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直击|一位心理咨询师就劳荣枝案给最高院致函谈精神控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 信函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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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劳荣枝案死刑复核法官:
你们好!
我是一名心理咨询师,更是一名关心国家法治建设的普通公民。
自劳荣枝案一审开始,我就一直关注该案。我发现该案中诸多证据综合起来,可证明劳荣枝自1996至1999年间4起作案,都不能排除其受严重精神控制(PUA)的影响。这是一种可评价为整体和全程受到胁迫的心理影响因素。考虑了这层因素后,劳荣枝被判无期徒刑也可能显得过重,更别说判处三个死刑了。
劳荣枝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一二审裁判文书已在网络上公布,这为人们评判该案中的是非曲直提供了基本素材。各种争论也确实不绝于耳,中国政法大学熊达博士即认为,二审判决极不严肃,不应该判处劳荣枝死刑(点击此链接,可阅读相关文章);贾斯娣先生甚至认为,二审裁定让劳荣枝对7条人命负主犯责任的裁判理由不是难以成立,而是完全不能成立(点击此链接,可阅读相关文章),等等。我仅仅从心理学角度思考也认为,一二审裁判对劳荣枝遭受精神控制因素的忽视,或已铸成重大冤错,幸好还有你们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把关,换成过去省高院即可核准死刑的年代,劳荣枝的人头可能早已落地。
我感到我有责任和义务,将一名心理咨询师对劳荣枝案的看法说出,供你们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大法官参考。我知道你们的存在,本来就是以限制死刑、慎用死刑为目的的。
一、
精神控制导致自杀或杀人均有惨烈教训
劳荣枝受到的暴力,包括多次遭受强奸堕胎,头骨被法子英打裂凹陷,前额至今有刀伤伤等;劳荣枝遭到的威胁,包括以杀死家人为威胁、以彻底毁坏其名誉相威胁等,这些或许不同于通常意义的胁从犯罪(通常每起个案实施前和实施中的遭胁迫,劳案不是),但如果我们若不孤立地片面地看待整个案情,而是整体地综合地来分析就会明白,那是在严重精神控制(PUA)下的被利用实施的犯罪,我把它称为“准胁从犯”。
震惊日本的精神控制杀人事件——松永太案、尼㞾事件,想必你们早听说了吧;北大包丽案,被精神控制(PUA)而自杀,也引起了国人的高度关注。
这些事件说明,人的精神有时非常强大,但在特定情形下又非常脆弱。精神控制者就是通过制造和利用他人的心理恐惧,可以不需要在现场胁迫,而是长期地控制被害人,让被害者完全臣服,“心甘情愿”地满足控制者各种犯罪需要,成为其“借刀杀人”的工具。
日本的松永太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依靠精神控制杀人且杀害了7人的案件。《日本时报》将其称为 “我们国家一场史无前例的虐杀”。
松永太和情人绪方纯子先后囚禁一家、虐待并唆使至少7名受害者自相残杀,其中包括情人妹妹的一家五口。松永太开始时,对女人施以温柔,对男人施以画饼,最终通过电棍等暴力、社交隔绝等手段,实现对对方的控制,直至把对方虐待至死。松永太自己并不动手,而是指定谁是杀手,谁是被杀者,指定谁去杀谁。绪方纯子一家人,也就真的忠实地执行了松永太的杀人命令。精神控制他人的松永太,最终被判处绞刑,其情人绪方纯子,一审判为死刑;后因考量其受到精神控制(PUA),二审改判终身监禁。
松永泰案件告诉我们,是可以靠精神控制他人去杀人的。
二、
劳荣枝案中劳被精神控制的证据链
1、法子英曾经的老板陈某春的证言
劳荣枝案二审裁定采信了陈某春的证言,而陈的证言讲述:“劳荣枝和别的男人多看了几眼,法子英就会对劳荣枝拳打脚踢。法子英看上哪个小姑娘,就敢直接跟着别人到家里去的。女的要是不跟他,他就敢直接:‘你不跟我,我就杀你全家’,我觉得法子英也肯定跟劳荣枝说过这样的话。”
2、驱车500公里,从湖南赶到南昌庭审现场的曹X庆证词
陈某春的证言,讲述的正是亲耳听到的法子英精神控制的模式,应属于传来证据。陈某春的证言形成印证。
曹X庆讲,他听说“英子哥”会把受害女孩子的家庭成员、地址,全部了解得透透彻彻,然后以家人的生命安全胁迫女孩就范。女孩子不听的话,就会经常被残忍地殴打、强暴。平时就用各种手段,把她们震慑住,让她们以后任何时候都不敢反抗,只能是俯首乖乖听命。
3、劳荣枝邻居的证词
劳荣枝邻居桂金莲女士亲身经历,法子英向她打听劳荣枝家的住址。劳荣枝口供也提到:她受到了法子英以灭了女友全家而潜逃的雷鸣案为例,要杀了她全家人相胁迫。
如果再结合湖南曹先生讲述的,法子英的老板陈先生讲述的,就可以知道法子英找劳荣枝家,就是以劳荣枝家人安全而进行胁迫,目地是为了精神控制劳荣枝。
4、法子英狱友刘某的证词
劳荣枝供述,法子英还派出了其团伙成员即狱友刘某,经常到她教书的学校威胁她,如果她不和法子英在一起,就会雷鸣案一样,全家遭到杀害。
刘某不仅是证人,也可能是施害者,他否定认识劳荣枝有为自己开脱之嫌,不应轻易采信,还应当继续调查该事实。刘某的出狱时间1995年1月,同劳荣枝因被法子英强奸的时间1995年2月是有重合的,无法排除刘某的作案嫌疑。
可以说,劳荣枝面临的是悍匪和黑社会性质的双重威胁。
5、劳荣枝自述的暴力殴打证据
劳荣枝称,嘴角被法子英打伤、头骨被法子英打裂,现在还留下明显的痕迹。可以看出,劳荣枝被暴力殴打,虽不在犯罪现场,但正如湖南的曹X庆所说,法子英会以任一事件对其殴打,进行立威,从而进行驯服。
6、其它精神控制手段
劳荣枝所遭受的精神控制手段,可以说是多种多样的。让她欲罢不能。
劳荣枝称:“我要是不跟他,他就造谣我在外面卖淫嫖娼,毁我在家乡的名誉。”
法子英还经常骂劳荣枝“胆小、怂”,这也是精神控制(PUA)中,通过不断的打压,贬低对方,而让对方自我否定的一种手段。
7、劳荣枝20年后,依然留有精神控制后的恐惧症的症状。
劳荣枝称,“现在都害怕听到法子英的名字”“公安讯问的时候,一听到或看到他的名字都会崩溃。”劳荣枝的这番话在行内人看来,就是一种曾经受过精神控制的恐惧症的症状。
三、
二审裁定的评判理由值得商榷
二审裁定书认为:“劳荣枝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其辩解被法子英洗脑不符合常情常理”。
可要知道,包丽是中国最高学府北京大学的学生,文化程度远超劳荣枝,依然在被精神控制后,选择了自杀。以有较高文化程度,来否定劳荣枝受到精神控制的推断,过于武断。
包括精神控制(PUA)在内的精神类疾病的认定,应该是有专门的司法精神鉴定机构来鉴定的。法官来“鉴定”评判这类精神性疾病乃越俎代庖,是不科学的。
四、
因为精神控制很难看清劳荣枝犯罪动机
二审裁定书中说,二人作案后只是临时把财物寄存在法子英家保管,我没看到有法子英是临时寄存的任何证明。
法子英姐姐和妈妈并未提供收据或欠条等证据。今后劳荣枝如何索回?人家赖账怎么办?正常的解释是法子英将财物交给其家人保管,即犯罪所得赃物由法子英支配。
说明劳荣枝被法子英精神控制,是一种被利用的关系。
五、
精神控制犯罪对量刑的影响
法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控制下的犯罪,同精神病人犯罪或有区别,该如何量刑或许在中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我认为,入罪得严格按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类推定罪,出罪或减轻处罚应是可以的。“胁从犯”证据属于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的证据,在精神控制状态下的犯罪是否构得上胁从犯之量刑证据存疑时,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认定,这个是有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至少应体现这样一种精神吧。
1、受精神控制的人,没有能力“将被害人置于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危险境地”
劳案二审裁定多次提到,劳荣枝“将被害人置于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危险境地”,这是一种对人的主动行为的描述,是针对一个能主导这件事情的人而言。劳荣枝作为一个被精神控制的人,只能是被动地离开作案现场,没有将被害人“置于”,或“不置于”的能力。
2、对死刑不核准的建议
从心理学角度而言,我认为劳荣枝可能承受了人类历史上非常罕见的精神控制,因为罕见,所以很难引起人们的共情和共鸣。她所承担的苦难,也容易被人忽视。
劳荣枝面临的精神控制,可能给我们的司法界和司法精神鉴定方面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我建议最高法在进行死刑复核前,应该找专门的权威精神类疾病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咨询,对劳荣枝进行是否受到“精神控制(PUA)”进行鉴定或责任能力评估。对受到严重精神控制(PUA)的人执行死刑,是违背司法伦理和人类一般道德的。
我个人强烈建议:最高法应该不予核准劳荣枝死刑。
以上意见,供大法官们复核时参考。
顺致审祺
致函人:王和初
2023年元旦
作者网名:神思妙想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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