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 | 个人主义原则:个人主义的概念和起源
本书用相当篇幅描述自由主义发展的历史。如果说从这种描述中可以得出某些结论的话,那么最显而易见的结论应该是,自由主义不是一套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学理,而是多样化的、不断发展的许多学说之总汇。在我们所展示的诸多自由主义思想家中,各自的出发点不同,试图解决的问题不同,解决的方法不同,强调的重点也不同。没有两个自由主义思想家有完全同一的思想。
然则,自由主义学说的多样性并不完全否认自由主义理论的内在一致性。有一些基本原则是所有自由主义者共享的,或者至少说是典型的自由主义者一般会主张的。这些原则构成自由主义的基本内涵,构成自由主义内在统性的基础,构成自由主义区别于其他形形色色政治意识形态的根本特征。正是由于这些特征的存在,当人们使用“自由主义”这一概念时,往往有某种确定的含义。
为了使我们在兼顾自由主义理论多样性、复杂性的同时,能够以抽象的方式概括自由主义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独特性,韦伯关于理想类型的讨论或许对我们有所启迪。至少,韦伯的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这种抽象式讨论的意义与局限性。当然,韦伯理想类型的概念是为其构建理解社会学服务的。韦伯深知,社会现象纷繁多变,因果关系错综复杂。为了理解社会现象而不导致决定论,有必要构建某些概念框架,这就是理想类型。就本质而言,理想类型不是对实际社会存在的概括,它只是理论家为了分析现实、理解现实而构想的理论模型。譬如,卡理斯玛式权威、法理型权威、传统型权威都不是对现实权威的描述。在现实中,没有一种权威完全符合理想类型的模式,现实的权威往往是多种权威类型的混合体。然则,为了分析的便利,为了逻辑推演的需要,一句话,为了认识世界的需要,必须构想出一些理想类型,并根据理想类型建立起若干逻辑推理,从而在理论上把握一种纯粹的现象。这种理论框架为人们提供了理解社会现象的路径,人们可以借助于这些框架,分析现实社会,并在分析现实社会的过程中修正、补充、甚至推翻原有的理论框架,发展或构建新的理论框架。
韦伯是一个社会学家,他并没有将理想类型的方法运用于规范性问题的讨论。不过,当代西方一些学者在分析政治意识形态问题时,往往会自觉不自觉运用韦伯的方法。譬如,美国自由主义者霍尔姆斯在其新著《激情与约束:论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中,就明确提出所谓“理想类型”的自由主义的概念,试图对纷繁复杂的自由主义理念有一个基本概括。就我们对自由主义原则的分析而言,这种方法有一定价值。为了对自由主义的基本理论内涵有一个大体把握,我们必须归纳出自由主义的基本理论原则。这是自由主义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根本属性。我们深知,没有任何一个自由主义者会完全接受所有这些原则,甚至没有一个自由主义者会论及所有这些问题。但是,一种理想类型、纯粹类型的自由主义应该包含这些原则,或至少会涉及这些问题。
一、个人主义的概念
“个人主义”的概念在西文与中文中含义不尽相同。在现代中文,特别是在最近几十年的语境中,“个人主义”全然是一个贬义的概念。它意味着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只顾自己利益,罔顾他人与社会利益,甚至以邻为壑,损人利己。西文中的“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就基本含义而言,也有这方面的意义,但又不止这方面的含义。《牛津英语辞典》对“个人主义”有这样的解释:“(1)自我为中心的感觉或行为,自我主义;(2)倡导个人自由行为的社会理论。”很显然,这两方面的含义并不完全等同。
卡尔·波普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专门对“个人主义”概念加以剖析。波普认为,个人主义就其基本词义而言包括两个方面:(1)与集体主义相对立;(2)与利他主义相对立。后一个意义上的个人主义与“唯我主义”、“自私自利”的含义基本相同。在波普看来,将个人主义等同于唯我主义或自私自利是一种概念的误用。以我为中心,只考虑自身的利益,顾他人或其他团体的利益,这既可能是个人的行为,也可能是某一集体的行为。譬如,某一家庭、团体、民族如果在与其他家庭、团体、民族交往中采取损人利己、以邻为壑的态度,人们完全有理由将他们称为自私的家庭、自私的团体或自私的民族。
个人主义的真正对立面只能是集体主义。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代表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方法论与价值观。在集体主义看来,集体的存在先于个体的存在,集体的属性决定个体的属性,集体利益高于个体利益,个人应该为集体服务。用柏拉图的话来说,“部分为整体面存在,但整体不是为部分而存在……你们为整体而被创造出来,而不是整体为你们而被创造出来。”个人主义则相反,它认为个体的存在先于集体的存在,个体的性质决定集体的性质。个人的利益高于集体利益,任何集体最终都是为了服务于个人利益而发展起来的。
哈耶克对个人主义的理解与波普颇为相似。哈耶克写作《通往奴役之路》的目的之一是为他所倡导的个人主义正名。哈耶克区分了两种含义的个人主义,即真正的个人主义与虚假的个人主义。他抱怨道,“个人主义在今天名声不佳,这个词与利己主义与自私自利联系在一起。但我们所说的与社会主义、与一切形式的集体主义相对立的个人主义,与这些东西没有必然的联系。”
那么,什么是哈耶克所谓的个人主义的基本内容呢?哈耶克作过这样的回答:
哈耶克的意思很清楚:个人主义包含着互相区别但又互相联系的两个方面。其一,它是一种解释性的学说。“它认为,我们在理解社会现象时没有任何其他方法,只有通过对那些作用于其他人并且由其预期行为所引导的个人活动的理解来理解社会现象。"这种学说的实质在于把个人作为解释整体的出发点,从个人的特征推导出整体的特征。它的对立面是一种可以被称作整体主义(holism)的学说,其主要特征是根据整体的特性来解释个人的特性。其二,个人主义包括一整套价值观与行为规范,或者用哈耶克的话来表述,它设定了一套“个人主义的秩序”。这种秩序规定了个人与国家、自由与强制的关系,规定了公共权威强制力的适用范围,也包含了规范个人与权威关系所必须的法律结构。
二、个人主义概念的起源
当然,无论波普还是哈耶克所讲的个人主义,都是二十世纪自由主义心目中的个人主义。实际上,个人主义概念的起源与发展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个人主义的理论内涵也经历了不断的变化与发展。只是到了二十世纪,特别是二战以后,作为一种解释性与规范性学说的个人主义才显得成熟起来。
关于个人主义概念的渊源,英国学者斯蒂文·卢克思在《个人主义》一书中作了较为详细的梳理。他指出,个人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都是十九世纪的词汇,当时在不同的国家表达不同的含义。
个人主义一词最早出现于法文“individualisme",它是欧洲对法国大革命及其精神渊源——启蒙思想反思的产物。法国大革命爆发后,其激进的特征,恐怖的手段、强烈的破坏性与大众性震撼了欧洲思想界。最初对法国大革命作出强烈反应的是保守主义。保守主义者几乎一致谴责法国启蒙运动对个人理性、利益与权利的诉求。在保守主义者看来,法国大革命表明,过分抬高个人会危及政治共同体的稳定与安全,将政治共同体瓦解为“一个反社会的,反文明的、互不联系的基本原则的混乱物”(柏克语)。法国与德国的保守主义思想家对柏克关于个人主义的批评颇有同感,他们赞同柏克的主张,即“社会需要经常性地挫败人们的倾向,控制他们的意志,制约他们的激情”这种保守主义情绪在法国天主教复辟派思想家中表现得最为极端。梅斯特尔(JesephdeMaistre)指出,在欧洲,由于自由过分膨胀而宗教影响被削弱,社会秩序的基础被动摇。权威到处被削弱,“个人意见”令人恐惧地到处增长。梅斯特尔认为,个人理性就其本质而言是所有联合体的致命敌人:这种理性的行使意味着精神的与社会的无政府状态。
这些反对革命的思想家们指责十八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仅仅强调个人,他们于是强调社会的重要性。在梅斯特尔看来,社会是上帝创造的,是自然的。而在波纳德(de Bonald)看来,“人只是为了社会而存在,社会则为了自身而教育人”。他们将攻击的矛头直接指向“个人主义”,认为“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摧毁服从与责任的观念,并因此摧毁权力与法律;这样,所剩下的便只有利益、激情以及形形色色的观念之间令人恐惧的迷惘。”
第一次系统使用“个人主义”这一术语的是十九世纪二十年代的圣西门主义者。同法国大革命的反对者们一样,圣西门主义也批评启蒙运动对个人的赞颂,也担心社会的单子化(atomization)与无政府化,也追求一个有机的、稳定的、以等级制方式组织的、和谐的社会秩序。然则,圣西门主义将这些观念纳人一种历史进化的方向:这种理想的社会秩序不可能在过去教会的或封建的秩序中发现,而只能出现于未来的工业秩序。圣西门视历史为“批判的”与“有机的”阶段循环往复的过程。近代的批评阶段从宗教改革开始,它是人类进步最后阶段之前的一个阶段,它将导向未来的“普遍联合”的有机阶段,这是社会组织发展的最后阶段,只有在这时,社会才是直接为了进步而组织的。个人主义在圣西门主义者那里,指谓导致近代批判时代诸多罪恶的那些有害的、消极的观念。在圣西门主义者那里,近代批判时代的“无序、无神论、个人主义与自我主义(egoism)”,与未来时代的“秩序、宗教、联合与献身”形成鲜明对照。在圣西门主义者看来,十八世纪的哲学家诸如爱尔维修、洛克、康德、霍尔巴哈、卢梭等都是个人主义的维护者。他们将个人视为中心,倡导自我主义,为无政府主义——特别是经济与政治领域的无政府主义——提供意识形态论证。
部分地由于圣西门主义的广泛影响,“个人主义”一词在法国有某种贬义的含义,以至于法国自由主义者在相当长时期也将个人主义视为对多元主义社会秩序的威胁。这突出地表现在托克维尔身上。在托克维尔看来,个人主义是民主的必然产物,它意味着个人从公共生活撤离到私人领域,互相孤立隔绝,其结果是削弱社会纽带。这种发展有可能导致国家政治权力毫无限制地增长。因此,个人主义在托克维尔那里意味着缺乏任何中介组织以保护个人免受国家的控制。
最形象地表达了十九世纪法国主流思想关于个人主义看法的也许是德克海姆。德克海姆用两个概念表达了个人主义:“反常状态”(anomie)与自我主义(egoism)——即个人在社会、政治、道德上孤立无助,与社会目标与社会规则疏离,社会凝聚力(solidarity)被削弱甚至崩溃。
德国的个人主义概念不同于法国,这主要表现在德国具有浪漫主义色彩的“个性”(individualistic)概念。浪漫主义者并没有使用“个性”这一术语,但他们强调个人的独特性、创造性与自我实现,以区别于启蒙运动思想家那种理性的、普遍的、统一的标准。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起,德国自由主义者便以褒义的方式使用个人主义一词,其基本含义继承了浪漫主义的含义。这样,在德国自由主义者那里,个人主义几乎与“个性”是同义词。关于个性的讨论可见于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等人的著作。这种德国的个人主义被齐美尔(Georg Simmel)称作“新个人主义”(Newindivid ualism),以别于十八世纪的个人主义。根据齐美尔,十八世纪个人主义中的个人是“单子化的”(atomized),基本没有分殊(undifferentiated)的个人,而新个人主义则是分殊的、个性化的、强调个人独特性的个人主义。
与个人主义在法国与德国的命运相比,个人主义在英美文化传统中一直是一种人们广为称颂的美德。在美国,“它成了一种具有巨大意识形态意义的象征性口号,表达从天赋权利的哲学、自由企业的信念到美国之梦等不同时代的理想。”它疑聚了“平等的个人权利、立宪政府、自由企业、自然正义、机会平等、个人自由、道德发展与尊严”这样一些美国社会所炫耀的原则。个人主义甚至成为美国民族认同的一种象征:
个人主义为美国民族所特有的态度、行为方式以及抱负提供了合理的说明。它赋予过去、现在与未来一种统一和进步的视角。它解释了美国民族特有的既有多样化又有统一性的社会和政治组织,它指向一种与美国人经验相一致的关于社会组织的理想。特别是,个人主义表达了最能代表美国民族意识的普遍主义与理性主义。
在英国,个人主义尽管有较为复杂的含义,但主要是指自由主义的经济原则。个人主义的赞成者与反对者都将个人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联系在一起,表达个人经济自由的理念,强调竞争原则以及政府较少干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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