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一起特殊年代下的强奸未遂案
【编者按】最近,智障男子李四强因为捡了一个逃犯的身份证,被当做抢劫犯被捕,经刑讯逼供后判罪入狱,服刑完毕后,病重身亡。现在,真凶抓获,该申诉案经媒体报道后才浮出水面,引起舆论关注。冤案总是在突破我们的想象。最近,我们也接到一个非常离奇的冤案申诉,没有任何犯罪事实,没有任何证据,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不到一个月时间就判了无期徒刑…… 鸣冤四十载,只为换一纸清白
2022年8月,一个老人来到律所请求我们代理一起冤案,老人说自己于1982年被判强奸(未遂),被判处了无期徒刑,减刑至15年后出狱,期间一直在申诉,从中院申诉到高院,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均被驳回。因为老人几乎快走完了全部申诉程序,案件难度极大,所以最开始我们是拒绝的。但是老人很执着,说自己太冤了,坚持希望能聊一聊。老人身形瘦削但目光坚毅,礼貌地递上一沓卷宗材料,我接过那沓材料,粗略地翻看了一下,那沓纸张早已褶皱泛黄,明显是被翻阅过无数遍。这是一起普通但离奇的强奸(未遂)案,说他普通,因为这看似就是一起普通寻常的刑事案件,说他离奇,因为这样的审判程序、定罪依据在目前我们遇到的案件中都是十分罕见的。本案没有证明存在强奸事实的客观证据、没有证人目击强奸过程、没有被害人报案、也没有被害人反抗、呼救的证据,这是如何被定罪的呢?疑惑中,老人开始了他的讲述:“我叫姜建福,今年已经六十多了,事情发生我二十几岁下乡的时候,1982年5月20日晚上,我和一个朋友在馄炖馆吃饭,遇到了贾某华和她的一个女性朋友,我和贾某华都是双河镇老乡,攀谈后都觉得彼此不错就想处个朋友,吃完饭后就一同离开了餐馆。贾某华说自己在这没有住处,让我帮她寻找住处。我找朋友借了一间空房和被子,但空房正在装修,根本无法居住,我们就离开了。晚上11点左右,我们俩在饭店附近的春光副食旁的钟表修理部门口马路边站着聊天,就被下班路过民警‘觉得’可能不正常,就强行带到了派出所问话。到了派出所以后,警察对我审讯了几天,非要让我承认我对贾某华有强奸意图,我说没有,警察就用那种强光灯照射我的眼镜,拿凳子砸我的手,我的手都被打坏了...”这时,老人颤颤巍巍地伸出双手,可以清楚看到十根手指关节肿胀突出,甚至没有办法伸直。老人继续“我真的没有强奸啊,什么都没干啊,我和贾某华就站在那聊天呢,马路对面就是派出所,而且说我对贾某华有推倒‘强奸’行为、说贾某华挣扎逃脱,这些都是假的啊,贾某华身上衣服都是干干净净、整整齐齐的。最后这个案子全程只用了12天就给我判了个强奸(未遂)罪,连庭都没有开,古代还有三堂会审啊,我连个申辩的机会都没有啊,我父亲当时花20块钱给我请了个律师,可我连律师的面都没有见到啊,被抓进去十几天我就被判了个强奸,而且是无期...”“我申冤了四十多年了,我在监狱就不停申诉,可是他们连调查都没有就给我驳回,连理由都不给我...我不能一辈子背着这个强奸犯的罪名。我现在有老伴、有儿子,我不能让我家人跟着一起被连累啊。”说到最后,老人情绪激动,眼泪再也止不住,哭泣了起来。“我出来后,也和贾某华联系过,她也说过根本没有强奸这回事,可以去调查啊...”边听着老人的哭诉,边翻开已经褶皱的案卷文书,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裁定,亦或是驳回通知,内容都少得可怜,没有任何论证过程,只有短短的几行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判定罪量刑正确,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冷漠、官方的几行文字就这样草率、随意地处决了一个人的一生。最终,我们决定帮帮这个老人,虽然知道难度很大,但希望不就是在不懈的争取中才能看到的吗?决定代理此案后,我们回去又仔细翻阅了卷宗,发觉本案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都存在严重的违法,我们更加确信这是一起冤案。经过详细查阅案卷,我们发现这起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到一审、二审,全部程序违法。 姜建福于1982年5月21日被船营公安分局刑事拘留,5月26日就被移送审查起诉,6月2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具一审判决,判决姜建福构成强奸罪(未遂),判处无期徒刑。6月12日吉林省高院出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一个重大犯罪案件、一个被判处严重刑罚(无期徒刑)的案件,在事实尚未查清、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用完全不真实、刑讯逼供得来的虚假供述、用完全不符合逻辑的事实草率定罪。从期限上可以清晰地看出,本案从侦查到一审判决用时仅12天;仅过10天,二审就出具裁定维持,连上诉期限都没满,二审结果就出具了。连正常的调查、基本的审理都做不到,如何保证裁判的准确?2、未经开庭审理、剥夺姜建福的质证权、辩护权等一切合法权利本案之所以裁判的如此潦草,是因为本案存在一项最为严重的程序违法事项:本案是在完全未经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进行了裁判,本案完全剥夺了姜建福合法诉讼权利,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本案案发于1982年,1979年《刑事诉讼法》就已经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公开宣读证据、公开让被告人、辩护人对证据、对事实发表意见,明确规定了被告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享有公开质证以及辩护的权利。然而,本案的卷宗材料中没有庭审笔录、没有姜建福参与庭审的提审材料(仅有一张姜建福宣判时的提押票)、没有姜建福及其辩护人当庭发表意见的任何材料、判决书也没有任何体现庭审过程的内容,这些都足以证明姜建福除了在宣判时到法庭听取结果之外,没有参与任何法庭审理。姜建福没有机会当庭了解定案证据是什么、没有机会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没有机会为自己辩护,没有机会见到律师,甚至连其享有上诉权的权利都未被告知。本案定案事实、证据全部错误,姜建福没有任何犯罪事实案发时间认定前后矛盾。一审判决认定案发时间为晚上十一点,二审裁定认定时间为晚上九点。公安出具的“抓获姜建福的情况介绍”中又认定为后半夜一时五十分,一个案件竟然出现三个不同作案时间。这样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竟然连作案时间都无法准确认定,在现实中也是极其罕见的。案发地点认定错误。判决中称“姜建福将贾某华挟持到空房内欲行强奸,被公安人员发现当场抓获”,而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抓获姜建福的情况介绍》中显示公安人员是在钟表修理部门口的马路边给姜建福和贾某华带到派出所。判决认定的案发地点和姜建福被“抓获”地点与公安出具的说明矛盾,而且本案从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公安人员是在空房内当场抓获正在实施强奸的姜建福。案发事实、情节认定错误。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姜建福是无故拦截、调戏妇女,企图强奸。而事实是,姜建福与被害人贾某华同为双河镇老乡,基于老乡关系二人认识后互相攀谈,根本不存在随意拦截、调戏妇女,且本案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姜建福对贾某华实施了暴力、猥亵、强奸行为。 从判决、裁定内容可以看出,一审、二审法院不顾事实、证据,连案发时间、地点最基本事实都认定错误,更能证明本案完全没有查清事实,甚至原审法院连基本审查都没有做到,否则,不会将最基本的事实都认定错误。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犯罪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证据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准确裁判结论。这样错误连篇、漏洞百出的判决完全无法令人信服。
2、姜建福在侦查阶段被严重刑讯逼供,要求自认犯罪
本案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为了强行定案,一直逼迫姜建福亲自承认其有“强奸意图”,妄图通过姜建福供述自己有罪予以定案。姜建福在被侦查人员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为逼迫姜建福亲自承认犯罪,一直用强光灯长时间照射其眼睛,导致其视力严重受损,并用椅子殴打姜建福,导致姜建福拇指骨折变形(至今无法劳作)。姜建福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不得已才按照侦查人员要求作出部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供述,导致姜建福笔录中出现大量前后矛盾、不合逻辑的内容。而公安人员甚至一直诱导姜建福逼迫其承认”男人想和女人发生关系是正常的”,虽然姜建福在刑讯逼供下被迫作出部分虚假供述,但姜建福的供述中自始至终都否认其有强奸的意图、以及否认其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拧拽等行为。3、被害人贾某华陈述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而且贾某华笔录与姜建福笔录中对于案件情节无法互相印证本案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姜建福对贾某华实施了强奸行为,任何一个判决、裁定、驳回申诉通知都没有明确说明定案依据是什么。在《吉林市检察院起诉书》中有这样一句话“虽然被告人否认个别情节,但有被害人证言在卷,足以认定。”说明本案仅是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进行定罪,根本没有其他证据互相印证证明犯罪事实。根据“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仅凭被害人单方陈述是不能认定犯罪事实的。本案中,唯一指认姜建福有犯罪行为的只有贾某华的陈述,但贾某华的陈述前后矛盾。(1)姜建福与贾某华衣物整洁、没有任何推搡痕迹。虽然贾某华当年的陈述中称姜建福在空房内对其实施了拧拽、推搡等行为,并称二人在撕扯、反抗过程中身上均沾满了灰尘和泥土。但是姜建福和贾某华二人被带到派出所时,身上衣物都是完好无损、干净整洁的,本案也没有任何关于二人衣物沾满灰尘泥土的证据,这明显与贾某华的陈述不符,也与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足以证明贾某华陈述不实。如此明显的漏洞,公安人员和审判人员均未予以核实查证。(2)贾某华对于案件事实描述存在反复变化、前后矛盾。对比贾某华的三份笔录可以发现,贾某华描述姜建福“强迫”她的过程每一次内容都不一样,与姜建福笔录的内容也完全不一致,而且贾某华三份笔录的内容前后矛盾、漏洞百出。(3)贾某华陈述与证人证言矛盾。贾某华笔录一直称其系被姜建福“拉拽”、“挟持”,这也是导致姜建福被法院裁判认为构成强奸(未遂)的主要原因。但本案所有见到过姜建福和贾某华的证人均明确表示从未看到姜建福拉拽过贾某华。本案所有证人都表示姜建福没有任何动作,两个人没有肢体接触。而且公安机关询问贾某华时问道“你为什么不跑”?贾某华回答是“我不知道这地方往哪跑。”但事实上,对面就是德胜门派出所,根本不存在跑不掉的问题,这也可以证明贾某华陈述不实。而且,姜建福如果真有强奸的意图,为何不选择荒郊野外,偏偏要选择派出所附近实施强奸行为?这显然不符合常理。(4)贾某华陈述被民警发现的过程明显虚假。贾某华在其笔录中称“他把我拽到门口那,我拽着门框,一只手扳着门,一只手搂着树,他死劲拽,把我胳膊被门框刮坏一片,这功夫,两个民警赶到了。”根据贾某华的陈述,姜建福是在把贾某华往空房推拽的过程中,被民警发现。而在《关于抓获姜建福情况介绍》中显示两个民警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在钟表修理门口发现姜建福和贾某华,贾某华陈述地点再次与民警发现地点根本不一致。而且,如贾某华所述,其一只胳膊搂着树、一只手扳着门,这样的姿势说明这棵树的位置就在门前不到1米的距离,否则根本做不到一只胳膊搂着树、一只手扳着门的动作。但事实上,空房门口前根本没有树。案卷中关于空房照片也可以证实这一点。这再一次证明贾某华笔录不实!从上述内容可以明显看出,贾某华当年的笔录完全不具有真实性、且不符合常理、不符合客观事实,法院不能仅凭如此虚假、矛盾的单方陈述就认定一个人构成犯罪。更何况上述对姜建福不利的证据全部是瑕疵证据、非法证据,姜建福供述、证人证言与被害人贾某华陈述也都是互相矛盾的,根本无法互相印证得出唯一、准确结论。而且在本案裁判后,贾某华曾明确表示姜建福根本没有强奸她!而上述内容,法院只要稍加调查、开庭审理,就可以查清真相,却因为严重的程序违法,草率地、错误地作出完全错误的判决。4、本案存在大量可以证实姜建福无罪的证据,均被法院无视本案现有证据已经证实姜建福和贾某华二人是基于老乡关系才结识、交谈,姜建福基于此想和贾某华交个朋友,贾某华在其笔录中也明确表示其同意与姜建福处对象。朋友、处对象在任何年代都是正当、合法的事情,两个来自一个镇的年轻人想交个朋友一起溜达聊天本身就不是一件违法的事情,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随意拦截、滋扰妇女。(2)所有证人证言都证明姜建福从来没有挟持过贾某华姜建福和贾某华吃饭、一起离开饭店、一起在路上走的时候都遇到很多人,这些证人都证实两个人只是正常交谈、有说有笑、正常行走,姜建福手插兜,没有任何胁迫行为、甚至连触碰行为都没有,而且姜建福途中也和其他朋友一起聊天,贾某华都在旁边等着,如果真如判决书裁判的姜建福是路劫贾某华,贾某华为何还要等着姜建福?这么多人在场为何不求救?姜建福和别人聊天、借房子的时候为什么不逃跑?显然不符合常理。这些证人证言也更证明了贾某华笔录的不真实性,根本不存在姜建福拽她不让她离开的事实。本案诸多证人见到姜建福和贾某华,没有一个证人看到姜建福对贾某华有任何威胁、胁迫、暴力行为,没有一个证人看到贾某华有求救、反抗、逃跑行为,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姜建福路劫贾某华?姜建福如果意图实施犯罪,又怎么会带贾某华到处走、到处聊天,让那么多熟人看见?暴露自己要实施犯罪?(3)姜建福笔录始终否认其对贾某华实施暴力、胁迫、拧拽等行为姜建福是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的供述,所以其笔录中才会出现大量前后矛盾的内容。但是,姜建福笔录中仍有大量的无罪辩解,这些内容法院通通没有调查、没有采信,这对姜建福是极不公平的。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被害人单方陈述就认定姜建福构成犯罪,更何况所谓的有罪证据无论在形式还是内容上均不合法,根本经不起任何推敲。这样一起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的案件,当事人连当庭发表辩解的机会都没有,连本案定案的证据是什么都不知道,本案岂止是“冤”,是连喊“冤”的机会都没有!1982年-2023年,足足四十年,姜建福四处奔波,只是希望能有一个能让其有一个合法辩护的机会,然而,这样一个最基本的、最合理合法的要求,争取了足足四十年,迄今未能得到满足。而姜建福因悲愤交加、蒙冤苦楚,在狱中患上乙肝大三阳转肝硬化,病情拖延到2006年才在亲友资助下做了肝脏移植手术,几乎丧命。姜建福在申诉过程中,也一直屡屡碰壁,甚至有某检察人员亲口说“那个年代不开庭是正常的。”并要求姜建福拿出不开庭的证据和本案无罪的证据,这是十分荒谬的。本案没有开庭笔录,没有开庭,姜建福如何拿出不开庭的证据?法院应当拿出开庭笔录证明其开庭、其程序合法才是。而刑事诉讼规则中证明当事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是检察机关,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充分证据,就应当依法纠正错案、判处无罪,如何要没有实施过任何犯罪行为的人自证清白?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而且,姜建福也明确提出过被害人贾某华在本案裁判后曾表示姜建福并未对其实施强奸行为,这一事实又为何不去调查?如今已经是全新的法治时代,作为司法人、执法者,既要做犯罪的追诉者,也要做无辜的保护者,还是那句话“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作为司法人员,不能以年代为由,任意让一起荒唐判决毁掉一个人的一生,纠正冤假错案恰恰是证明了法治的进步。八十岁的汪康夫被判强奸罪入狱坚持申诉了四十四年,用尽一生证明自己无罪,还未等到清白就带着遗憾去世。本案的当事者姜建福如今也已年逾六十,此生最大的希望就是能够看到冤案平反,还自己一个清清白白...(作者吴昙,系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