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直击|华商报:劳荣枝辩护律师到最高院阅卷并提交文检新证据
//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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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6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劳荣枝家属获悉,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已到最高法院开始阅卷,并提交了“专家论证意见书”等材料,由于距过年只剩4天,年前已不大可能通过死刑复核程序。
2022年11月30日,江西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劳荣枝的死刑判决。目前,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正在最高院进行复核。
一、
“60多张碟20多本卷年前看不完”
16日晚,劳荣枝的二哥劳声桥告诉记者:“今天(1月16日)律师开始阅卷了,有61盘的光盘,20多本卷宗,阅卷工作量很大,最高法工作人员说,会充分保障律师全面阅卷和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
“特别是劳荣枝口供跟同步录音录像要搞清楚。”劳声桥表示,辩护律师当日还向最高法提交了“科学技术书证审查意见书”,从时间上看,由于马上过年,年前肯定是不会完成死刑复核程序。
“科学技术书证审查意见书”主要针对第四起合肥案。对此,劳荣枝案一审判决认定:
1999年6月,劳荣枝和法子英来到安徽合肥,同年7月22日上午,劳荣枝将被害商人殷某诱骗至租住处,法子英持刀威胁,劳荣枝用绳子将殷某手脚捆绑。二人将殷某关进事先准备好的钢筋笼内,并用布条、铁丝将殷某手脚捆绑于钢筋笼上。
为逼迫殷某尽快交付财物,法子英以当面杀人威胁殷某。中午,劳荣枝购买一台旧冰柜用于存放尸体。随后,劳荣枝看守殷某,法子英到合肥市六安路以有木工活为由将被害人陆某骗至租住处杀害。
21 时许,殷某给妻子打电话,要求其携款到合肥市长江饭店与法子英见面,并按劳荣枝和法子英要求书写两张字条,交待妻子一定要配合,称对方是职业绑架人员,已当面杀了一个人。劳荣枝在字条上添加了“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
次日8时许,殷某被迫再次书写两张字条,交待妻子一定要合作,按照要求一分钱都不能少,否则自己死路一条。后经鉴定,被害人殷某系被人勒颈窒息死亡。死亡时间应推算为1999年7月24日左右。
2022年8月20日劳荣枝二审出庭
二审中,劳荣枝认为,字条上的小字不是其书写,要求重新鉴定。辩护人称,鉴定意见没有客观性,文书鉴定大量依靠鉴定人的经验和主观判断,存在很强的主观性;鉴定人违反了独立鉴定、鉴定不受他人影响的基本原则,也未对字条上所写的字是否系法子英书写进行鉴定。
控方表示,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具有鉴定资质资格,检材来源合法,系鉴定人通过专门方法依法独立作出,两名鉴定人意见明确、一致,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鉴定是专业人员依靠专业能力进行的科学判断,鉴定人员对相关专业知识进行咨询不影响其独立性。
二、
律师提交“专家意见”,最高法已接收
劳声桥受访时表示,妹妹劳荣枝出庭时并没有一口承认添加的是她写的:“经过20多年,劳荣枝说记不清楚了,说不是她写的。”
劳声桥表示,所以他们才以辩护律师所在律所的名义,委托北京云智科鉴中心聘请文检专家李文、法医专家胡志强,对有关鉴定意见进行专家审查,期待引起江西省高院的重视。
1月16日,劳荣枝的辩护律师也向记者证实,年前死刑复核程序肯定无法完成。“20多本纸质卷宗的阅卷非常顺利,但61张视频光盘的阅卷相对麻烦,因为即使整天阅看,也需要十多天时间,由于不能拷贝回去,而春节即将来临,这项工作只能延续到春节后了。”
辩护律师表示,最高院办案人员非常支持辩护律师的工作,表示会为律师查阅光盘提供专门场所和设备,并在时间上给予充分的保障。
“我们今天(1月16日)同时还提交给最高法一份《专家论证情况的说明》,最高法也接收了。我们提交材料都是一式三份,合议庭三名法官一人一份,以方便法官阅看。”辩护律师向记者证实,提交的“专家论证意见”主要对劳荣枝涉及的第四起合肥案中被害人殷某死亡时间,以及殷某写给其妻纸条上的小字是否为劳荣枝所写进行专业审查,“最高法院接受证据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判断,作出处理。”
三、
文检专家:添加笔迹并非劳荣枝所写
关于殷某书写给妻子的字条上添加的威胁语,是否为劳荣枝所写,16日晚,记者采访了参与此次审查论证的知名文检专家李文。
“人的笔迹各不相同,书写习惯和指纹一样,终身不变,找到书写习惯就可以判断是不是同一个人所写。”李文表示,是根据书写习惯鉴定笔迹,从物证角度看,添加笔迹并非劳荣枝所写。
“材料拿来比对,按照我们职业经验做出了排除。案发过了20多年,劳荣枝写字水平不是很高,书写水平高的可以模仿水平低的,但是书写水平低的要倒过来,说自己一时兴起,写了一段高水平的书法,那是不可能的,就凭这一条也可以排除。”
李文告诉记者,检材笔迹与劳荣枝的样本笔迹进行比对,发现检材笔迹书写水平明显高于样本,有些字的笔顺特征、有些字的运笔特征、有些字的单字搭配特征比例等,两者比对发现存在很大差异。
李文表示,添加笔记就是物证,“因为总共75个字,属于多量字检,字迹很充分。我们鉴定是不看口供,只相信笔迹,不管是否对劳荣枝有利,我们所有司法工作者都是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
专家意见显示:检材笔迹不是劳荣枝所写,殷某死亡时间应在1999年7月23日
四、
知名法医:应将尸表检验时间作基数
关于殷某的死亡时间,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是1999年7月24日左右,合肥中院认定7月23日上午10点法子英把殷某勒死,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中院判决认定不一致。
控方认为,尸检鉴定证明殷某的死亡时间是7月24日左右,法子英已于7月23日被抓获;法子英被抓获后先是交代劳荣枝一人未归另一人杀人,直至9月1日才供述是其勒死殷某;法子英的辩护律师会见笔录证明法子英问辩护律师合肥案件死了几人,辩护律师告诉他死了两个人,一审判决虽未认定法子英杀害殷某,但是对于劳荣枝是否杀害殷某,因案发时间比较久远,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无法查清,本着事实证据清楚的证明要求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没有认定劳荣枝杀害殷某。但无论殷某是被法子英杀害还是被劳荣枝杀害,二人都应该对殷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殷某的死亡时间,记者向出具书证审查意见的知名法医胡志强求证。他解释说,南昌公检机关对殷某死亡时间并没有组织新的鉴定,而是根据20多年前合肥公安的尸检报告得出。
具体情况是,当年的尸检报告称“根据尸体腐败现象发生发展进程一般规律,并尸体周围所见蛆长1.2厘米,蛆身见褐色,结合尸体发现前天气温度,推断死亡时间距尸检5天左右”,而蛆长1.2厘米,一定是当年7月28日进行尸表检验时对“尸体周围”的观察所见,而不是7月29日解剖检验时对“尸体里面”观察所见——故“距尸检5天左右”应以尸表检验时间为计算基数,结论只能是“7月23日左右”。
胡志强认为,劳荣枝案一审判决认定的“7月24日左右”,是将解剖检验而不是尸表检验时间作为计算基数了,从而产生了计算错误。对此,不是专业人员很难发现。
原刊载:2023年1月17日《华商报》,记者李华
原标题:勒索赎金纸条上添加语非劳荣枝所写?辩护律师最高院阅卷提交文检新证据,年前或无法完成死刑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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