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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还是死:弑母者的结局

生还是死:弑母者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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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 |《白日焰火》剧照


每当社会发生恶性事件,人们总是义愤填膺,网上也会出现大量诸如「请立刻逮捕执行死刑」的话语。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死刑的判决向来慎之又慎,即便是在主张重刑主义的古代,也存在死刑复核的程序。为什么要如此谨慎地使用死刑?犯罪嫌疑人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在逃避应受的惩罚吗?为什么总有律师愿意为人们公认的「坏蛋」辩护?

2021年8月,「北大学子弑母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吴谢宇被判处死刑。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碧从此案出发,详细回答了上述几个问题,并解释了看似冷峻的法条之下对于生命的珍视。从过去到现在,令人痛心的恶性事件总在发生,但我们需要的不仅是一时的情绪宣泄,更是整个社会对此长久的反思,了解其来龙去脉,理解法律天秤对公平和正义的权衡。

获出版方果麦授权,今天,我们分享陈碧老师的一篇文章,这些关于热点案件的公共写作,既是在记录法治历程,也是在传递法治精神,正如她所说,「不要轻信,要怀疑,要思考。」期望我们能带着这种态度,警惕偏见,审慎地看待社会事件。

书名:《正义的回响》

作者:陈碧

出版方:果麦

出版社:云南人民出版社


2021年8月26日,福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吴某宇弑母案,吴某宇被判处死刑。在上诉期内,吴某宇已申请二审,并写出「狱中来信」,表达对弑母的悔恨和对生的渴望。原定于2021年12月17日举行的福建高院二审庭前会议,因疫情原因未能如期举行。二审辩护律师徐昕表示将申请对吴某宇进行精神病鉴定。

综合媒体报道和庭审披露的事实,2015年7月10日,吴某宇在福建家中将母亲谢某琴杀害。逃亡3年多,他隐姓埋名更换身份,开启了另一段难以言说的人生,又鬼使神差地在重庆机场被抓获。吴某宇一审的死刑结果,让很多人拍手称快。按照我国的死刑程序,死刑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还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因此,「吴某宇」这个名字,还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出现在我们的新闻报道中。观其信中对生的渴望,他会用尽法律的所有救济途径。

01

关于死刑复核 

先来说说死刑。死刑是最残酷的刑罚,我国古代主张重刑主义,特别是重死刑,导致死刑虽在个别朝代有所减少,但通观漫长的千年,死刑使用泛滥。与此同时,统治者也强调「人命关天」,不能错杀滥杀。先秦就出现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

死刑复核最早现在三国时期的死刑奏报制度上,《魏书·刑罚志》记载北魏太武帝时的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也就是说,朝廷杀个人,皇帝还要亲自过问,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确立死刑复核程序,自此以后,历代皇帝都把死刑案件的最终决定权牢牢控制在手。不过皇帝的重视也不是什么好事,正是因为皇帝控制着死刑大权,君言即法,所以皇帝法外施杀的现象才会屡见不鲜。

到隋唐时期,死刑案件除了需要进行复核外,在行刑前还要再次或者多次奏报皇帝批准,即实行死刑复奏制度。唐代对奏报作了更加详细而严格的规定:凡各地的死刑判决做出后,必须三次奏报皇帝批准,待批准的诏令下达三日后方可执行。宋、元、明、清时期在继承唐代死刑奏报制度的基础之上,又对其有所创新,比较突出的是明朝制定了会官审录制度,清朝出现了朝审、秋审制度。

这些制度在我国的传奇故事里都有体现,比如昆曲《十五贯》中就出现了秋后问斩的情节,监斩官发现罪案疑点后,要求重审。坚持法条主义的都御史周忱以「三推六审」已经结束的程序正义为根据反对重审,而监斩官况钟以「人命关天」的实用主义进行反复说服,最后此案得以沉冤昭雪。

当然,死刑不只存在于历史典籍和故事里。当前我国仍然保留着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

为贯彻这一政策,我国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进行双轨制布局:在实体法层面,《刑法修正案 ( 八 )》和《刑法修正案 ( 九 )》相继削减死刑罪名,将原有的68种死刑罪名减少至46种,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大家印象深刻的死刑案件除了吴某宇案,还有大连刘东为发泄情绪驾车撞死、撞伤多人的死刑案件,南昌王某龙杀妻抛尸案以及向某杀害闺蜜法官的死刑案件,上述案件都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特征。

在死刑适用的程序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2月发布了《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各省高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权力。死刑核准权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从而保证了死刑案件质量,也实现了死刑的司法控制。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统揽死刑复核权,20世纪80年代死刑核准权下放至各省高院,这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由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它对从重从严打击犯罪从而稳定社会治安形势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但正如同潘恩(Paine)所说:「迫切的需要使得很多事情带有权宜性质,但权宜之计就是权宜之计,长期使用就会带来苦难。」「权宜之计和正当行为是两件事。」

死刑核准权下放的明显弊端之一,就是死刑核准权下放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后,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和死刑核准法院同为高级人民法院。实践中,高级人民法院只进行二审,然后就在刑事裁判文书上加上一句诸如本裁定或判决已核准的字样,不会再单独进行死刑复核程序。这样,在二审法院判决某人死刑的同时也就核准了死刑,死刑复核程序在此毫无意义。

因此,2007年1月1日,各地高院的死刑核准权宣布终结。最高人民法院的刑庭提前招兵买马,当时我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还幻想被选调到刑庭做个死刑核准的法官,可惜此愿未遂。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刑庭大楼就坐落在北京东城区北花市大街上,钢筋水泥建筑看起来毫无肃杀之气。它的斜对角是古色古香的吴东魁艺术馆,两层红楼陈列、悬挂着各种水墨丹青。附近的居民总怀疑这是一种布局,毕竟核准死刑的地方终归杀气腾腾,似乎需要书香镇一镇。但他们并不了解,自从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之后,各地的死刑数量减少了三分之一,甚至有的地方减少了一半。从这个意义上看,这栋楼里面的人和他们的工作让被判死刑的人变少了,不由让人心生敬意。

不出意外,吴某宇的案件假如二审维持原判的话,他最后会来到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刑庭的法官们将在这里翻开他的案卷。法律会给每一个可能的死刑犯最后的辩解机会。

02

司法精神病鉴定该不该做?

不过,在2006年的冬天,陕西人邱某华失去了这个辩解机会。

2006年7月14日,陕西省汉阴县发生了一夜之间10人被杀的惨案,行凶者邱某华在逃跑途中又砍杀1人,制造了震惊全国的「邱某华杀人案」。抓捕归案后,邱某华一审被判处死刑。据说他对法庭认定的杀人原因有异议,提起上诉。邱某华的妻子及二审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为邱某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以及家族成员有精神病史的证据材料。

但是检察官认为邱某华精神正常,没有必要为其做精神病鉴定;即便在法学专家、精神病学专家公开呼吁为邱某华做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最终也没有委托鉴定机构为邱某华作精神病鉴定。二审庭审结束后,曾有媒体对邱某华进行采访。他矢口否认自己有精神病,只说自己以前经常有头疼等症状。这起案件最后让人们多少有些意外的是,2006年12月28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庭审只持续了30多分钟的时间,就很快地维持了一审判决,并且对死刑判决予以核准。法院宣判后,邱某华当即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注意,这一天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生效前四天。给人感觉,似乎是陕西高院有意防止该案进入即将由最高法院主导的死刑复核程序。也就是说,如果陕西高院同意为邱某华作精神病鉴定,本案必然要拖延到2007年之后,那么这个案件必然要进入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

如果鉴定结果显示邱某华患有精神病,案发当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将经受空前的考验;如果鉴定结果对邱某华不利,当然死刑判决没有争议。这将会是最高法院死刑核准第一案,所有目光都在注视着这一少见的恶性杀人案,关于案件中挖心掏肺之类的细节不需要多说了,确实是匪夷所思。

陕西高院以神奇的速度完成了他们历史上最后一起死刑核准案件,邱某华有没有遗憾呢?我们不知道。我们只知道他在临刑之前还在奋笔疾书自己的传记。他的律师是有遗憾的,律师认为自己的当事人并没有被充分地保护,精神病鉴定的申请被无视,死刑复核程序也被虚置。

在吴某宇案中,我们看到同样的现象。据澎湃新闻证实,此案一审的辩护人多次征求吴某宇的意见,他不同意去做精神病鉴定申请,「觉得没有必要,他知道他所做的这个事情是什么,知道他的问题是出在什么地方,并不是精神的问题」。但因其弑母行为的悖德与残忍,二审律师仍然为他提出了精神病鉴定的申请。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司法鉴定的启动权赋予办案机关独有,当事人仅有对办案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享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救济权。所以,吴某宇及其律师是无法自行启动精神病鉴定的。由于精神病与刑事责任直接关联,鉴定实务界一般采取「无病推定」的原则。无病推定,意味着不是任何人比如你我,都有机会启动这一鉴定程序的,除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外在明显的「失常」症状。这是法律对法医精神病鉴定启动限制的条件。

从吴某宇的外在表现看,很难说他有足够多的失常症状,怎么看他都是又冷静又聪明又学霸又多面人格。当然,也要警惕另一种陷阱,因为存在舆论压力或者承受指责的现实性应当启动而不启动,当面临有理由的申请或者有外在「失常」迹象显示时,不启动法医精神病鉴定应当有足够的理由和依据,比如吴某宇能够拿出家族精神病史,这就很难让人拒绝了。

03

谁为他辩护?

据说吴某宇在狱中给刑事辩护律师徐昕写了一封信,情真意切。徐昕说:「我再三考虑后,认为该案不仅涉及生死、精神病司法鉴定等问题,也有助于思考人性,反思教育和社会问题,以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

吴某宇委托了一位诉讼法出身的律师,这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倒不是说实体法的人不愿意为坏人辩护,但诉讼法的同行,才会执着地认为,刑事辩护的意义不在于为谁辩护,而在于辩护本身。刑事辩护的意义,是让每一件刑事案件都得到依法的辩护,每一件刑事案件都有合法的程序,依法予以处罚。程序用尽,对于当事人而言,也是一种公正的表现,哪怕他要去地狱,也应该按照程序送过去。

美国著名律师艾伦·德肖维茨(Alan Dershowitz),他代理的案件有一半是所谓的「坏人」,有一半是免费法律援助。他说:「我挑选受理的案子,不考虑被告是否真有罪的问题,不看我本人对他个人印象好坏,也不考虑案子胜诉把握大小。」由于他为不受欢迎的当事人进行辩护,引起了不少争议。德肖维茨说:「我们选择为某个人辩护,并不代表我们同情这些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如果说一个杀人犯应当处死,那么就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剥夺其生命。非经合法程序而剥夺一个该死的杀人犯的生命绝对是不公正的,同时也是非常危险的,因为这将会导致司法的滥权和不可估量的无辜被告人受害。」

他还说:「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我也不打算对帮助这些杀人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感到内疚。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但我希望我不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就像一个医生治好一个病人,这个人后来杀了一个无辜的人是一个道理。」

话虽如此,我觉得他有一半的案子做法律援助可能也是为了减轻内心的负罪感,虽然这负罪感源自职业本身的要求。我们支持那些不挑当事人的律师,这是正当的;我们也支持那些因为良心不安而拒绝某些当事人的律师。相比之下,接受带来争议,而拒绝获得内心的安宁。

吴某宇案也许会像邱某华案一样,成为法学院课堂上的一个案例。我们今天在这里讨论死刑、精神病鉴定以及律师辩护的意义,大概就是为了抵抗这种时间消减的力量。如果我们仅仅是看见事件本身,同情死者唾弃凶手,然后剧终,那我们的世界还会更好吗?

截至2022年10月,吴某宇案二审仍未开庭。

主编|王滔   编审|陈润江   顾问|王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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