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岁“牛散”,刚刚被罚5.7亿!
中国基金报记者 晨曦
股民疯狂操纵市场?监管重拳出击!
日前,证监会官网更新一则开给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福建某59岁的股民王某元控制并使用145个证券账户,采用多种手段操纵8只个股,大举盈利1.43亿元。
天网恢恢,王某元的行为被证监会认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不仅没收其违法所得1.43亿元,还被处以三倍罚款。最终,王某元被证监会合计罚没5.71亿元。这一“天价罚单”也创下今年以来证监会对个人处罚的数额,甚至超过2021年“潘某忠操纵市场案”4.46亿元的巨额罚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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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145个账户
大举操纵8只个股
民间“股神”大有人在,但凭借资金优势操纵市场,必将遭遇法律的严惩。
根据处罚决定书,此次操纵市场的当事人王某元出生于1963年8月,将近花甲之年,是一名来自福州市的投资者。据调查,王某元控制并使用“林某云”渤海账户等145个证券账户,分两轮进行个股操纵。
具体来看,王某元的市场操纵行为集中于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间。第一轮操纵“吉林高速”使用24个账户,第二轮操纵“吉林高速”使用32个账户,操纵“大连热电”使用22个账户,操纵“宜宾纸业”使用18个账户,操纵“绿城水务”使用19个账户,操纵“宁波热电”使用27个账户,操纵“哈森股份”使用26个账户,操纵“友邦吊顶”使用23个账户,操纵“大庆华科”使用54个账户。
据调查,王某元采取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8只股票,影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并从中获利。
以王某元操纵“大庆华科”的情况为例:2020年7月3日至11月6日,王某元控制使用54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大庆华科”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仅操纵“大庆华科”,王某元就获利7955.68万元。
从时间上来看,7月3日至9月2日为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累计净买入689.64万股,累计净买入金额1.06亿元。账户组最高持仓量为9月2日的689.64万股,占总股本和流通股本比例均为5.32%。建仓拉抬期间,“大庆华科”股价从12.38元/股上涨至最高18.24元/股,涨幅为47.33%,同期深证综指上涨15.54%,偏离31.79%。9月3日为出货阶段,账户组累计净卖出689.64万股,累计净卖出金额1.34亿元。
9月7日至10月29日,再次建仓拉抬,账户组累计净买入731.98万股,累计净买入金额1.06亿元。期间,“大庆华科”股价从12.95元/股上涨至最高18.94元/股,涨幅为46.25%,同期深证综指上涨8.34%,偏离37.91%。10月30日至11月6日为出货阶段,账户组累计净卖出731.98万股,净卖出金额1.59亿元。
综上,王某元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大庆华科”,操纵意图明显,造成“大庆华科”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此外,王某元还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账户组在49个交易日对倒交易“大庆华科”,对倒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8月21日,达到11.75%。
证监会认定,王某元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没一罚三”合计5.71亿
监管:量罚幅度适当
对于监管的处罚,王某元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也提出了相关申辩意见:
首先,王某元及其代理人提出,关于账户控制认定有误。其声称,有11个账户并非由其本人控制。原因包括异议账户交易涉案股票所用的MAC、IP地址码与王某元控制的证券账户交易涉案股票所用的MAC、IP地址码不重复,另有他人控制、使用上述异议账户;王某元与异议账户不存在交易涉案股票的资金往来。
此外,王某元及其代理人认为,其涉案交易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获利金额认定有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应扣除非由王某元控制的证券账户的盈亏金额,扣除大盘指数、行业指数自然涨幅增加的盈利金额部分。
并且,王某元还认为监管给出的量罚幅度过重。其提出,王某元存在积极配合调查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没一罚三”量罚幅度过重,与处罚惯例相左。请求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处罚。
对此,证监会复核后认为,该案账户控制关系认定准确。相关账户与王某元控制使用的账户存在设备关联,且存在他人指认,足以认定。
并且,该案操纵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形。当事人在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间,实际控制使用145个证券账户,采取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8只股票,影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与同期上证综指或深证综指最高偏离31.79%。
证监会指出,当事人在涉案期间采取多种操纵手段反复多次实施操纵行为,实施违法行为时间跨度长,涉及的股票只数多。其长期采用配资方式借用他人账户,实际控制使用的账户数量大,且账户组股票交易量大,因此,不属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形。
对于量罚幅度,证监会表示,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根据《证券法》规定,对操纵证券市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本案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配合调查程度、违法所得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过罚相当,并无不妥。
基于此,证监会对王某元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王某元违法所得1.43亿元,并处以4.28亿元罚款,最终合计罚没金额5.71亿元。这一“天价罚单”也创下今年以来证监会对个人处罚的数额,甚至超过2021年“潘某忠操纵市场案”4.46亿元的巨额罚没金额。
近年来,监管层全面贯彻“零容忍”理念,加大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改善市场生态。案发数量连续3年下降,证券市场违法多发高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同时,执法重点更加突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中介机构违法案件数量占比超过八成。重大欺诈、造假等虚假陈述案件、团伙化、职业化特征更加明显的操纵类案件、并购重组环节滋生的内幕交易案件、中介未勤勉尽责案件等成为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对象。
编辑:乔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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