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鱼塘电鱼违法?撤销处罚更应吸取教训社会2023-02-27 02:02澎湃特约评论员 陈宇近日被广大网友热议的“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终于迎来转机。2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通报,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处罚决定已撤销,并全额退还罚款;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的确,这是一起应当被纠正的错误行政处罚案。执法要看法条,也要看具体情形,不能一看“电鱼”,就给扣上违法的帽子。尽管《渔业法》有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但自家鱼塘并非该法所指的“渔业资源”,更不是大江大河、大湖大潭等公共资源,更没有禁渔区、禁渔期一说。虽说《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等规定,但平心而论,通常组装简易电鱼装置,与明令禁止的“电网”还有较大差距。从警方的最新通报看,没有退还当事人廖某某的电鱼工具,却也没有再按照“电网”的适用范围对其做出处罚,也正是考虑到了现实危害性的区别。在自家鱼塘电鱼,没有伤害到他人或公共渔业资源,社会危险性可以忽略不计。这次,应当肯定的是,有关部门有错即改的态度。从撤销处罚决定、退还罚款,到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再到加强对基层办案的监督指导,这是一套由浅入深、举一反三的纠错组合拳。还应看到,行政处罚是区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的,但纠正过程却有市、区两级公安机关的深度参与。这既体现了职能部门对这起公共事件的高度重视,也有利于体现审核、纠错的公正性,而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合力把关,对行政处罚合法性的认定也更为准确。当然,从这起让人匪夷所思的事件中,还当吸取更为深刻的教训。作为执法者,对于此类事件的认定,应当建立在较一般公众更为专业、更为理性的基础之上,但查看报道,以往不少地方都发生过类似事件,且多以处罚告终,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因此,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提升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大有必要。不仅如此,对于进入公民的私人住所、处理个人财产等涉及到个人权利和利益的执法事项,执法部门都应抱有如履薄冰的天然谨慎。执法权力固然是强大的,但也不是万能的,也正是基于这种强大,才更需要对公权力加以约束,避免因为权力任性而越界,进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此次事件曝光后,网友们天天缠着宜宾公安问,“宰杀自己家的鸡鸭没有屠宰证、在自家厨房做饭没有厨师证、拍个黄瓜没有凉菜证……这需要去自首吗?”虽然,这样的类比不一定恰当,但是也凸显了这一处罚决定对大众朴素认知的挑战。现在,公安机关撤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处罚,纠正了执法的偏差,维护了社会常识,救济了“受伤”的权利,也划出了权力的红线。对所有执法机关,尤其是直接和普通大众紧密接触的执法一线工作人员,都是一次提醒。本期高级编辑 周玉华推荐阅读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来源: qq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