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风采丨全国政协委员康耀红: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诚信文化建设条例》的提案
康耀红,全国政协常委、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海南欧美同学会会长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精髓,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个人,诚实守信是立人之本和齐家之道,对于社会,诚实守信是为政之法和经商之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和社会快速转型导致诚信缺失现象频频发生。主要表现为:一是个人诚信缺失。例如不讲真话、考试作弊、学术剽窃、身份造假、电信诈骗等。二是企业诚信缺失。例如虚假广告、假冒伪劣、制造假账、逃避债务、拖欠货款、违反合同等。三是政府诚信缺失。例如轻许承诺、爱夸海口、不守诺言、政策多变、暗箱操作、欺上瞒下、政绩工程等。诚信缺失对人际交往、家庭和谐、社会文明、经济发展和国家形象都造成极大的伤害。
加强诚信建设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等思想,不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其永不褪色的价值。”这一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弘扬恪守诚信的传统美德提供了遵循。做人要有人品,当官要有官德。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中央文明办和国务院也先后出台了许多关于诚信建设的政策文件,但更多的是停留在号召、倡导的道德层面,而没有上升到处罚、入刑的法律层面。
为此,全国政协常委、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海南欧美同学会会长康耀红建议:
一是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尽快建立“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和“个人诚信档案”以及监督体系的运行机制和诚信档案的使用办法。
二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诚信文化建设条例》,建立起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解决诚信建设制度运行和管理失之于松、失之于宽的问题。加大对组织电信诈骗、碰瓷敲诈勒索、摔倒诽谤诬陷、学术剽窃造假、非法高息集资、恶意拖欠贷款、有意借钱不还、制售伪劣产品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诚信缺失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诚信缺失行为的经济成本、社会成本和法律成本,强化制度和法律的威慑力,让诚信缺失行为主体付出高昂的代价。
诚信问题表面是道德操守问题,但对社会的危害已经不亚于贪污腐败。因此必须“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运用法律的手段严厉打击和威慑诚信缺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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