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尔南多-阿梅斯托指出,“核心家庭”——共同养育后代的伴侣——早在直立人的时代就已存在,而婚姻将这种个人约定上升到了制度层面。婚姻是一种国家参与或执行的契约,这种观念最早的书面证据出现在现存史上第一部完备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中。《汉谟拉比法典》大约在公元前1776年颁布,它将婚姻定义为一种通过书面契约仪式化的关系。法典规定,在不育、遗弃以及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不可挽回的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婚姻关系。另外,任何一方如若通奸都会被处以死刑。“婚姻制度强大到令人惊讶的地步。在大多数社会中,人们会拼命争夺控制婚姻的权力,在现代西方,教堂和国家之间的此类竞争尤其激烈,”费尔南多-阿梅斯托写道,“在现代社会,国家对婚姻的介入更多是由于传统的惯性,而不是为了任何持久的效用。”在《为爱成婚》一书中,美国家庭问题研究学者斯蒂芬妮·孔茨(Stephanie Coontz)开宗明义地提醒读者注意,婚姻在绝大部分人类历史上的首要目的不是个人需要、男欢女爱和后代繁衍,“婚姻既与寻找终身伴侣、养育心爱的子女有关,也与获得优秀的姻亲、增加家庭劳动力有关。”孔茨在书中援引人类学家埃德蒙·利奇(Edmond Leach)的观点指出,婚姻应该首先被定义为一种财产,而非性生活和生育后代的管制手段,它保障的是财产、名衔和社会地位如何合法地代代传承。从这种视角出发,我们便不难发现,直到今日,婚姻都是一种经济和政治制度。孔茨注意到,历史上被公认为婚姻的制度都有明显的相似之处:“婚姻通常决定着性、性别角色、姻亲关系以及后代的合法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它还赋予婚姻成员在更广阔的社会范畴中特定的权利和角色。它通常决定了夫妻双方的职责,往往还确定了两个家族对彼此的职责,并使这些职责不断得到强化。它更使得一家之主或夫妻双方的财产和地位可以有条不紊地传承给下一代。”
将上述这段话拆解来看,婚姻在绝大部分历史中有以下几项重要功能。首先是建立家族和社群之间的合作关系,使一个家族得以集结劳动力和资源,这是因为上至王公贵族下至平民百姓,结婚的最重要理由之一都是一个人不可能仅靠自己生存下去。其次是确立合法的财产继承权,这在父系社会中尤为重要。孔茨指出,“在那些继承权取决于后代合法性的社会中,婚姻通常是一项将一整套权利与义务赋予伴侣的复杂仪式——但先决条件是,法律或习俗要求的所有程序与社会交换都必须得到履行。”《为爱成婚:婚姻与爱情的前世今生》
[美]斯蒂芬妮·孔茨 著 刘君宇 译
中信出版集团 2020-3在某些历史时期,婚姻的这一功能甚至足以影响地缘政治:罗马帝国瓦解后,欧洲再度分解为数量众多的小国,贵族和统治者通过姻亲巩固或扩张权力,又因频繁娶妻或轻易更换妻子屡屡引发继承权的血腥斗争,加剧政治对手之间的竞争。为此,禁止一夫多妻制、严格限制离婚和再婚的基督教,因为给合法继承权确立了准则而找到了传播的空间。再者,婚姻还事关根据性别和年龄来组织劳动分工和权力分配,这亦是许多女性主义者认为婚姻是一种性别压迫的原因。在这一方面,前现代中国家庭是一个典型,如罗莎莉所言,“孝道、一脉相承的血缘和祖先崇拜等三种文化规则之集合,充当着性别压迫强有力的文化基础。”根据儒家的文化理想,性别分工赋予男女一系列不同又互补的责任和义务,男性和女性被公-私、国-家、内-外的空间分隔投入不同的领域。女性以女儿、妻子和母亲的角色在家内领域确立自己在世界中的位置(在纯粹概念性的层面,将女性限制在家内领域并不意味着女性天生比男性低下或属于男性,而是与男性在家外领域的职能形成互补)。女性缺乏进入政治、社会、文学等外部领域的正式行为权利和社会合法性——当然,在真实的历史中一直存在着突破这一界限的杰出女子——所有阶层的女性都必须接受“三从”观念,即在人生的不同阶段分别从属于父亲、丈夫和儿子。但一种新型婚姻体系在18世纪后期出现了。17世纪,欧洲一系列政治、经济和文化转型开始削弱婚姻的旧功能,鼓励个体以感情为基础寻觅伴侣,允许恋人对外人干涉其生活的权利发起挑战。18世纪后期,自由恋爱和为爱结婚的文化理想率先在西欧和北美获得胜利。“爱情为本的婚姻在19世纪的浪漫化,以及在20世纪的情欲化,都是这种崭新的婚姻方式在演变过程中的合理步骤。”孔茨写道。现代的婚姻理想包含以下几个要素:“首先,他们必须深爱对方,并且不被外界压力影响地选择对方。从那一刻起,他们必须将伴侣放在人生中最重要的位置,将这段关系置于任何其他与之竞争的关系之上。我们相信,丈夫与妻子对彼此及其子女,肩负着最重要的责任,也怀着最深厚的忠诚。父母和双方家人不应该被允许干预这段婚姻。他们应该开诚布公地表达感情,更应坦白地讨论问题。当然,他们还应该是彼此忠贞的性伴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