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条命的张兰,欠9.8亿未还?!家族信托被击穿!只因她犯下了一个“低级错误”
◎本文作者 | Jay Huang、值得姐
最近前俏江南掌门人张兰摊上了麻烦事:她的境外信托被击穿了。
而结果就是,她的信托将被她的“老冤家”——欧洲私募股权公司Capital Partners(CVC)接管,CVC将任命接管人。
这一切都源于她对这家公司1.42亿美元(约为9.8亿人民币)的欠款。
3月3日,张兰在纽约的一套高级公寓就已经由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判给了CVC,其出售所得用于还债。
但收益还远不够抵债,所以张兰用做风险隔离的离岸信托也被盯上。
而她对待信托的方式,犯了一个低级且严重的错误,直接使得她的信托被定义为虚假信托(Sham Trust)。
究竟,兰姐何至于此?
家族信托被击穿,是个行话,用句大白话说,就是被判定为假的以后,不再能作“资产隔离”用。
新瓶装旧酒,装在茅台酒瓶里的老白干是茅台酒吗?当然不是。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庭自然是不会支持这类信托的。
我们在进一步谈虚假信托这个话题前,先来普及一下信托的几个基本角色。
信托的主要角色有三个,他们分别是:
【委托人】
委托人一般就是信托的创立者,也是信托资产的原所有者,他们为了保护自己已有财产的安全,设立信托,然后把财产转入信托,实施隔离。
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一般都是自然人。在张兰的例子中,张兰自己便是委托人。
【受托人】
受托人是这三个角色中最重要的一个,他/她拥有管理,行政,分配信托资产的权力,是事实上的信托资产的控制者。
既然这个人如此重要,那么必然是由委托人信任的人来担当。当中,公司和自然人都可以担任受托人。
不过把这么重要的角色放在外人手里,总是不那么让人放心,所以在实务中,特别是在海外,委托人一般会自己成立一个空壳公司作为受托人,然后任命一个或者多个自然人(往往都是自己的家族成员)做公司董事,间接控制信托资产。
张兰便是这么做的。2012年,张兰为了让自己的公司港股上市成功,加入了圣基茨国籍。结果大家都知道,上市失败、对赌输了、俏江南被卖,买家就是CVC。
然而之后,两家矛盾升级打起了官司,张兰败诉,从此背上了这将近10亿人民币的债务。
到了2014年,她考虑到传承问题,便想到圣基茨这类“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可以做离岸信托。
而且,我们此前解说过,这类信托有几个好处:灵活性强、无税收、维护费用低,直接交由当地会计代为处理,自己可以做甩手掌柜……
完全契合张兰“我想掌控一切但又想待在国内”的需求。
于是,2014年2月,张兰为了办家族信托做风险隔离,成立了壳公司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以下咱们简称为“SETL”);6月成立了离岸信托The Success Elegant Trust,托管人为亚洲信托(AsiaTrust Limited),帮她管理和分配她的资产。
而张兰则通过自己的运作,架空了亚洲信托的实际控制权。
【受益人】
受益人就是获得信托资产以及利益分配的受益者。在家族信托中就是各家族成员。
在张兰的例子中,受益人为她的儿子汪小菲及其子女。
建立家族的第一代白手起家,创下了巨额财富,假设他有5个后代,这5人都可以分享到这笔财富的,所以他们都是第一代信托的受益人。
但是往下,假设老大继续经商,又创下了一片财富,那么他会设立专属于他自己的家族信托,设定信托受益人,一般来说,就是他的老婆和孩子。
当然他也有可能会加入其他人,比如他的兄弟姐妹,来共同分享受益权,但那并不是必须的。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个基本角色组成了信托的最小配置。
不过就像玩狼人游戏一样,如果信托资产特别庞大,或者家族情况特别复杂,那也是可以往里面继续加角色的。比如保护人、投资顾问。
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委托人就像是古代的皇帝,全天下都是他的,但他一个人管不过来,所以他把自己的江山装在了一个叫做国家的信托里。
受托人就像是以丞相为班底的整个官僚集团,他们受皇帝的委托,管理国家,让国家稳定繁荣。
受益人就像是皇亲国戚,各路王爷,他们有可能参与到国家治理中,也有可能吃喝玩乐,啥都不干,但是最后国家发展的大部分成果都归于他们。
当然皇帝一定是这里面最大的受益人。
保护人就像是东厂西厂或者军队的监军,他们主要是代表皇帝来监督官僚集团的表现,是否符合皇帝的最高利益。他们的权力可大可小,取决于皇帝自己的意愿。
投资顾问就像是各级技术官僚,比如修个大桥,修个水利等等。
我们搞清楚这几个角色之后,下面就可以来看虚假信托了。
一言以蔽之,虚假信托的本质就是委托人充当了实质上的受托人。
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可以是同一个人,就像那句著名的法庭判词:donner er retenir ne vaut. (不可能同时委托和受托)。
但是人民的智慧总是无穷的,既然不允许是同一人,那去找个受托人当傀儡不就好了吗?
比如委托人自己担任保护人,并且通过信托协议条款对受托人的权利做出一定限制,有时甚至越俎代庖,把信托资产的管理,分配大权实质上收回到自己手里。
再比如,信托协议规定保护人有权决定信托资产的收益分配权,本金如何分配,随意变更或者增加受托人等等。
实际上,这不过就是委托人借了信托这个酒瓶,通过暗地掌控,把信托财产作为其个人财产来处理。
而张兰本打算用托管人偷天换日,为自己实际操控着自己的信托打掩护,结果还是被新加坡的法院“识破”。
法院判决书中例举了张兰用信托为自己的利益解困的“罪证”——
2014年3月13日,张兰向瑞士信贷银行的转账并非出于税务规划目的,而是为了保全个人资产。
并且,她还在与银行来往的邮件中声称自己是“信托资产的实际利益所有人”,并要求“被及时告知账户资产的变化"。
另外,新加坡法院指控张兰进行了一些“明显不受约束的操作”。其一是2014年9月和2015年2月,张兰未明示原因,直接要求瑞士信贷银行两次分别转移300万美元;
还有一笔德意志银行账户2014年11月的资金转出,最终被追溯到用于购买上述在纽约的公寓。
而且,她在被香港和新加坡法院冻结银行账户资产前后,迅速转移了资产,也被认定为越权将信托作为了自己的所有物。
所以法院认定张兰对信托的财产有无限控制权、任意取回和处分权,把信托的财产用于满足自己的利益;而受托人和其他受益人没有任何的干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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