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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分析 | 试论劳荣枝案中精神控制(PUA) 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心理分析 | 试论劳荣枝案中精神控制(PUA) 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公众号新闻


// 序言

//


劳荣枝是否受到胁迫?这一直是网上争议不断的问题。二审裁定书对此也做出了回应。


不是认为证据和本案没有关联性,就是那些证据是间接性的,没有有效的证明力,或者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而都没有采信。


当然,我们在观察案件本身时,确实没有发现,法子英在案发现场,用刀或其它威胁手段,威逼劳荣枝去采取捆绑等行为。


但那些劳荣枝的头骨被法子英打裂,前额有刀伤,仅仅是小两口的家庭暴力吗?


出于职业的敏感,我认为劳荣枝受到的暴力、威胁,或许不能认定为胁迫犯罪,但那是在精神控制(PUA)下的被利用犯罪。


因为精神控制(PUA)犯罪比较少见,容易被人忽视。


日本的松永太案,尼㞾事件,是震惊日本的精神控制杀人事件,但因远在海外,没有太引起国人的关注。


但是随着北大包丽案,被精神控制(PUA)而自杀,引起了部分国人的关注。


劳荣枝案的复杂性,在于:她既是受害者,又是一定程度上的施害者。


因为她有一定程度上是施害行为,所以就引起了网民的痛恨。也掩盖了对她可能是受害者的真相的探寻。


但因劳荣枝案的审判,未采用人民陪审员制度,这种罕见的精神控制(PUA)下的被利用犯罪,被人们忽略。


那位驱车500公里赶到劳荣枝庭审现场的曹先生,所说的法子英团伙,骇人听闻的精神控制模式,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我认为:二审裁定书中,认为的那些和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虽然不能完全证明,劳荣枝在案发时,是被胁迫犯罪。但可以证明劳荣枝被精神控制(PUA),且可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一、

何为精神控制?

下面是同济大学法学院胡洁人副教授, 同济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梅书琴合著的《精神控制致人自杀死亡的刑事规制--以PUA“教唆自杀”为例》中的摘选片段。

https://law.tongji.edu.cn/info/1057/3183.htm


根据社会心理学分析,精神控制的定义是:透过剥夺知觉、情感,灌入强迫思维,使受控人服从于操纵者的意愿;或被认为是通过操控人的精神、促使人的心理和行为发生质变的“洗脑”行为。


行为人,采用的惯常做法是:通过诱导并放大受害者,对情感的心理需求,或利用他(她)们的心理恐惧,借此短期或长期控制被害人,直到后者“心甘自愿”,按照不法行为人的意愿行事,使被害者完全臣服于自己,以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


近年来,涉及PUA的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其中不乏高校女博士被“男友”诈骗 100多万元、“北大包丽案”等恶性案件。


由于亲密关系相比其他一般的人际关系,更具有复杂性、依恋性、诱惑性、敏感性、主观性和私密性的特征,受害者在所谓的恋爱关系中更容易丧失理智。


在所谓的“亲密关系”中,不法行为人为达到伪装、非法情感控制,及情感勒索目的,以精神控制为手段,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自我包装的方法,诱骗异性对自己形成心理依赖,直接鼓励对方自杀,致使对方丧失对生命的意愿,而选择结束自我生命的行为。




二、

精神控制案例的启发

精神控制,致人自杀,我们或许有所耳闻。


但精神控制,致人杀人,或协助杀人,却鲜有探讨。


因为被精神控制而自杀的人,是明显的受害者,容易招人同情。


而被精神控制而协助杀人的人,虽然也是受害者,但因为她也算是施害者,就更容易让人迷惑。


日本的松永太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精神控制,置人死亡的案件。给人带来巨大震憾的背后,是深深的思考。


松永太,因罪行太过残暴。《日本时报》将其称为 “我们国家一场史无前例的虐杀” 。


松永太,和妻子绪方纯子先后囚禁、虐待并唆使,至少七名受害者自相残杀,其中包括妻子妹妹一家五口。


离奇、残暴、恐怖…… 似乎很难用一个词,来形容它对人的震惊程度,许多人的生命,丧于这个男人的指令,而他的手上,甚至没染上一点鲜血。


绪方纯子是在松永太强行发生关系后,逐渐成为事实婚姻。


后来,松永太一直用暴力控制着绪方纯子。


他们夫妇也在被警方全国通缉后,开始了逃亡生活。


松永太,后来竟把绪方纯子一家7口都监禁起来,过着电棍下的悲惨生活。


松永太开始时,对女人施以温柔,对男人施以画饼,最终通过暴力、社交隔绝等,实现对对方的控制,直至把对方虐待至死。


最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松永太对绪方纯子一家进行恐怖统治后,又残忍地,命令他们相互之间进行杀害。


松永太自己并不动手,而是指定谁是杀手,谁是被杀者,指定谁去杀谁。绪方纯子一家人,也就真的忠实地执行了松永太的杀害命令。


令人抱有疑问的是,绪方纯子一家,为什么会如此服服帖帖地,顺从松永太的杀人命令呢?


他们为什么没有进行过任何抵抗呢?


他们为什么没有尝试过逃跑呢?


其实是人们很难想象他的虐待有多可怖?他的精神控制有多可怕?比如电击,被经历的人形容为——撕裂般的灼烧感,会让人像虾一样扭曲着身体,而且难以呼吸,只能咬紧牙关。


大脑会遭受轰鸣般冲击,紧接着眼前一黑,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言语折磨、暴力袭击,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逐渐让妻子绪方纯子失常,她自杀过,反抗过,但反而成了被控制的契机。


她,后来竟然协助行凶,但她只是个傀儡。


被捕后,绪方纯子说到在看守所的生活,竟然平静地说:“说出来大家可能不会理解,我在看守所的生活与被捕前的生活相比,简直可以说是一种天国的生活。......”


这让人难以置信啊!她之前的生活,是一种什么样的地狱般的生活。


绪方纯子坦率地说:“现在回头看看,我和丈夫制造的这起事件,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异常的。但是,我是在什么样的心理状态下,干的这些事情,我现在还无法用语言来表达。”


很难想象,一个家族,就这样在这个世界上消失了!


回忆起那段生活,绪方纯子说:“我那时感觉自己好像不存在了。无法判断善恶是非,只能按照松永太个人的好恶去办事,去执行他的命令。”


这种暴力威胁带来的精神变异,超出了一般人的想象。


对于松永太,绪方纯子这样说:“我对他虽然有怒气,但没有憎恨。我也说不清楚为什么会是这样。……


松永太,最终被判处绞刑。其情人绪方纯子,一审时被判决死刑;


后因考量其受到暴力虐待胁迫,二审改判终身监禁。


在日本还发生过一起震惊的尼崎事件。这起“精神控制杀人”案件,被称为日本史上最离奇案件。


案件的主谋是一位名叫“角田美代子”的六旬女子,她没有亲手杀过任何一个人,但是所有人的死亡都与她有关。


牵扯了至少5个家庭,在这些家庭中有8人死亡、三人失踪,还有数人成为了案件的“凶手”。


他们和角田美代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而是精神控制下的帮凶。


在角田美代子的逼迫下,他们亲手残害的竟然是自己的亲人。


有一点值得关注的是,美代子的精神控制能够实施,是因为他有黑社会的人撑腰。





三、

劳荣枝精神控制的证据链

在二审法庭上,劳荣枝明确否认了她和法子英是情侣关系。劳荣枝讲“难道说他(法子英)是自己男朋友、情人?他都不是。”


那劳荣枝和法子英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在她的言语描述中,她是一个身心备受法子英摧残,多次被法子英施暴、强奸、威胁、精神控制,多次堕胎、头骨被打凹陷的受害者。


“当年的我21岁,年轻、单纯、涉世未深、不懂法,被法子英利用、胁迫,才造成无法弥补的错误。”


劳荣枝说的是事实,还是在狡辩?下面我们综合看一下下面的证据。以前因为孤立的去看,让人会感觉这些行为,和本案无关。



1、驱车500公里,从湖南赶到庭审现场曹先生的证词


大家应该听说了,劳荣枝二审时,有一位男士驱车500公里,急匆匆地从湖南赶到庭审现场,想要提供很重要的证据。


后来,二审裁定书上说的曹某,指的就是他。并对这位男子的证言作了回应。


认为:曹某不认识法子英和劳荣枝,只是听到法子英的朋友们的团伙聊天。认为该证言属于猜测性、推断性、评论性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但这位男子,讲述的正是法子英团伙的精神控制的模式。


他在2000年左右,在深圳那边从事餐饮大排档,法子英的团伙经常去他那边吃饭,听到过他们亲身的讲述:


他们提到法子英对付女人这一块,很有手段!


具体情况是:要把那些女孩子家里的身世,家庭成员,地址,联系方式啊,全部都要了解的透透彻彻的。以家里人的生命安全对她们进行胁迫。


如果女孩子不听话,控制得不牢固,就会经常被他们殴打的。


而且,他都亲眼看见过几次。


女孩子在他们面前。只不过是“工具”而已。


有一次,一个女孩子跑了。5分钟不到,几个人就把那个女孩子抓过来了。龙哥拿着那个凳子,就对这个女孩子打,一阵拳打脚踢,女孩子倒在地上,打得浑身都是血,然后,拖到旁边就冲了一下,伤口都没包扎,就把她带到出租房里面给强暴了。


在他们手里,女孩子,想跑,是跑不掉,被他们控制了。


这还只是他们向法子英学的,其中的一个小手段而已。


像劳荣枝,她的精神与肉体,已经被法子英给震慑住了。


哪怕就是法子英不在旁边,劳荣枝心里面对法子英绝对是有恐惧感的。



2、劳荣枝邻居的证词


大家可能也看到了劳荣枝邻居的证词,她证实了法子英打听劳荣枝家住址的事。


二审裁决书认为:劳荣枝邻居桂某证言,证实法子英打听劳荣枝家住址,但不能证明法子英的目的,不能证明法子英对劳荣枝家人实施胁迫。因此认定:证言与本案无关联性。


如果孤立来看,劳荣枝邻居桂某证言,似乎真的与本案无关联性。


但是如果结合湖南曹先生讲述的,法子英团伙以被害女性家人为胁迫,不就可以证明劳荣枝,受到了法子英以家人安全而进行的胁迫吗?


劳荣枝本人的口供,也多次证明,自己受到了法子英以家人安全进行的胁迫。


劳荣枝,在一审庭审中,还痛哭着说,她为了家人忍受得非常得多,承受得非常得多。


当然,还有二审时,她提出的,法子英团伙以灭女友全家的雷鸣案,也可以佐证,劳荣枝受到了以家人安全进行的胁迫。


如果说,非亲历不可知,那没有亲历的人,尤其是一个被羁押的人,如何能知道一个不相干人的灭门案呢?


通过劳荣枝邻居的证词,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到,劳荣枝被胁迫的第一步,就是法子英通过踩点,碰到劳荣枝邻居桂某找到劳荣枝家的。


这也解释了一个误读:劳荣枝因为爱上黑道英雄,跟他私奔。


以前法子英的律师透露的,劳荣枝因为爱上黑道英雄,跟他私奔 ,因为这个证词,从一开始的叙事起步,就和他说的不同了。


首先,法子英的律师的会见笔录是否有法律效力,本身就是有争议的。


另外,法子英对自己律师叙述时,肯定是往自己脸上贴金的,难道还会自揭其短?


劳荣枝爱上黑道英雄,跟他私奔没有什么证据,如果她真的是傍上了“英雄”,一定会到同学、亲人处显摆,我们从劳荣枝的同学、和闺蜜孙惠处,并没有了解到这方面的内容。


3、法子英狱友刘某的证词


从劳荣枝二审的辩护中,透露出来的细节:法子英威胁劳荣枝未果后,就派出了自己的“小弟”—狱友刘某,经常到劳荣枝教书的九江石油小学晃悠,以如果她不和法子英在一起,就灭了劳荣枝全家来威胁。


但二审裁定书认为:刘某出狱后并未见过法子英,也不认识劳荣枝;


这个狱友刘某,不仅是证人,也可能是施害者,他的否定性的证词,不能被采信,因为从人性的角度,没有人会自证其罪。


但是法子英在九江黑道上是一号人物。他开始逃亡生涯前,就是召集一帮小弟去围殴对方,用鱼叉将对方捅伤了。


很多人都小看劳荣枝所遭受的胁迫的力度了,要知道法子英不仅是一个小混混,还是黑道上以狠闻名的“法老七”。


由此可知,劳荣枝面临的是悍匪和黑社会的双重威胁。


如果大家还记得的话,就应该知道日本尼崎事件的主角,美代子的精神控制能够实施,就是因为她有黑社会的人撑腰。


雷鸣追逃截图


4、劳荣枝辩护词中的雷鸣案件:


劳荣枝为了证明自己受到了法子英以家人为胁迫,讲出了法子英以九江雷鸣案件为胁迫的经历。


二审裁定书认定了九江雷鸣案件的存在,认为雷鸣对1993年,九江市河西水厂宿舍,发生一起持枪故意杀人案,致2人死亡,有重大作案嫌疑,该案仍在侦查中。

但认为: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对该份证据不予确认。


这起依然在追逃的灭门惨案,如果真的对劳荣枝产生过影响,那形成威摄效应将是巨大的。


对劳荣枝的威胁,如果仅仅是口头威胁还罢,偏偏九江当时还真的发生了雷鸣惨案。


起因就是雷鸣的女友拒绝和其交往,雷鸣起初是威胁要杀其全家,在威胁无效后,真把女友家2口人给杀害了。然后潜逃至今。


雷鸣还是一个人,一时冲动杀了人。


而法子英不仅有抢劫,打架的前科,还有狱友和黑社会的一帮“小弟”,从后面的犯罪经历,可见其残酷程度远超雷鸣。


这对刚从校门出来,又进入校门的年轻的女老师来说,其威摄力,有几人能够抵挡得住?


心理威慑,是心理战中常用的一种手段,也是精神控制中常用的手段。


心理威慑,是通过心理上的恐惧感,以迫使对方不战而屈人之兵。


生命只有一次,她敢于用她全家人的生命做赌注吗?


“非亲历,不可知”这是检方在推理劳荣枝犯罪的一句名言。


我也想把这句话,用在这里。30多年过去了,九江还有几个人记得雷鸣杀人案?一个关在牢中的人,还牢牢地记着这个人的名字—雷鸣,如果不是亲历,谁会记得呢?


5、劳荣枝自述的暴力殴打证据


劳荣枝自述其还存留的生物证据,嘴角的伤、头骨被打裂是二十多年前法子英殴打所致,当然还有早已消失的,经常性的腿部的瘀青。


但二审裁定书认为:

l劳荣枝自述其头部被打是在石家庄(南昌案件发生后)时因法子英说其2万元来路不明所致。

l其嘴角的伤是因在重庆法子英赌博发生争执所致

起因非法子英胁迫其犯罪,与本案犯罪事实没有关联性。


可以看出,劳荣枝被暴力殴打,虽不在犯罪现场,但不能排除,正如湖南的曹先生所说,法子英会以任一事件,对其进行殴打,进行立威,从而进行驯服。


还有劳荣枝自述,及其同学孙某指证说的”劳荣枝曾经说过其被强奸了”。因为被强暴后,人的心态会发生变化。


对强奸犯,又爱又恨,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感情。


松永太的妻子就是在被其强暴后,逐步开始驯服的。


虽然,劳荣枝曾多次称自己遭到胁迫,但在检察人员看来,她在四起案件的过程中都具有相当大的自由性。


从日本的松永太事件,尼崎事件,也可以看出,精神控制中所用的暴力胁迫,并不需要在案发时,而是只要把人驯服,在案发时,乖乖地顺从和配合。


6、其它精神控制手段


劳荣枝所遭受的精神控制手段,可以说是多种多样的。让她欲罢不能。


劳荣枝称:“我要是不跟他,他就造谣我在外面卖淫嫖娼,毁我在家乡的名誉。恐吓我杀我全家,尤其用雷鸣案做例子。”


劳荣枝是一个很爱惜自己名誉的人。法子英造谣她在外面卖淫嫖娼,正是拿捏住了她的软肋。


她又说当时的心情是“生不如死,行尸走肉”。


因为种种的精神控制,劳荣枝至今还很恍惚,她无法确定她和法子英是什么关系。“或许有段时间,我和他算男女朋友?虽然他一直对外声称男女朋友,我不确定。”


“我当时完全被法子英操控,没有辨别能力。直到逃离他之后,我才恢复正常。”


这是在法子英被抓后,她完全失去精神控制她的因素后,才能逐渐恢复正常的。


在逃亡的途中,无法和家人联系,无法和同学联系,无法和逃亡途中的同事交心,劳荣枝事实上处在一种广义的封闭的环境下。就更容易被精神控制了。


如何保护弱女子的合法权益,是值得引起社会反思的。


劳荣枝20年后,依然留有精神控制后的恐惧症的症状。


“不敢提法子英的名字;”


“公安讯问的时候,一听到或看到他的名字都会崩溃。”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


劳荣枝的这番话,在行内人看来,无疑是把自己曾经受过的精神控制,暴露无遗。


被问及如何看待法子英这个人,是否后悔与他认识时,劳荣枝称,“他对我的伤害太大了,我都不敢提他的名字,以至于后面公安讯问我的时候,我一听到或看到他的名字都会崩溃。如果有来生,我希望自己从未遇到法子英这类人,但这么说有什么用呢。”


劳荣枝在描述对合肥案小木匠之死时,强调自己被惊吓,吓得脑袋真空断片,很多东西不记得,没印象了。


有人认为她是在编故事,其实这是典型的创伤应激综合症的表现。在这种血腥暴力下,会加深精神控制的作用。






四、

关于劳荣枝是否受到精神控制的争议

劳荣枝是否受到胁迫?是否受到精神控制,一直是存在争议的。


二审裁定书认为:“劳荣枝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其辩解被法子英洗脑不符合常情常理;”


这种以有较高的文化程度,来否定劳荣枝受到精神控制的推断,太过于武断。


就拿北大包丽案来说吧,包丽是在中国最高的学府--北京大学的学生,而且是法学院的,她的文化程度远超劳荣枝。依然在被精神控制后,选择了自杀。


这种思维,显露出的是对女性保护的意识不够。


犯罪是有动机的,法子英就声称自己是为了搞点钱。


劳荣枝的动机是什么呢?


我没有看到明确的动机。因为按其学历和能力,她完全可以自食其力。而且,从南昌案所显示的,法子英未经劳荣枝同意,就将赃物寄放在法的姐姐和妈妈住。


犯罪所得赃物由法子英分配。说明劳荣枝是处于被精神控制后的,一种利用的关系。


二审裁定书中说明:二人作案后只是临时把财物寄存在法子英家保管。


我没有看到有法子英是临时寄存的证明。


因为涉及到财物,法子英姐姐和妈妈,并未提供欠条等证据。今后,劳荣枝如何索回?人家赖账怎么办?


二审裁定书认为:“从赃物赃款去向看,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占有和挥霍犯罪所得,用于逃亡路上的消费、游玩”


我觉得有必要对劳荣枝在逃亡路上的消费作一查明。因为逃亡期间,劳荣枝是有正常工作收入的,而且收入还算很高。她的消费是用的自己的工作收入?还是劫取的财物? 


从劫取的财物的归属和控制来看,如果是法子英和其亲属保管财物,劳荣枝对财物没有控制,可以显明其在抢劫罪中是从犯地位,属于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二审裁定书上认为:劳荣枝和法子英是一个行为整体。


但是如果劳荣枝是被法子英所精神控制,这个行为整体的说法就很难成立。


从这个角度,我们或许可以看到,人们表面看到的所谓情侣关系,并不等于共谋关系。而是很可能被精神控制后的利用关系。





五、

精神控制对量刑的影响

有些人会说,你即使证明了,劳荣枝有被精神控制,那你又能说明什么呢?


而且认为:劳荣枝这个又不是精神病。


那是你对精神病的认知不足造成的,精神病有很多种,并不一定就是大家所了解的精神分裂症。


严重的被精神控制,也会造成精神病。大家要知道精神控制的人,会造成人的自杀,你说这算不算精神类疾病?如北大的包丽案。


被精神控制的,除了自杀以外,也有可能在被控制中杀人。就像日本的松永太案件,他的妻子被精神控制杀了一家七口人。


法律上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精神控制确实和精神病一样,会让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甚至会协助控制他的人去做一些犯罪行为。


精神控制下的犯罪,和精神病人的犯罪,或许在中国,如何定性,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定是一个新的课题。


有人说这个被精神控制,并不算一种精神疾病呀。


当然,我们可以说,教科书中暂时没有认定中的疾病,并不代表它不存在,只是可能被忽略了。就像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在它出现之前,并没有这种疾病,也是发生了以后,人们才知道的。所以说人类在发展。人类对精神控制,精神类疾病的认识,也是在增加的。


我们国内的学术界,对此也发出了呼吁。


下面是同济大学法学院 胡洁人 副教授, 同济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梅书琴合著的《精神控制致人自杀死亡的刑事规制--以PUA“教唆自杀”为例》中的摘选片段。

https://law.tongji.edu.cn/info/1057/3183.htm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于精神控制行为的规制范围明显过窄,只在司法解释中提到。”


“精神控制行为与被害人自杀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何有效规制亲密关系中精神控制行为,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受到的损害?”


如果精神控制现在不能起到对量刑的影响,建议适当扩张精神控制自杀,和精神控制杀人单独成罪的建议,从而实现有效规制精神控制等不法行为的目的。


就拿劳荣枝案来说,发现了一些劳荣枝被威胁,被胁迫,被殴打,被强奸,甚至被堕胎的,以及家人被威胁这种行为。


包括湖南的曹先生,驱车500km过来,讲述的法子英团伙的精神控制手段,包括雷鸣案,劳荣枝邻居的讲述......上面的种种或许证明不了,劳荣枝在犯罪现场被胁迫。


但是,可以证明她极有可能被精神控制(PUA),而精神控制的影响却是长期的,并不需要在现场胁迫。


劳荣枝很可能是被精神控制后,不自觉的,不自主的卷入了法子英的杀人行为之中。


当然最终认定,是要经有关权威部门认定的。


因为精神控制是隐蔽,涉及私密关系,很难察觉的。


如果能证明劳荣枝是被法子英精神控制的,不过是法子英利用她坐台,挥霍她的收入,利用她引诱别人,进行抢劫和绑架。


那么认定她是犯罪共同体的说法就是错误的。法子英的行为就是自己的实行过限。


如果从因果关系来看,没有法子英的威胁,和精神控制。劳荣枝是不会犯罪的,从她20年逃亡生涯中,从未犯罪即可看出来。


可以说,劳荣枝可能承受了人类历史上非常罕见的精神控制,所以很难引起人们的共情和共鸣。


从而,让人们显得麻木和冷漠。


如果我们不能分辨邪恶分子的邪恶手段,我们就不能保护我们心爱的人。


或许,你会认为,这些证据还难以证明,劳荣枝是被精神控制的。


但是,这难道不是一个合理的怀疑吗?


死刑案,不是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吗?


如果劳荣枝真的面临这样的,以暴力胁迫为手段的精神控制的情况,我们该如何看待?


如果说,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又没有劳荣枝实体的杀人证据,那疑罪从无的司法利益,当归劳荣枝所有。


有个网友说得很好:

“疑罪从无,将来人人受益;

有罪推定,未来人人遭殃!”


但是,“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理念的具体体现。彰显了现代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能够有效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我国人权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劳荣枝面临的精神控制,可能给我们的司法界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如何认定和量刑?需要慎重思考和对待。



来源:神思妙想侠公号

标题:从劳荣枝案,论精神控制对案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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