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刘虎
涉黑企业喊话绵阳市政府,2天后董事长妻子被拘留。这是近日发生在四川的重大舆情事件。另一方面,被众多辩护律师指并无管辖权的绵阳中院强行推进该案审理,亦遭到广泛的质疑。知名房产商被控“涉黑” 案件最早追溯到了1997年4月10日,四川省绵阳市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汇公司)发文“喊话”绵阳市政府,开篇即是七个字“公平正义的守护”。文章称,2022年12月28日,绵阳市政法委召开会议宣布由绵阳市国资委、住建委等单位派出人员组建绵阳市三汇(集团)代管组,代管三汇公司董事长曾建斌控制的包括三汇公司在内的共计15家企业。自此,这15家企业的人员进出、财物支出、项目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自被代管以来均需向代管组报批。三汇公司称,被代管的15家企业系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上述公司经营自主权不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经营自主权非法干涉。15家企业对绵阳市人民政府决定违法代管一事提出强烈抗议并表示谴责,即日起三汇公司向全社会宣布绵阳市政府违法组建的代管组对15家企业的违法代管无效。4月10日晚9点,在三汇公司“隔空喊话”12个小时后,绵阳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称针对曾建斌的部分贴文,“与事实严重不符”。4月12日,三汇公司董事长曾建斌的妻子陈思宇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5天。拘留通知书明确其被拘留原因为“发布《告绵阳市政府书》等不实信息”。绵阳警方的“隔空对话”和强势抓捕,引起《南方周末》、财新传媒、网易财经等的关注,将绵阳本土企业家曾建斌涉黑案更多的带入了公众的视野。曾建斌,三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据“平安绵阳”称,2020年以来,绵阳公安机关接到多名群众关于曾建斌等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2021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对曾建斌等人立案侦查,同年11月27日,将曾建斌等人刑事拘留。绵阳公安曾两次向社会公开征集曾建斌等人涉黑涉恶犯罪证据。除了曾建斌,还有20名三汇公司和下属公司骨干员工被抓。同时,司法机关还冻结财物8000多万元,扣押车辆10多辆,查封10辆,查封房产2000多处,查封土地多块,冻结近20家涉案企业股份。三汇公司以12.2亿元的价格拍下的位于绵阳经开区群文村的地块。在支付了6.1亿元后,曾建斌被抓走。土地被收回后,三汇公司还要承担2.3亿元的违约金。刘虎 摄2022年11月24日,包括曾建斌在内的一共21人被绵阳市检察院以涉嫌多个罪名起诉到绵阳市中院。据介绍,指控曾建斌的罪名数量很多。包括高利转贷罪、敲诈勒索罪等,最主要的罪名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据了解,曾建斌建立的企业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业务涉足房地产、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商业运营和金融投资等,所属公司遍及川渝地区,累计纳税18亿元,间接解决就业人口2万多人。曾建斌失去自由后的次年即2022年,三汇公司还纳税2.6亿元。据曾建斌的亲属介绍,曾建斌一案被追溯到了上个世纪的1997年。司法机关认为,当年绵阳市供销社所属集体企业绵阳市花园实业开发总公司改制,时任公司总经理身份的曾建斌在时任市供销社主任刘升禄的帮助下,从中捞到了好处(公司改制过程中漏评少评的资产及利息共计500多万元),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2022年,退休7年后的刘升禄被查。当地纪委监委发布的通报中,刘升禄被指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曾建斌的亲属认为,官方通报中的“黑恶势力”指的就是曾建斌等人,刘升禄正是被指控为曾建斌充当“保护伞”。不过,刘升禄的级别并不高,退休前的最高官职为绵阳市粮食局长,似乎并没有能力“保护”曾建斌等人“为非作恶”数十年。亲属们说,司法机关把合法合规的公司定性成了犯罪组织,把正常的公司经营行为定性成了非法放贷、高利转贷、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等。一夜之间,在当地开发了多个楼盘,家喻户晓的三汇公司就成了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的黑社会组织。笔者注意到,案发后,曾建斌的亲属一直在通过各种方式喊冤维权。三汇公司于3月10日公开喊话绵阳市政府这一举动,只是曾建斌亲属近两年维权的一个缩影。曾建斌亲属称,三汇公司事件,主要起因是三汇公司的债务人何玉廷、杜从贵、曾兴成等人打着“因企业需要”的旗号,恳请曾建斌方融资。借款合约到期后,何玉廷等人多次失信、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无实际还款方案。他们为了逃避债务,捏造事实,恶意举报债权人三汇公司。2018年至2020年,四川省委第七巡视组及绵阳市公安部门就何玉廷、杜从贵、曾兴成等人的举报先后进行了三次调查,均作出了曾建斌及三汇公司不涉嫌刑事犯罪的结论。另据《南方周末》4月12日报道,“公安机关核查专班的内部文件显示,经核查未发现犯罪事实。不过,核查转班作出报告7个月之后,曾建斌等人先后被捕”。“有其他债务人署名的举报事项多为曾建斌非法讨债、诈骗。其中一位举报人李某栋明确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从未举报过曾建斌”。“三汇曾建斌案”原计划于2022年12月开庭,后来延期至今。2023年1月4日,该案的辩护律师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提交材料,反映绵阳中院、绵阳市检察院在审理、起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问题。情况反映集中在三个方面:一、绵阳中院存在审判前院领导的特殊情况,依法应当全员回避、且应当由绵阳中院报请四川省高院指定其他中级法院审理的情形。“三汇曾建斌案”中一名被告人冯廷州(三汇公司下属金辉小贷公司法律顾问)曾经是绵阳市中院的审委会专职委员,与绵阳中院至少8名现任审委会委员有明确的多年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二、本案公诉机关调用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未经过法定任免程序,属于违法调用,相关调用检察官不具有出庭公诉资格。本案公诉机关是绵阳市检察院,几名检察官却分别来自于梓潼县检察院、三台县检察院等区县检察院。三、公诉方声称随案移送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并非本案证据,导致绵阳中院无理拒绝辩护人查看同步录音录像的合理请求,已初步体现出绵阳法检违法办案、不适宜办理本案的迹象。4月9日,来自于北京、上海、广东、山东等地的多名执业律师,也是该案中多位被告人的辩护人,公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维权。公开信称,他们于近期办理曾建斌案的过程中,遭遇了来自绵阳中院的严重违法:一、长期拒绝辩护律师查阅曾建斌案数百张同步录音录像证据,于4月6日终于同意律师查阅后,但仅给一周查阅时间就强行召开庭前会议。公开信称,就“三汇曾建斌案”,绵阳市检察院随案移送了侦查卷宗498册、光盘969张,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6册,其中光盘969张中大量内容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及证人、被害人的询问同步录音录像。相关录像,对于认定本案指控事实具有关键意义。然而自去年12月至今年4月6日,绵阳中院一直拒绝辩护人查阅案件同录。因多位辩护人不断提出控告及异议,绵阳中院与4月4日通知辩护人可于4月6日开始查阅录像,但4月7日绵阳中院便紧急通知全体辩护人将于4月13日召开庭前会议。据此,留给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前查阅数百张光盘录像的时间仅有7日。辩护人们认为,绵阳中院仅提供一周时间供其查阅录像,完全是强人所难,故意制造“关卡”。在辩护人充分查阅完毕全部同录之前,召开任何庭前会议只可能是“完成任务”、“走过场”,无法解决任何庭前会议本应解决的问题。三汇公司经营的位于德阳市城区的一批发市场。刘虎 摄二、在多位辩护人因存在庭审时间冲突的情况下申请延期,法院无视法律规定强行安排庭前会议。律师4月7日接到通知将于4月13日召开庭前会议。因本案被告人数众多,仓促通知开会,必定导致大量辩护人因存在早有通知的其他庭审安排而无法出席庭前会议。在接到通知时,多位辩护律师提出:因存在庭审冲突,绵阳中院应根据规定选择并无冲突的其他时间召开庭前会议,并提交了书面申请。不过,法院明确表示“不可能更改时间”,声称法律规定同一被告的两位辩护人仅有一位到场即可,实际上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三、为规避“法院审前院领导”严重管辖问题,冯廷州“一人黑社会”案件违法分案至德阳,绵阳中院仍强行“霸占”曾建斌案管辖权。被告人冯廷州曾系绵阳中院审委会专委。由绵阳中院审理曾建斌案,就会出现“法院审前院领导涉黑案”的荒唐局面。今年年初,辩护律师就这一情况向多部门进行反映。直至4月7日,才被绵阳中院告知:冯廷州案已经被分案移送至德阳市下辖的什邡市人民法院管辖。辩护律师们认为,如此“降级”管辖的做法,一方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明确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什邡市作为县级市,其法院并不和绵阳中院同级。另一方面,如果冯廷州案件由什邡市法院审判,势必涉及到几个不可能解决的问题:①冯廷州是否构成黑社会罪名,以曾建斌等人是否涉黑为前提,什邡法院如何能在仅有冯廷州一人被审的情况下,判断曾建斌是否构黑?“一人黑社会”,怎么审,怎么判?②什邡市法院系基层法院,曾建斌案系中级法院一审,为何要损害冯廷州的审级利益?③既然有能力将冯廷州案移送至什邡,为何不干脆将全案移送?绵阳中院,到底“舍不得”的是什么?如此拆分,意义在哪里?四、分案移送却不变更起诉内容,法院声称检察院要“当庭口头变更”。鉴于绵阳中院告知辩护律师冯廷州案已经分案处理并移送至什邡法院的情况,辩护律师询问绵阳中院工作人员案件是否已经变更起诉,是否由绵阳市检察院作出变更起诉的书面决定。对此,绵阳中院的答复是:经其与绵阳检察院核实,绵阳检察院决定不予变更起诉,对于冯廷州分案移送问题将在开庭时当庭予以“说明”。对此答复,辩护律师认为极其荒唐:①如果不变更起诉,即对冯廷州分案,则意味着将出现两家检察院、两份《起诉书》同时就同一事实对冯廷州提起公诉的局面;②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公诉人如当庭发表与书面起诉书不同的意见,人民法院应要求检察院书面变更起诉。本案中,涉及到被告人人数发生变化、部分被告分案处理这一核心事项的变更,公诉机关倘若在此种情况下都不变更起诉,则变更起诉程序将无任何意义。4月17日,笔者与一位该案的辩护律师进行了交流。以下是问答内容。问:案件啥时候开庭?绵阳中院不肯放弃管辖权的危害是什么?答:还没定啥时候开呢。我们数十位辩护人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此案不构成涉黑。绵阳中院不肯放弃管辖权,这案子“去黑”就很麻烦,他们毕竟是图钱,不构成黑社会,就没法名正言顺地没收曾建斌旗下公司的数十亿财产。答:一定会的。本身冯廷州转管辖到德阳,说明全案完全可以到德阳审理。并且,移送出去的案件显示是“冯廷州涉黑案”,其实“冯廷州涉黑案”就等于移送出去了“曾建斌涉黑案”,是同一个案件,名称叫法不同而已。但是他们(绵阳中院)留着尾巴非要“霸占”管辖,其实本身也说明了目的就是要留下钱。因为外地的法院即使没收了财产也与其无利益关系,会更客观的审查这一案件的罪与非罪。四川知名企业家“涉黑”记后续:其妻被行政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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