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退休老人给劳辩护律师的信,或超过很多法律人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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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名言当然不是完全否定逻辑的价值,而是更强调经验,将其上升到“法律的生命”“法律的灵魂”的地位。一位大专毕业、从国企中层干部位置上退休的66岁老人,一直关注劳荣枝案,基于自己大半辈子的经验和对法律的朴素认知,手写了满满4页文字,每页看上去有些独立性。老人住在北京南城,转车多趟,专程到北城将材料递交到辩护律师手上,以示支持律师的辩护。老人毕竟不是学法出身,个别观点或同法律精神有些相悖,但总体认知让人十分惊讶,可能超过了不少律师。为方便阅读,将其转化成WORD版文字,个别地方在文法上作了点订正,注意不伤害原意。现发布出来,同大家分享,也向老人致敬!
一
吴丹红教授、刘昌松律师:
您的辩护是成功的:二审法院最终承认了劳荣枝没有直接杀人的事实。
劳荣枝是胁从犯,用一个公认的客观事实就能证明,那就是劳荣枝逃亡这20年没有犯案——因为法子英死了,没有威胁她的人了,所以就没有所谓“引诱、物色”之类的事儿了。由此可以看出,所谓“引诱物色”,是法子英逼她干的。
试问一个主犯,一个惯犯,能20年不做案吗?法子英就是证明,他手痒得很,不做案是不可能的。
劳荣枝主动交代的一起案件(指常州案),对整个案件来说不算自首,但(对常州那起而言)应该是一个自首情节。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相关)犯罪事实,她交代了,二审法院所说“不足以从轻”是不对的。总的案件是四个,这是当中一个,就占了25%。这么大的比例,怎么能不足以从轻呢?二审这样做不符合法律原则。再一个,法子英对受害人说,你的命是你老婆给的。这足以说明,掌握生杀大权的是法子英。
此外,二审法院说,“认罪态度不好”。试想,一个一审判了死罪的人,刀都架在(人家)脖子上了,她还能好好好,是是是,任凭一审法院强加事实吗?她不需要争辩吗?会“和颜悦色”吗?她如实供述,承认自己做的事,就已经算态度好了。法官不能凭情绪判案吧?应该凭证据、凭事实判案。
我与劳荣枝没有任何关系,我只从法律层面说话。中国现在是法治国家,事实需要证据来证明,判罪需要证据。
吴律师,吴教授,支持你,支持你,支持你!!!
王XX 2022.12.4
(一个66岁的老人,
手机158XXXXXXXXXXX,
身份证3709201957XXXXXXX。
我不是任何人的粉丝,我八月份才关注这个案件。)
二
一审法院不能认定劳荣枝直接杀人,没有证据证明劳参与了杀人预谋。小木匠是法子英自己物色和亲手杀害的。你见过法子英与劳荣枝商议了吗?没有。法子英想杀谁是很随意的。
只这两项,就可以看出法子英是主犯,其他人是从犯、胁从犯。如果比喻考试的话,法子英多了这两项,得100分,那劳荣枝只得80分。这种比较之后,他们用量化反驳对方,还没有主次之分吗?况且,劳荣枝还有自首情节。
假如有人咆哮公堂,蔑视法庭,应予警告、训示、惩戒,不应就本案加重刑罚。“态度不好”不能定什么罪。。法庭本来就是争辩场所,翻供、辩论都属正常,不能说是认罪态度不好。如果都认罪的话,到二审来干什么?
公正的心,才能判公正的案。
以上是一个自称公正的老人的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判罪应当一项一项判,每个多少年,应该逐一证据确凿,然后合并执行多少年。他们这样囫囵吞枣的判决,不符合惯例,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们说法子英与劳荣枝同谋杀人,他们拿不出证据,他们只是推断或者说主观臆想。而杀小木匠的案情说明,法子英杀人是不与任何人商议的,所以他们才囫囵吞枣判案。他们无视法律,亵渎法律。
三
情侣关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关系、同居关系,这些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关系,就是男女关系。这种关系在法律上没有什么规定,没有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所以用情侣关系说事,证明不了什么。因为法律上没有什么规定。情侣关系就要互相配合吗?就是夫妻关系,你也不能说是互相配合。人,都是自然人,用什么关系来证明,真是牵强附会,不合逻辑。
两个同性的人(男人或女人)在一起作案怎么讲?用什么关系来证明他们是同谋吗?显然不是,必须用证据来证明。
情侣关系与共谋关系不是必然关系,是或然关系。“情侣关系=共谋关系”是伪命题,违反逻辑,不符合人的思维规律。
控方也承认“法子英将故意杀人都揽起来了”,时间久远,证据缺失。这不就承认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了吗?(法子英案)法律(裁判)固定了事实,你没证据可以动摇吗?法院靠主观臆想,没有确凿证据,就可以随便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吗?
提示:辩护不要到其地方去找证据,要在本卷宗和(法子英案生效)《判决书》中去找。事实已经很清楚了,就看思维能力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此外,一、二审用主观臆想的“应该知道”来判案,违反了证据应确实充分的原则,是对法律的公开挑战。
体育比赛的并列冠军,是因为他们得分一样。法子英犯罪是100分,劳荣枝是70分,怎么能都是主犯呢?
四
法子英活着,没有被抓,就有一系列杀人案;法子英死了,就没有了系列杀人案,这不已经证明法子英是主犯吗?主犯死了,案子就停止了,这已经证明了,其他人是从犯或胁从犯。
“被引诱、物色”的人有极大的过错,如果自己不是“想好事”,想流氓别人,自己会上当吗?所以,他们的死,并不值得过分同情(两码事,该同情还是应当同情)。
小木匠是被谁“引诱、物色”的?是被谁杀的?这个与劳荣枝有半点关系吗?这个案件说明所谓“引诱、物色”都是法子英胁迫别人去干的,即使别人不去,法子英也会自己去干的。
人民群众求的是公平、正义,不是情绪判案。书证、物证是直接证据,口供、证词是间接证据。有人企图颠倒。口供、证词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只能说,是一个线索。一件事情要100个人来叙述,会有100个说法。
中国,我党历来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中国自古是“口说无凭,立字据为证”。没有被证实的口供、证言,只能称作谎言。
口供、证词,人为性、主观性太大了,恶意的证词害死了多少人。
如果要是只凭嘴说,那个嘴就是个臭粪坑。
任何事情都有主次之分:同时不能有两个书记,不能有两个村长;既然法子英是主犯,别人只能是次犯、从犯。两个主犯之说违反逻辑,不符合常理。
2022.12.4
北京老王手写的信件
来源:慕公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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