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璞玉|从二审辩护词展开分析,看劳荣枝案中几个关键问题
//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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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最公正的法律制度也并不能还原真相,只能最大限度地接近真相。原本“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劳荣枝案引发全民关注后,吴丹红律师发布的精彩辩护词,让我们看到了另一个版本的劳荣枝——可怜可悲有值得同情之处。这正是控辩制度优越性最精彩的呈现。辩护律师对劳荣枝案的程序、证据合法性提出的质疑有理有据,使得控方指控事实的证据基础看起来不那么坚实可靠。相关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本文班门弄斧、借题发挥,简单进行再梳理。
一、
法定排除庭前供述,合议庭无自由裁量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针对的对象仅限于狭义的非法证据,即以暴力、威胁或相当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或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足以妨害公正的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能涵盖全部证据合法性问题。
二、
劳荣枝与法子英分案审理的相关问题
辩护词中提到“劳荣枝和法子英是共同犯罪,合肥的公检法才是案件的原办案单位,更有权处理劳荣枝的案件。劳荣枝与法子英属同案、是一个案字,不是两个独立的案件,法子英由哪里审判,劳荣枝也应交付哪里审判,不应当分属两个办案机关办理。合肥市司法机关已办结法子英案,劳荣枝案当然应由合肥来办。这是《刑事诉讼法》二十六条‘最初受理地法院优先管辖’这一法律规定的客观逻辑,这是基本事实,更属于基本常识。”
三、
劳荣枝案辩护词中反应出的其他问题
1、迫不及待的舆论造势、未审先判何时休。劳荣枝案二审辩护词中提到“一审开庭前,舆论就已经用大量的篇幅报道劳荣枝是杀人女魔头,背负七条人命,媒体对劳荣枝的妖魔化报道是否影响公检法的判断,辩护人不得而知。辩护人只知道南昌警方最初的《警情通报》为舆论恶意传播提供了素材,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时,我们的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就迫不及待地,把劳荣枝背负七条人命这样报道放到了最高检的官网上。”
早在1996年3月,第一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就已经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代表公权利的司法机关在“警情通报”中,使用“背负七条人命”这样的用语向全社会公开,而绝大部分群众无法分辨“涉嫌”和“经人民法院判决定罪”之间的区别,属于变相的“未审先判”。在这种舆论导向之下,涉案言词证据中关于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陈述和证言,极易受到误导而失真或夸大,相当于指供诱供的大背景,所取得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都需严格考察。
2、检察机关的客观公正义务没有得到彰显。除了对被告人供述各种合法性问题的狡辩外,劳荣枝案二审辩护词中提到“检察员还是说这些都是劳荣枝的陈述,没有证据。可是劳荣枝的供述和辩解本身也是法律规定的证据啊,九江的证人桂金莲老人尚健在,她可以证明法子英找过劳荣枝家,陪同劳荣枝堕胎的法子英的姐姐也是证人啊。当然,曾参与威胁劳荣枝的刘军其实也是本案重要证人,只是他不愿承担刑事责任而说自己不知道......劳荣枝经常被法子英殴打,至今头上还有颅骨凹陷、嘴部缝有2-3针,这都可以鉴定,这些不也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吗?合议庭如果真想查明案件真相,这都不是难事。”关于回避问题,“出庭检察员认为,中院官网上面有公布审委会委员,视为向上诉人宣布......。”
以上可以列入公诉人雷人语录。让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公诉机关和公诉人不仅有严惩罪犯的义务,还有严格遵守法律、严肃适用法律的义务,还有轻轻重重、不滥用追诉权的义务。正视案件问题、依法追诉,既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有罪、罪重证据,也应重视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罪轻证据;既要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是国家公诉机关、国家公诉人的应有之义。
3、一审人民法院迳行更改罪名。劳荣枝案二审辩护词中提到“通过阅卷我们发现,一审公诉机关在南昌案件和温州案件中,对劳荣枝只起诉了抢劫罪,并没有起诉故意杀人罪......但最后判决却增加了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以抢劫罪起诉,一审法院没有执行上述规定,径行以审理认定的故意杀人罪名做出有罪判决,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实体上,导致控辩双方无法有针对性地参与对事实的调查及提供相应证据,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程序上,剥夺并限制了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尤其是剥夺了被告人针对新罪名的辩护权,有违控审分离、依法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等诉讼原则。
顺便提及,从辩护词看,劳荣枝并没有参与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控辩双方实体上的争议焦点围绕劳荣枝是否明知杀人事实仍提供帮助展开,而辩护律师关于劳荣枝在案发时并不明知有杀人事实的理据读来符合情理,且有相关证据支持;劳荣枝关于杀人事实是案发后通过媒体等渠道得知的可能性存在,其纸质笔录中的相关供述合法性、真实性存疑。
总而言之,从辩方律师二审辩护词中,进一步暴露出庭前会议中的回避、管辖异议及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制度,由于没有细则及罚则,基本处于架空状态,还暴露出分案审理如何保障质证权、侦查机关强行指定辩护律师侵害被告人辩护权等等实务问题。员额后公诉人的公诉水平,也并不是都能与时俱进、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相匹配。全国瞩目的劳荣芝案没有进行庭审直播,控辩双方争议问题的具体证据细节无从得知,恐怕有所偏颇。如果公众的某些判断有偏听偏信之嫌,则更需要公诉机关以合适方式公开更多案情细节,以正视听。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办一个案树一座碑,我们也期待劳荣枝案的公诉机关借机开展更深入的全民普法,适时公开本案的指控依据即公诉意见,与辩护律师一道以公开促公正,通过本案的公平公正公开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法谚云:良心抵得上一千个证人。有良心才有良知。良知就是非之心。不待虑而知,不待学而能,谓之良知。无论是做人,还是侦捕控审的各办案环节,不诚实就一定有破绽。实是求事、遵守法定程序,才是做人与办案之道。刑辩律师的“致知”,不仅是要唤起司法人员的公正公允良知,也是指“常人皆曰可杀”之时我们自己专业的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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