表象活动,那么这种[与“超越的”实事的]关系便是一个“直接的”关系……(LU Ⅱ/1, B[,1]423)(引文B)

只有这样才能理解,意识如何能够超出真实体验的东西之外。可以说,意识能够超出地意指(hinausmeinen)……(LU Ⅱ/2,A513/B[,2]41)(引文C)

在直接直观的行为中我们直观到一个“物本身”……而且正因为如此,它被说成是作为“它自身”被直接直观的。(Ideen Ⅰ,63)(引文D)

我知觉这个物,这个自然对象,花园中的这株树;除此以外别无他物是知觉的“意向的”现实(wirklich)对象。(Ideen Ⅰ,186)(引文E)

这些文本表明的反表象主义倾向是再清楚不过的。有些人受这些文本的引导,认为胡塞尔支持实在主义,甚至“直接实在主义”(direct realism),认为胡塞尔所说的意向对象乃是“实在的”、“外在的”、“独立于心灵的”对象。史密斯和麦金泰尔在《胡塞尔与意向性》中认为段落(A)和(E)直接支持了其实在主义解读(15)。

但是,即便将史密斯和麦金泰尔给出的文本和笔者这里所提供的文本联合,也不可能支持实在主义观点。

理由一:胡塞尔的“超越的”、“实在的”对象无非只是“意向的对象”、“意识实际的对象”的意思。根据胡塞尔对“超越”一词的独特用法,包括幻觉、想象、感知在内的意识,都指向超越的对象——它们都指向其实际的、“外在的”、“超越的”对象,而非心灵内容。

首先,这段分析是在反表象主义,或者反对关于布伦塔诺“内在实存”的背景下做出的。这里所确认的主要是,“意向对象”绝不是内在图像和“内在实存”。说意向行为的对象是其“现实的对象”,这并不具有任何本体论含义,即确认对象是实存的、独立于心灵的“外在对象”。这毋宁是说,一个意向行为的意向对象“实际上”或者实实在在地(wirklich)就是其意向的对象,而并非内在的实项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想象悟空,那么悟空“实际上”就是我的对象,而不是属于心灵的实项内容;如果我感知花园中的树,那么这株树“实际上”就是我的“现实对象”。“表象的对象、‘意向’的对象,这就是并且也就意味着被表象的、意向的对象”是“分析的定律”(LU Ⅱ,A399/B[,1]425)。但这并不表明胡塞尔支持实在主义立场。

贝尔指出:“无论怎样理解,‘意向行为都成功地与在客观的、外在的、独立于心灵的东西成功地接触’,并非一个分析判断和单纯的真理。”(16)自然,如果胡塞尔所说的意向行为的“实在对象”是客观的、外在的、独立于心灵的对象,那么他所做出的就不是分析判断。因此,如果胡塞尔所说的仅仅是个分析判断的话,“实在的对象”这里肯定就只能指意向对象,而不带有任何本体论的含义。

其次,说意向对象是“超越的”、“外在的”也不能证明它就是“普通的对象”,并属于史密斯和麦金泰尔所说的“标准的本体论类型”。根据胡塞尔的“超越”一词的含义,它无非指“非实项地内在”或“非完全明见意义上的内在”。在这个意义上,幻觉、想象和感知的意向对象都是超越的,也亦可被认为是“外在的”,因为它们同样并非实项内容,也非内在图像。幻觉和想象也“超出真实的体验之外”,并因而“超出地意指”(hinausmeinen)(LU Ⅱ/2,A513/ B[,2]241,见引文(C))。胡塞尔紧接着引文(A)所写的一段话无疑确证了笔者以上的解读:“如果我表象上帝或一个天使、一个智性生物或一个圆的四角形等等,那么这个在这里被指称的和超越的东西恰恰是被意指的,因此是(只是用不同的语词来表达)一个意向客体;在这里,这个客体是否存在,是否被臆构,或者是荒谬的,都是无关紧要的。”(LU Ⅱ/1,A399/B[,1]425)(17)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能够看到,即便从最强的文本证据出发(以上列举的A到E文本),我们也不能得出胡塞尔是关于意向对象的实在主义者的结论。相反,对于胡塞尔来说,意向对象只是依赖于心灵或者意识的、直接呈现于意识的现象而已。

胡塞尔不可能是实在主义者的第二个理由:关于意向对象的朴素实在主义和现象学方法是不相容的。“对象”在胡塞尔这里只是呈现于意识的、在与意识的关联性中被分析的现象。

根据上文对现象学还原方法的分析,在现象学还原之下,在对意向行为的反思过程中所发现的“意向对象”完全是依赖于意识而存在的“现象”。因为在现象学还原之后,在对意向行为的反思中,我们所能发现的只是“现实”对意识的“显现”方面,也就是它和意识的有关的方面。只有将“对象”看成从本质上依存于意识的现象,但同时被意指的“现象对象”,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胡塞尔会说“物”取决于意识,而“超越存在”被包含在意识之中。“……超越‘物’(res)的世界是完全依存于意识的,即并非依存于什么在逻辑上可设想的意识,而是依存于实显的(aktuelles)意识的意识。”(Ideen Ⅰ,92)并且意识“在自身内包含着、‘构成着’一切世界的超验存在(Ideen Ⅰ,94)。”在一篇手稿中,胡塞尔说道,这种相对的存在“只是因为和意识的关系而存在,并且本质上是属于意识的对象。”(18)在《形式的与先验的逻辑》中,胡塞尔说:“没有任何可想象的地方,意识可能或者应该破裂;也没有任何可以想象的地方,我们碰到这样一种超越存在,它所能具有的意义并非在意识主体性中自身出现的意向性统一体。”(19)

4.小结:作为现象的意向对象

根据以上论述,只有将意向对象解释为现象性的对象,胡塞尔所坚持的关于意向对象的三个原则之间表面的矛盾才可以消除。这也就是说,如果意向对象是现象性的对象,我们就可以同时坚持:(1)所有意向行为都有对象;(2)从现象学角度来看,意向对象是外在的、超越的;而且(3)意向对象又是不独立于,且依赖于意识的。

五、作为现象的意向对象与关于意向对象的悖论

如果意向对象可以只是向意识现象的现象,那么围绕意向对象的OIA悖论似乎就并不那么难以解决。首先,所有意向行为都有对象所指的乃是所有意向行为都有向其显现的现象。无论是真实的感知、幻觉、还是虚妄的求索,都拥有朝其显现的现象。我们此时不用回答“不存在的青春之泉是什么?它具有什么样的本体论地位?”这样的问题,而需说,在对“青春之泉”的寻求的意识中,它作为现象向主体显现。

如果接受作为现象的意向对象概念,那么我们对OIA悖论就有两种可能的处理方式。我们可以否认第二支,即否认存在无对象的意向行为,因为任何意向行为必须有朝其显现的现象。

当然,我们也可以有第二种解释,从现象学的观点看,悖论的两支只是表面上矛盾的。一方面,我们自然承认所有意向行为都有对象;有些意向行为可能没有“实在对象”。现象对象在现象世界也并非都是等同的。即便从现象学的观点看,不考虑“虚幻的对象”和“实在的对象”的“对应物”,就被体验的“现象对象”来说,它们仍然可以是有区别的。从现象学的观点看,我们可以说,感知和幻觉的区别在于,它们在某种意义上拥有相同的现象性的意向对象。但是,感知可以在后续经验中得到进一步的“充实”,而幻觉则不会。我们至少可以说,感知的对象在原则上可以被证实为“实在”的,而幻觉的对象则不具有这种认知地位。任何意向行为都有对象,但是在“是否充实”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有些意向行为有“真实的对象”,而有些意向行为没有“真实的对象”。不过,话说回来,在此时“真实对象”和“非真实对象”也仅仅是对现象对象领域进行的区分而已。“真实对象”和“非真实对象”远非所谓的“实在的、外在对象”与“非存在的对象”。

胡塞尔关于意向对象的现象学概念,在基本倾向上不同于关于意向对象的实质性理论。前面几种理论都认为,意向对象属于某种特定的形而上学范畴。正因为如此,这些理论才遇到了各种严重问题,如意向对象的形而上学地位问题。而胡塞尔的现象学向来就对形而上学问题保持中立。当前面几种理论试图确定意向对象是实在、非实在、内在、外在的时候,胡塞尔现象学的意向性理论却远离这些问题。对于他来说,作为现象的意向对象并不属于任何既定的形而上学框架。从现象学的观点看,现象性的意向对象仅仅指必然朝意识显现,且不能独立于意识而被思考的东西。

胡塞尔的这种关于意向对象的理论,所追随的是古老的传统。根据这种传统,“Objekt”的意思与今天的意思相反,指呈现于心灵的存在,而“objektiv sein”指在心灵中的存在。从16世纪起,“Objekt”才开始具有今天的客观的、外在于心灵的客体的意思。(20)但是,胡塞尔和其老师仍然在更为传统意义上来使用这两个词。在意向对象的理论上,他们所追随的是更为古老的哲学传统。

注释:


①John Searle,Intentionality: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Mi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16.


②而这也正是胡塞尔在给马蒂(Anton Marty)的信中所表达出来的“无对象的表象之悖论”(Paradox der gegenstandslosen Vorstellung)。无对象的表象之悖论:1.不具有被表象的对象的表象是不可想象的,故而不存在无对象的表象。2.另一方面,并非所有表象都对应着实在对象,故而存在无对象的表象。参见Edmund Husserl,Aufstze und Rezensionen(1890-1910),The Hague:M.Nijhoff.1979,s.420。


③Searle 1983:Intentionali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p.16-17.


④Franz Brentano:Psychologie vom empirischen Standpunkt,Frankfurt[u.a.]:Ontos-Verl.,c2008,s.107.引文由笔者根据德文译出。


⑤Smith & McIntyre,Husserl and intentionality:a study of mind,meaning,and language,Dordrecht,Holland; Boston:D.Reidel Pub.Co.1982,p.49.


⑥Edmund Husserl,Aufstze und Rezensionen(1890-1910),The Hague:M.Nijhoff.1979,s.420.


⑦Edmund Husserl,Aufstze und Rezensionen(1890-1910),The Hague:M.Nijhoff.1979,s.421.


⑧G.E.Anscombe“The Intentionality of sensation:a grammatical feature”,收于The collected philosophical papers of G.E.M.Anscombe.Oxford:Basil Blackwell.1982,p.4.


⑨同上,p.8.


⑩在胡塞尔那里,现象或“Erscheinung”有双重的含义。一方面,就意识活动向自身显现来说,它指某个意识活动本身;而另一方面,现象则指在意识中出现的“对象”。下文除非特别说明,指“对象”。


(11)Edmund Husserl:Logische Untersuchungen.Den Haag:M.Nijhoff,1975.根据常规,将《逻辑研究》下卷第一二部分缩写为LU Ⅱ/1和LU Ⅱ/2,以下遇《逻辑研究》均采用文中注方式。中文译本参考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12)Edmund Husserl,Ideen zu einer reinen phnomenologie und phnom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Erstes Buch.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76.根据惯例,缩写为Ideen Ⅰ,此后采取文中注。中文翻译参考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3)这个引文来自Edmund Hussserl,Erste Philosophie,Zweiter Teil,Haag:Martinus Nijhoff,1959,s.432.Dan Zahavi,“Subjectivity and the First-Person Perspective”,in The South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45,pp.66-84,2007,p.82,附注3。


(14)Smith & McIntyre,Husserl and intentionality:a study of mind,meaning,and language,Dordrecht,Holland; Bosto:D.Reidel Pub.Co.1982,p.6.


(15)Smith & McIntyre,Husserl and intentionality:a study of mind,meaning,and language,Dordrecht,Holland; Boston:D.Reidel Pub.Co.1982,pp.5-6,p.90.


(16)David Bell:Husserl,London; New York:Routledge,1990,p.138.


(17)另参见LU Ⅱ/1,A388-。


(18)转引自Rudolf Bernet,“Husserls Begriff des Noema”,In Husserl-Ausgabe und Husserl-Forschung.Ijsseling,Samuel(ed) Dordrecht/Boston/Lond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pp.61-80,p.68.原稿为Ms.B Ⅳ 6,S.91b.


(19)Edmund Husserl,Formale und transzendentale Logik:Versuch einer Kritik der logischen Vernunft,Haag:Martinus Nijhoff,1974,s.242.


(20)根据Historisches Wrterbuch der Philosophie中的“Objekt”词条和“Gegenstand”词条,“Objekt”的词源来自拉丁语“Obiectum”,而在德语中对应“Gegenworf”,“Vorwurf”,“Gegenstand”。它们原来都指“在心灵中作为对象、相对心灵存在”。参见Wrterbuch der Philosophie Vllig neubearbeitete Ausg.des Wrterbuchs der philosophischen Begriffe von Rudolf Eisler.Basel:Schwabe,197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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