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曾建斌案:办案到底是要追求正义,还是想掌控巨额资金?
四川省绵阳市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建斌因涉黑被控罪。
曾建斌妻子陈思宇近日在网络发帖,为曾建斌喊冤,并称“三汇公司及曾建斌旗下共15家公司,被绵阳市政府组建的代管组全面违法代管。”
网帖引发舆论高度关注。4月12日,当地警方以陈思宇在互联网发布不实信息为由,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4月14日,有知情律师发文称,据确切消息,为民营企业家丈夫喊冤的陈思宇女士,已由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涉嫌罪名“可能是”寻衅滋事。
以下内容,为曾建斌案律师团致四川高院刑一庭肖武昌庭长的一封公开信。
信中指出,绵阳中院不适合审理曾建斌案,该案若继续由绵阳审理,或将酿成法治灾难!
致四川高院刑一庭肖武昌庭长的信:
我们为什么如此坚持绵阳曾建斌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
肖庭长您好:
我们是来自北京、上海、广东、山东等地的多名执业律师,也系绵阳曾建斌等21人涉黑一案中多位被告的辩护人,前几天约您见面沟通,因您出差,未能如愿。后两位选派代表与范庭长沟通了两个多小时,并各自表达了继续保持良好沟通的愿望。我们相信,我们的沟通将更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将更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今日致信,是想跟您聊聊我们为什么会如此坚持绵阳曾建斌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
本案被告人冯廷州,此前长期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先后担任民二庭、民一庭庭长,并于2008年担任该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职。无论是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成员还是本案合议庭成员,均与冯廷州存在多年的同事、上下级关系,明显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四)规定的情形。而本案毫无疑问属疑难、复杂且有重大影响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之案件。而审委会成员多为冯廷州曾经的同事或上下级,审委会成员又如何能够保持客观、中立?又如何让辩护团队乃至绵阳百姓甚而是天下百姓相信他们会保持客观、中立?只凭他们一句口号般的表白自然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近日,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四川高院已决定将冯廷州一人分案处理,且是将冯廷州指定什邡市人民法院审理,这似乎是避开了“同事审同事”这种极端违法情形。可四川高院此举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1、本案冯廷州只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就是说若曾建斌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能成立,则冯廷州便必然无罪。换言之,冯廷州之是否定罪,与曾建斌案之审理结果直接相关。而曾建斌案却仍留在绵阳中院审理,这岂不仍是“同事审同事”?而绵阳中院有无可能为了让冯廷州脱罪而刻意降格认定曾建斌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能成立?或为了显示自己之大公无私而刻意拔高认定曾建斌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显然,这正反两种嫌疑都是无法排除的,而客观上也必然会导致绵阳中院的法官左右为难——我们实无必要在具体案件中给审判人员设置人性困境以考验他们的人性和党性。而四川司法此举也很容易给人留下自欺兼以欺律师、欺百姓的印象,这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是不言而喻的。
2、本案由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统一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却只将冯廷州一人分案处理,难以保障相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我们都知道,凡是涉及到共同犯罪,如对被告人进行分案处理,客观上必然将案件分割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由不同主体进行审理,这意味着不论个案被告人是否对同案另审的被告人的供述、关键证人证言是否有实质性争议,均无法实现当庭对质,这实质上是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相关诉讼权利,损害了程序正义。我国也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规定,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最低限度的保障:
戊: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
显然,国际社会也认可,“对质与诘问”是被告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最低限度的保障”,如何在四川,却反而做不到这“最低限度的保障”?
3、关于分案处理,我们的法律且有如下规定: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也就是说,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案件或者关联犯罪案件,只有在“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且“分案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的情况下,才可分案审理。且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的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而本案是否人数众多自然不会看有无多一个冯廷州,本案之分案审理也只会更不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可见上述均非将冯廷州分案审理的真实原因。而结合案件进程看,唯一的原因便是规避“同事审同事”这一极端错误。而以违法纠正违法,又何其荒谬可笑?而如前所述,冯廷州之能否定罪与曾建斌案之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否成立直接相关,我们何必不把整个案件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是因一旦将整个案件指定其他法院审理,绵阳当地便丧失了对巨额资金的掌控权?若是这个原因,则我们办案,到底是追求公平正义还是追求对巨额资金的掌控权?我们司法的价值取向又是什么?
4、法律同样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而什邡作为县级市,什邡市人民法院与绵阳中院并不同级。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剥夺冯廷州的级别管辖利益?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称:“对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集团犯罪案件,除对其中已逃跑的成员可以另案处理外,一定要把全案的事实查清,然后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全案起诉全案判处。”本案的指控即是集团犯罪、组织犯罪指控,冯廷州系众多集团犯罪被告人之一,将冯廷州一人分案处理显然违反了该规定。
6、2018年至2021年,四川省委第七巡视组及绵阳市公安部门就本案被害人何玉廷、杜从贵、曾兴成等人的举报先后进行了三次调查,均作出曾建斌及三汇公司不涉嫌刑事犯罪的结论,甚至2021年4月20日,绵阳市公安局以绵公(信)(2021)64号报告称:“经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高新分局、游仙分局调查核实,何玉廷、杜从贵、曾兴成对曾建斌等人涉嫌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举报情况不实,所举报事情实为双方发生的多起经济纠纷,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审理或已作出民事判决,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我局建议结案。”可短短数月,在基础事实并无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同一个公安机关便作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甚而走了极端,将曾建斌等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种反常现象只有两种可能:一是此前之绵阳政法界,相关人员与曾建斌等人有牵扯不清的关系,充当了保护伞;二是有人背后干预了案件,将本不是黑社会案件按黑社会处理。可能有人会认为,这是不同人员不同认识导致,可如果一个案件,基础事实相同,只因不同人员不同认识便发生惊天逆转,这又有多少可信度?要知道,之前作出结论的,也是“专案组”,也是一大帮法律专家参与了讨论。我们都是法律人,相信这一点我们之间的分歧不会太大。
7、接上一条,无论是绵阳政法界可能有人充当了曾建斌等人的保护伞,还是该案背后可能有人为干预而将本不是黑社会案件按黑社会案件处理,基于“扫黑必打伞”的角度考虑,该案完全符合“社会关系复杂,可能存在‘保护伞’”之情形,毕竟按起诉书的意思,曾建斌盘踞绵阳当地数十年,渗透进各领域,积累了巨额资金。而基于公平、正义的角度考虑,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必将更有利于排除干扰,查明真相,依法裁判。因此可以说,无论从哪一个角度考虑,指定管辖均更有利于案件之处理及公平正义之实现。
8、绵阳中院已现枉法审理之端倪:900多张光盘,绵阳中院此前一直拒绝辩护律师查阅,后辩护律师多方反映、求助,甚至致信最高院张军院长,绵阳中院才迫于压力而同意律师查阅,可又拒绝律师查阅被害人、证人所对应之同录,且只给了六天查阅时间,辩护律师又是多方反映、求助,在此压力下,绵阳中院才改变决定。试问,律师为这最基本的最常识性的程序性权利,都得想方设法多方争取才能实现,我们又如何能指望绵阳中院对实体问题依法审理?
9、绵阳市政府存在干扰办案之嫌疑:4月10日,绵阳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绵阳市政府官微第一时间予以转发。《通报》称“近期互联网出现针对绵阳曾建斌一案的部分贴文,其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绵阳市政府在不明内情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公然为绵阳市公安局在曾建斌案件中“依法依规办案”背书,确认“贴文与事实严重不符”,绵阳市政府且如此,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如何能在审理过程中保持客观中立?何况一旦曾建斌案被认定,绵阳市政府将立马增加几十亿的财政收入!
10、至此,我们不得不提两个案件,一是河南刘华案,刘华先是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后刘华等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刘华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刘华等人再次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登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又过了数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向登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次日,登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二是内蒙刘素琴案。该案一审判决认定刘素琴等人涉黑罪名成立,刘素琴被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及财产刑。2020年12月,为公平公正审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改判八人无罪,另二人也大幅降低刑期。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同样的法律,几十起个案,只是换个地方审理,结果便天壤之别,一帮人的命运便天壤之别!相信只要不抬杠,个中原因,我们便一定能达成共识。而刘素琴案因副卷被曝光而引起滔天舆论,副卷内容有“最终目的是财产!”而参与讨论决定的有奈曼旗人民法院法官、通辽市政法委书记、通辽市公安局局长。也就是说,主导这个案件的所有政法官员都认为刘素琴等人不构成涉黑,他们却通过秘密会议而确定刘素琴等人涉黑的结果!坦率地说,这让我感到毛骨悚然!当然,今天我提这两个案子,不是为了抒发个人感受,而只是为了说明,扫黑除恶案件,地方不法官员,极有可能干扰到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这大概也是扫黑除恶案件中设置指定管辖制度的原因之一。
11、我曾经听到过一个内容:案件侦办过程中,有一天有一办案人员忽然跟陈思宇说:“曾建斌是被冤枉的!你抓紧找外地律师!以后我们再也不认识!”实则他们此前也不认识。而这警官,在案件侦办初期表现得异常积极。这也是陈思宇几日内忽然改变律师队伍的原因。办案人员自然比谁都清楚案件真实情况,因为他们参与了案件的整个过程。我曾跟陈思宇开玩笑,让她曝光此事,或许会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她说原本她确实是这想法,可考虑到别人是一念善心,不能毁了他的前途。说句题外话:这警官的一念善心,和陈思宇的一念善心,在我觉得,都是人性之光,弥足珍贵。
12、4月12日,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给予为夫喊冤的陈思宇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理由是“陈思宇发布曾建斌案的不实信息,破坏了公共秩序”。可何处不实,却并未具体说明。另据可靠消息,陈思宇已被转为刑事拘留。而陈思宇案的办案警官杨恒、刘宗瑜,居然也是曾建斌案的办案警官,陈思宇对该二人有过多次控告。这真是法治之耻!目前绵阳司法便如此作派,可谓是肆无忌惮。我们敢进一步断言,曾建斌案若继续由绵阳审理,或将酿成法治灾难!
综上,无论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性的角度,本案均应指定其他法院审理。而目前曾建斌等人之家属之所以对抗激烈,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也正是因为他们对绵阳司法失去了信心。而他们并非不信任我们的司法,只是不信任绵阳司法,因此本案若能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一切必将归于平静。
最后说两句:我们切不能以我们之行为影响我们时代之福运,影响我们时代之世道人心,影响我们子孙后代之生存环境,否则,我们都是罪人!
有时,真的可能一个案件影响一片土地!
切切!
致信人:曾建斌案律师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抄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葛晓燕、四川省政法委书记靳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
转载自:浪花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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