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单身女性”做试管婴儿手术,国内首例判决来了
▲ (视觉中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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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卫生部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院认为,规定中的“单身妇女”应当指未婚妇女,原告系丧偶,与之有本质区别。
医院辩称,拒绝为原告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是减少孩子在单亲家庭中成长的机会。法院认为,单亲家庭并不必然对孩子生理、心理、性格等产生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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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6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起已审结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被认为是国内第一起法院判决医院应当给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案例,具突破性意义,但其判决依据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2020年,邹某因生育障碍与丈夫陈某到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11月24日,邹某夫妇与医院签订了冷冻胚胎协议。协议签订后,医院利用邹某的卵子和其丈夫的精子培育了四个胚胎并冷冻保存,等候邹某孕育条件成熟进行移植。
2021年5月,陈某不幸身故,邹某为了却丈夫遗愿、延续丈夫血脉,取得公婆的同意和支持,独自前往医院要求将胚胎植入体内孕育,却被医院方以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邹某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开福区法院于2022年4月判决医院继续为邹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双方均未上诉。法院认为,原卫生部“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一规定中的“单身妇女”应当指的是未有配偶的妇女,丧偶的邹某与之有本质区别。
谁是“单身妇女”?
案件焦点之一在于,医院为邹某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是否违反“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
现有法律法规未涉及这一问题。原卫生部于2001年发布、200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社会公益原则”的第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邹某的代理律师刘文华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接触此案后他曾研究了相关政策,认为不能机械地解读“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句话,而应该从该规定的制定目的去把握适用范围。他认为,该规定的意图应是防止未婚且不想结婚的妇女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孩子——这会对目前的家庭秩序造成破坏,且父亲缺位对儿童成长不利。
判决书显示,开福法院认可上述规定的制定“应该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躲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以及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及风俗”。
判决书针对案情做了更详细的分析:“规定中的单身妇女应当指的是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包括检查、培育胚胎、胚胎移植等均为单身妇女个人,而不存在任一环节与配偶一起的情形,因此原告邹某在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曾多次引起争议和诉讼。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违反了上位法,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保障妇女的生育权,从来没有对单身女性区别对待。(详见南方周末报道《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二次开庭,专家详解四大争议》)也有人呼吁,该规定制定于二十年前,如今社会环境和计划生育政策等发生了改变,应予以修订。
而邹某一案规避了对上述规定合理性的讨论。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丁雅清曾代理多起有关辅助生殖的案件,她认为,结合本案案情,可以将尚待移植的胚胎视作“遗腹子”,只是辅助生殖技术将整个孕育过程拉长了,分成多个阶段。丈夫在世时,邹某夫妇已与医院签订协议;丈夫去世后,作为部门规章的上述规定,不应成为否定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迈的步子很大。”令丁雅清感到惊讶的是,开福法院认为规定中的“单身妇女”应当指未婚妇女,这实质是对“单身妇女”的定义做了限缩解释。“那么是不是结婚过的女性,不论现在的婚姻状况如何、配偶如何,按照开福法院的理解,都可以做试管婴儿了?这将为我们打开巨大的想象空间。”
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此案的另一焦点在于,要求医院为邹某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作为被告的湖南省妇幼保健院辩称,“本案系法律和伦理问题,目前无法律规定,只有卫生部的规章,因为伦理限制,被告无法为单身女性执行胚胎植入”,并且强调本案不宜调解,需要以法院判决为准。
具体是什么样的伦理限制?判决书中提到,医院从保护后代成长的角度进行阐释,认为拒绝履行合同是减少孩子在单亲家庭中成长的机会,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符合公序良俗。
法院未采信这一说法,并在判决中表示:当今社会中,单亲家庭的成长环境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且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
其次是,“就社会整体风俗习惯而言,原告邹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了却亡夫的遗愿、延续丈夫血脉、寄托对丈夫的哀思,这符合我国的人之常情,也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开福法院在判决中写到,“本院认为原告邹某……在丧偶后的生活中仍然坚持要将两人爱的结晶延续下去”,体现了邹某“为人妻的对丈夫的爱”和“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
根据邹某律师刘文华的观察,医院一方是愿意继续实施试管生育手术的,但对相关规定和伦理要求有顾虑。南方周末记者联系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开福法院在网上公布该案后,有网友认为,法院判决结果虽令人欣喜,但依据和措辞不太严谨,且过于强调女性“人妻”“人母”身份,观念有些传统保守。刘文华则分析,假设案件是另一种情形,即丈夫无生育能力,夫妻共同决定使用精子库的精子培育胚胎,后丈夫身故,女方坚持植入胚胎,将会有更大的情理及法理的争议。
2022年5月,开福法院工作人员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暂不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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