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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犯罪跟每个女性都相关?

为什么说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犯罪跟每个女性都相关?

社会
*本文为「三联生活周刊」原创内容


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犯罪跟每个女性都相关,因为它侵害的是女性作为人的根本权益。如果这项在价值位阶属于上位的权利没有得到法律和社会的保护和重视,女性其他方面的权益难以实现。

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拐卖拐骗犯罪既是男孩偏好、女性歧视的结果,也是表现。向拐卖拐骗说不,反对一切女性歧视。



记者|杨璐 李秀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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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受害人:

地域贫困、身份贫困、性别贫困 


“爸爸你快点来,晚了就见不到你女儿了。”朱文光是解救拐卖拐骗人口的志愿者,他印象最深刻的一封求救信,来自上世纪90年代一个被拐卖到内蒙古的少女。他说:“爸爸为了救女儿,接到信就到处去凑钱。他卖了一头牛,卖了女孩睡的床铺,凑了1700块钱。”这些钱已经是父亲能够拿出的极限,却是杯水车薪。进村救人要租车,车费就要花掉千元左右,从四川省中江县到内蒙古的路费,也不是小数目。为了节省费用,朱文光帮女孩的父亲想办法,他们一共炒了7斤蚕豆,一路上饿了就用蚕豆充饥,渴了就喝免费的白开水,直到住进内蒙古,救人之前才借房东的锅做了两顿饭。

救人需要当地警方的协助,朱文光请队长吃了饭,还买烟送给他。内蒙古的警察很客气,有人还知道解救要去的哪一家。解救当天,警察带着朱文光直接上门救人,结果在女孩进屋想拿个手表的空档,就被围攻了。朱文光被拖下车,打倒在路边臭水沟里,又从水沟里被拖出来继续打。直到当地警察和干部带来更多的人支援,他们才得以脱身。

这样的经历对朱文光来讲是家常便饭。他当过兵,退役之后在四川省中江县公安局的保安服务公司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王金玲的专著《中国拐卖拐骗人口问题研究》中的数据,朱文光所在的四川省与云南、广西、贵州是妇女和大龄女童被拐卖拐骗的主要流出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江县公安局专门成立了打击拐卖拐骗犯罪的办公室。1992年,朱文光主动申请参与到这个工作中,最高峰的时候,解救基本没有断过。

讲这些不是追忆往事。朱文光后来从保安服务公司辞职,但一直在做解救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的工作。最近一次解救行动是2019年,受害人失踪了20多年,她父亲因为遭受打击早已去世。母女相见时,母亲已经是位70多岁的老人,女儿也在买家生下了3个孩子。解救拐卖拐骗妇女是一件很被动的事情,中国太大了,寻找一个失踪的人如大海捞针,几乎全靠幸运眷顾,并且受害者的神志清楚,能通过多种渠道写信出来向家里求救。朱文光曾经在内蒙古解救过一对姑侄,侄女成功地发出了求救信,她还知道姑姑的下落。朱文光跟家属赶到时,姑姑已经得了间歇性精神病,并且大小便失禁,回到家乡治了5年,情况才转好。

2013年11月18日,北京一间出租屋内,一对丢失女儿的夫妻痛苦不堪,寻找孩子成为他们人生下半场的主题(IC photo 供图)

这些受害者大多数是以招工的名义被带走的。中江县是贫困县,也是人口大县,外出打工的人如潮水,难以分辨出异样。

几千年的父权制文化影响深远,直到现在依旧有人认为在某些区域“男光棍如果没有老婆,村子会消亡”。那些因为在婚姻竞争中被挤压的单身大龄男性通常被看作弱势群体,有些人用购买的办法,占有一个女性生孩子。被拐卖拐骗的女性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王金玲在《中国拐卖拐骗人口问题研究》中总结,一方面中国是发展中国家,长期存在区域经济和发展不平衡。东部强西部弱,东部优西部劣;城市强乡村弱,城市优乡村劣。另一方面中国仍是男性主流社会。男强女弱,男优女劣。在这两大视角下,被拐卖拐骗的女性和大龄女童就是地域贫困、身份贫困和性别贫困的三重平困者。除了三重贫穷,因为女性在生物学特征上的弱势,城市里的女性和大龄女童也有被拐卖拐骗的例子。

很多受害者是以招工名义被拐走的。她们年纪轻,不懂人心险恶,又急于走出贫困

朱文光见过太多惨状,这成了他坚持做这件事的一个原因。“女子的衣服被脱光了,没有衣服就不能出屋。她吃住解手都在屋里,畜生吃草的时候还有自由呢,被卖掉之后人连畜生都不如。买家怕这些女子有力气逃跑,一天只给吃一顿饭,只要保持不饿死就行。要等到生了小孩,看管才不是很严。女子可以出门,但是活动范围只在村庄里。谁家媳妇是买的,乡亲们都知道,也帮着看管。女子走到哪里都有人报告,很少能逃出来。”朱文光说。

朱文光在被围攻的时候,曾经跟买方理论。“你家的女子卖到我们四川去,你怎么想?他说‘我不听你的。我花钱买的就是我的私人财产’。”朱文光说。

2018年10月27日,越南河江省妇女 Lau Thi My在自己家门前。她曾在35岁的时候被邻居以介绍工作为由拐卖到中国,几年后被解救回越南

 为何呼吁提高买方的法定刑 

新中国成立以后,对拐卖拐骗犯罪一直进行严厉打击。1991年到2000年,公安部先后组织开展了四次全国性的打拐专项行动。针对拐卖犯罪有地域性的特点,2001年到2006年,公安部又先后部署在广西、四川、河南、湖北、云南等重点省区开展了区域性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2007年开始,中国政府制定和发布了多个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计划,最近一个计划的时间周期是2021〜2030年。

我国立法对拐卖拐骗行为总体上也是趋于严厉的。《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是死刑。劳东燕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研究刑法学的专家。她说:“在国际层面上看,这个罪配置死刑也是相当严厉的。收买犯罪方面,《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比较轻,但从大的趋势看,也是在往严格的方向走。”

问题是,严惩人贩子只打击了这种古老罪恶的一半,另外一半是买方市场。买方并不一定无辜,受害人遭到禁锢、殴打、虐待和强奸等厄运时常发生在这个阶段。人贩子隐没于人群不容易抓,买方却很容易找。朱文光解救拐卖拐骗妇女30年,遇到人贩子的情况非常少。他说:“受害者大多数都是被陌生人拐卖的。我解救她们出来之后,她们连人贩子的真实姓名都不知道。”

跟对人贩子的刑罚相比,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对买方处理比较宽松。根据《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属于轻罪。司法上如此处理买方,原因复杂。劳东燕说:“拐卖收买行为的处理是需要多个环节配套的,比如,孩子由谁抚养?比如把收买人抓走了谁来养家糊口?因为很多女性是从偏远地区被拐卖的,语言不通,受教育程度低,缺乏独立工作的能力。如果社会保障措施跟不上,处理买方就会遇到新问题。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层面的,收买犯罪因法定刑低容易过追溯时效,也容易面临证据方面的问题。收买犯罪里如果有非法拘禁和强奸等情况,应当数罪并罚,但是当非法拘禁和强奸发生在私人住宅当中,往往较为隐秘,导致取证困难。”

买方轻罪让对拐卖拐骗行为的打击缺乏威力。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数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都提出,提高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的刑期,加大惩治力度,甚至有“买卖同罪”的声音。

呼吁提高买方的法定刑,除了让犯罪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减少拐卖拐骗发生的动力,也因为立法是在向社会传递信号:这件事重要不重要。劳东燕说:“现行刑法对收买犯罪的规定,法定刑配置明显偏轻。收买犯罪在实务中绝大部分都没有进入刑事司法程序,那些进入到司法程序的案件也有七成左右判了缓刑,即便伴随一些其他犯罪,比如非法拘禁、强奸、虐待故意伤害等等,数罪并罚的比例也特别低。相关实证研究文章当中只有5%。”

实际上,对于要逃跑的受害人,去解救的公安干警、志愿者,大部分时间是在跟买方、买方的亲戚和村民们周旋。朱文光因为挨打太多,后来解救经常是后半夜行动:事先侦查受害人的位置。趁着人们熟睡时,想办法开门,带着受害人就走。

《盲山》剧照

如果立法层面明确传递出收买人口是严重的犯罪,可能在解救拐卖中依仗“法不责众”阻碍解救的现象会有些改变。劳东燕说:“我不赞同法不责众的做法。从前多少人盗窃、多少人酒醉驾驶,现在这些现象都得到了治理。因为法律向社会公众传递的信号,这些犯罪一定会得到处罚。阻拦解救这种行为刑法里专有罪名叫作‘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即便不涉及这个专门的罪名,比如说没有聚众,但是有几个人在阻拦,也有妨碍公务罪。对阻碍解救的行为是否处罚,这个跟基层执法的决心是有关系的。”

如果刑法上将收买犯罪规定为重罪,对被拐卖女性的离婚诉讼处理可能会有正向影响。当前,在一些离婚判决书里,有女方或者男方表示女方是被拐卖来的,法官却还是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工作。劳东燕说:“拐卖妇女涉及刑事案件了,司法人员有义务先去报案。公安机关侦查之后,如果不是拐卖案,再按照婚姻法或者民法规定处理。法官从前不做这件事,可能就是因为报案了也没有用。

2013年11月15日,从小被拐卖的高伟涛决定离开养父母(IC photo 供图)

 反对拐卖犯罪是维护人格尊严 

在妇女权益里,拐卖拐骗是最严重的侵害。从法律角度看,劳东燕说:“拐卖拐骗罪分成三档,法定最低刑就是五年。第一档是五年以上到十年以下,第二档是十年以上到无期徒刑,第三档是死刑。这样的配置如果从法律层面讲,属于很严重的一种罪行。”因为它不但摧毁了女性的生活,还侵害了女性的人格尊严权。

客观上讲,拐卖拐骗罪究竟在保护什么权益,有一个认识过程。劳东燕说:“传统的观点认为,它保护的是妇女和儿童人身自由方面的权利。如果这样解释的话,妇女或者儿童同意被卖怎么处理?我们直到现在通行的观点都是,即便妇女或者儿童同意,人贩子的行为也要作为犯罪来处理。这在逻辑上就有冲突,因为如果是侵犯个人权益的话,个人是有权对自己的利益进行处分的。如果妇女或者儿童同意,人贩子就不作犯罪处理,那么,跟宪法的基本价值就相违背。”

在这个问题上,刑法学界有反思:拐卖犯罪不能只界定为侵犯的是个体性的权利,而是说它在侵犯个体性权利的同时,也侵犯了超个人的法益。劳东燕说:“我的观点是拐卖拐骗罪侵犯了双重法益。第一重是个人层面的,这其中也包含跟家庭相关。因为如果拐卖的是未成年人,它不只损害了儿童本身的利益,还有父母权益。另外一层,就是女性或者儿童在人类层面作为人的基本权益。一个人作为个人的时候当然有权承诺自己的权益怎么处分,但是他没有权利去承诺人类可以当作商品进行买卖。法治正常发展的话,我觉得这种观点有越来越大的接受度。”

过去有很多阻碍解救、维护买方的行为和考虑,比如人贩子、买方甚至部分当事人认为,买房所在的自然环境和生活比受害者家乡优越,没什么不好;比如,传统上认为传宗接代是每一个家庭的使命,这个强烈的愿望应该被理解;比如每个女人总归是要嫁人和生孩子的,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要继续过下去;比如,拐卖经常发生在偏远地区,侦查成本高、取证困难,法律资源投入很大;比如,家庭是社会的单元,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要考虑到稳定⋯⋯

如果把拐卖拐骗行为侵害的是人的基本权益理清楚,这些事情就更容易分出是非对错来。

从法哲学角度,价值观是分成三个层次的。劳东燕说:“第一个层次是道德维度。这里面的道德跟通常理解的不一样,它的意思是说如果人类作为一个族群,应该遵守什么样的绝对道德律令。人不能被工具化,不能当作商品买卖,就是这个层面应该遵循的价值。比如被拐卖妇女跟买方一起过日子的某些理由,明显属于父权制的一部分,这种传统不具有正常性,因为它突破了人类层面的基本价值。第二个层次是伦理共同体。比如我们中华民族有尊老爱幼的传统。尊老爱幼就是我们伦理共同体里的价值观。这个层面的价值观属于为特定共同体内部成员所认同,它在位序上低于道德维度的价值,不能突破或违反前一个层次的价值观。第三个层次是实用主义。比如这个规定能够带来多少好处、多少坏处。如果是用利益衡量去突破第一层面,进而纵容和维护买卖人口,这样的做法在现代法秩序中不可能具有正当性。

 “男孩偏好”依旧影响着社会和生活

传统习俗、利益权衡经常成为对买卖人口行为表示理解、同情收买犯罪或者对拐卖和收买犯罪不作为的理由,更广阔的背景是现在还处于男性主流社会。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它跟历史、社会文化、习俗等等深刻纠缠。反对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是要维护人格尊严,也是推动男女平等实现。

王金玲在著作中分析:“中国目前正从体力时代向智能时代过渡。虽然由于智能因素的成长与扩展,整个社会中的男权不再强大无比,也不再是传统的男权社会,但仍是男性主流社会。男高女低、男强女弱、男尊女卑的性别等级和性别关系虽已式微,但并未发生本质变化。基于性别价值判断的性别定位和排序仍较多地具有体力社会的性质和特征。

从男权社会到男性主流社会,一直存在着“男孩偏好”。西安交大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是中国最早的人口研究机构,一直致力于社会性别歧视与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研究所的教授们针对社会性别歧视、性别比例失衡、婚姻挤压等问题出版多本专著和课题,其中姜全保、李树茁两位教授合著的《性别失衡与婚姻挤压》中分析了“男孩偏好”的形成。

“男孩偏好”在今天依旧影响着中国社会(视觉中国 供图)

中国历史上的父系制度、父权制度和从夫居制度使得生儿子比生女儿有更多的优势。父系制度意味着男性在财产继承、居住安排、家庭延续和权力结构上的主导地位,只有男孩能延续家庭姓氏。妇女的价值主要通过生育子女的能力,特别是生儿子的能力来评判。父权制度使得妇女被限制参与家庭以外的经济活动和对外交流。从夫居制度意味着女儿嫁到其他家庭,与娘家只有感情上的联系,主要生产资料由男性传承,妇女只能以嫁妆或遗产方式获得可移动产品。

男孩偏好的背面是女性歧视,于是出现了人为筛选性别的现象。西安交大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杨雪燕说:“古代或者现代某些国家有溺毙女婴现象存在。中国因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这种粗暴的手段非常罕见了。但我们也依旧存在这种歧视。它主要通过两种办法:一种是B超技术和选择性流产,获得期望性别的孩子;一种是通过性别歧视性养育行为,比如朱楚珠教授曾经在陕西做过调查,同样缺乏母乳喂养的情况下,对女孩大多采用米汤喂养,男孩一般会用奶粉进行喂养,这会使得女孩的营养状况比男孩差。同样是生病,男孩送医及时看诊时间比女孩要短得多。家长可能会觉得女孩不太重要,只要不是太严重,就自愈吧。”

值得关注的是,男孩偏好和女性歧视没有因为经济发展、城市化而消失。曾经有学者在中国经济富裕的某些地区做研究,发现当地性别筛选的现象时常发生,并且因为经济富裕,可操作的方法也变多了,比如出国检测。杨雪燕说:“后来就得出了一个结论,社会经济发展不一定会让性别平等早日实现,或者说男孩偏好文化消失。如果这种文化过于强烈,经济和社会发展不但不会推动男女平等,还会被男孩偏好所用,成为巩固它的工具。”

男孩偏好和女性歧视也不仅是男性专属,在这个强大文化的覆盖下,很多女性也把它内化成价值判断。杨雪燕说:“每个人生活在社会当中,从小到大就是社会化的过程。性别社会化是社会化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她生下来之后,不断有人告诉她,你是女孩,你应该怎么样,她能想到的就是赶快要生个儿子,要不然跟别人吵架腰杆都不直。‘你没儿子你吼什么?’这是农村很常见的一句话。”

人为筛选性别的后果是男女比例失调。我国是在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的时候发现出生人口性别比超出了正常的区间。在此后的历次普查中,出生人口性别比一路偏高,直到最近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性别比状况才有改善,但依旧是失衡的。根据2000年和2010年人口普查和婚姻表预测,成婚困难的男性数量在2000万以上,从2010年开始会有10%到15%的男性难以如期找到配偶,这个群体数量会在2035年达到顶峰。大龄单身男性结婚的需求和女性缺失的矛盾,也是产生拐卖拐骗行为的原因之一。去年发布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中,就专门提出了治理男女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

治理男女出生性别比例偏高,最直接的方法是打击人为筛选性别。但是,杨雪燕说:“男孩偏好的文化太强烈,很多时候它就把技术、经济等手段全都为它所用,去实现生男孩这个目的。这种情形下,更深层次的方式是干预这种文化、改变男孩偏好的观念。计生委有一位退休的领导曾经说,老百姓为什么不愿意生女孩,因为生女孩吃亏嘛。从社会各个层面,让老百姓觉得生女孩跟生男孩一样骄傲,他就也愿意了。”

“关爱女孩行动”就是国家层面推出的综合治理出生性别人口比的专项行动。它在2003年开始试点,2006年在全国推广,成为各地人口计生工作里必须开展的一项行动。

2005 年7月21日,8岁的女孩在甘肃省天水市的家门前耙谷。她是“关爱女孩行动”项目关心和帮助的女孩之一

这个行动里除了宣传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等内容之外,对独女户和双女户有政策性的倾斜。

最终消除男孩偏好和女性歧视,实现男女平等,不但要让女孩们有机会出生和活下来,也得让她们有发展的权利。杨雪燕是“关爱女孩行动”专家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她说:“比如女孩受教育的权利,她的自主权,她有多少资源和机会去参与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女性如果有更大的自由、更多的资源,她的地位就提高了。如果女孩都活得意气风发,让人羡慕,人们自然愿意生女孩了。”

 男女平等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标尺 

“男孩偏好”这种传统文化虽然很强大,但近代以来中国社会一直有力量要改变它,因为男女平等不单纯是一个社会性别问题,它一直被看作是现代中国该有的面貌,是中国人民族觉醒、民主革命里的一部分。

女性能顶半边天。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解放生产力,政府鼓励妇女从家庭和婚姻的束缚里走向社会。当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中国女性跟男性地位平等的基调。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中国在女性问题上的立法和研究也与国际接轨。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是一个里程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是这次大会的亲历者。她向本刊记者回忆了这场盛会在中国妇女界引起的轰动,“大会分两个论坛,一个是政府论坛,一个是NGO论坛。一共4万多人参加,参会的规模非常大”。

1995年9月,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开幕(刘新武 摄/ 视觉中国供图)

那也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第一个大规模的国际性重点会议。世妇会之后,一系列具体的、可诉性强的追求实质平等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2001年的《婚姻法》修订中,加入反家庭暴力的规定。2002年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禁止家庭暴力、保障已婚、离异和丧偶妇女的土地权享有,保障女童教育权享有等方面都做出了新的规定。但是,从立法到深入人心,是一个长期过程。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范红霞曾经写论文梳理,一个世纪以来当出现就业紧张、家庭需要照料等矛盾之时,“家是女人的天下,男女平等是破坏中国家庭角色分工、妇女更适合照顾老人哺育孩子”等观点就会出现。现在妇女权益里受人关注的家庭暴力问题,从家暴被看作是家务事到被社会接受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观念转变用了非常久的时间。

20世纪50年代初,婚姻法颁布实行后,北京一对青年男女(左一、二)举行简单的婚礼(视觉中国 供图)

从1990年开始,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每10年对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进行一次调查。在去年底发布的第四期调查里,跟第三期相比,女性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的领域进一步拓展。近七成女性处于在业状态,第二、第三产业就业比例都比10年前有了提高。18岁到24岁女性平均受教育的年限、接受高等教育比例超过男性。

除了捍卫人格尊严权,女性也越来越有动力反对各个领域的性别歧视。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妇女权益研究团队、公益组织和网友发起接力,呼吁更多的人加入到给修订草案提意见中来。最终有超8.5万人参与,人大网上的意见条数超42.4万。“从来没有一个法律草案能够收集到这么多的意见。我希望未来国家相关机构能够把这样的信息公开,在40多万条意见中,到底有多少位妇女参与,因为这是说明整体素质提高的很好的例证。”厦门大学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主任蒋月说。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颁布于1992年。夏吟兰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的专家组成员,她告诉本刊记者,起草小组前往沿海、内陆、少数民族地区等,对中国的妇女问题做了一个广泛的调研,“比如,当时我们发现城市里呼声比较大的问题是机关工厂分房存在分男不分女的情况;农村主要是上学问题,上学需要花钱,家里如果有不止一个小孩,一定是供男孩读书。”后来,这些调研内容都被反映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中。

《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修订过几次,体现出对反性别歧视的认识不断深入。蒋月2005年参与过第一次修订的研讨会,她说:“我提出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专门增设妇女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权专章,把妇女在劳动领域和社会保障领域遇到的特殊问题专门规定出来。这个建议被采纳了,把第四章章名由“劳动权益”改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致力于消除就业和职业中的性别歧视。那一次的修改里,还有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总则,这是凸显消除性别歧视的国家责任。

2021年的《修订草案》明确了关于歧视的定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草案还回应了近年来在社交媒体上广泛传播的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重大典型舆情案件和事件,比如:新增规定“禁止通过精神控制残害妇女”;完善了没有解决的旧问题,如加强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保护农村妇女土地相关权益、增加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规定;把法律责任改成了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自下而上”的渠道,也提出不少性别歧视的现象。根据媒体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

2023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

(本文源自三联数字刊2022年第12期,实习记者黄韵潇、倪书华对本文亦有贡献)







 排版:小风/编辑、审核: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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