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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界定,到底该以谁的感受为准?

性骚扰界定,到底该以谁的感受为准?

社会

*本文为「三联生活周刊」原创内容



最近,出版品牌“一页”创始人范新被指控在2016年企图性侵下属后,包括南京先锋书店某员工、青年作家宗城等在内的多个文化圈人士被指控有类似行为。其中被最多人指控的则是编剧史航,其曾是电视剧《铁齿铜牙纪晓岚》第1部和第3部的编剧之一。

在针对史航的指控中,绝大多数都指向性骚扰。而这也成为舆论的部分讨论焦点,一些人询问爆料者,为何不报警。但实际上,目前为止,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仅仅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并不涉及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也并不会被公安机关受理。而大众语境中的性骚扰,则意义宽泛,涵盖了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和性侵犯等多种行为。
同时,即使在法律概念之下,性骚扰的定义也是模糊的。这成为迄今为止,人们讨论性骚扰事件时,无法达成共识的原因之一。因此,史航被指控性骚扰乃至更严重的行为后,我们专访了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女性维权工作的公益律师,吕孝权对性骚扰相关法律法规有自己深入的观察和思考,也曾无数次经历性骚扰维权中的举步维艰。在他看来,从基本概念和特征出发,重新厘清想骚扰的定义和构成要件,重新梳理性骚扰当中广泛存在的权力不平等,格外重要。



记者 | 王海燕

三联生活周刊:我想先跟您厘清一些基本概念问题,就是目前我们说到的性骚扰,在法律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吕孝权:在中国的法律语境下,一个人如果对他人实施了性骚扰,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民事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自己去发起诉讼。根据是2019年1月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当时规定,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可以作为独立案由发起诉讼。而在那以前,如果你遭遇了性骚扰,只能以一般人格权纠纷、特殊人格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对施害人发起诉讼。

这里一定要区分清楚,在中国的法律语境下,性骚扰不是性侵犯。大众经常说到的性骚扰,还有一部分其实是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比如有偷拍偷窥行为,多次发送黄色信息,包括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猥亵他人,更严重的就是强制猥亵和强奸相关的刑事犯罪了。

三联生活周刊:这次多名女性指控史航的事件,很多网友会提到当事人为什么不报警。

吕孝权:在公安机关里,并没有性骚扰这个独立的案由。但如果公安机关认定了猥亵,作出了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这种时候当事人再去发起民事诉讼,去打性骚扰损害责任的官司,基本上法院都会认可。但反过来,一部分性骚扰就只能进行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不会受理。

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是,第一谁主张谁举证;第二个适用优势证据规则,就是双方都可以向法庭举证,看谁的证据更占优势。这是民事诉讼跟行政处罚不一样的地方。

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性骚扰跟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不一样,带有很强的隐私性和隐蔽性,加上当事人一般处在弱势一方,举证能力比较低。就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三联生活周刊:我们现在回到一个基本的问题,现在法律层面对性骚扰是如何界定的?

吕孝权:目前为止,国家层面只有三部法律法规具体提到了性骚扰,一是2012年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十一条提到,“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二是2021年1月1号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也提到了性骚扰,指出违背意愿是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并突出强调了权力不平等关系中的性骚扰问题。

三是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版《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均做出了与性骚扰相关的规定。这几条规定都沿用自《民法典》,但具体规定上有所延伸,指出了“性骚扰”可以是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各种方式。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其实这几部法律法规对性骚扰的界定都不明确,所以现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东西就难以说清。不过有个特别好的消息大家可以留意一下,今年3月8日,就是妇女节当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印发了《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联合指导文件,其中第二条提到,“本制度所称的性骚扰是指,违反他人意愿,以语言、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语音、链接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产生与性有关联想的不适感的行为,无论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任何不当目的或意图。”

这个文件真是向前跨了一大步,因为直接对职场性骚扰下了定义,还指出了三个构成要件:第一,违背受害人意愿;第二,施害人的行为中,只要有性含义,无论是何种形式,何种企图,都构成性骚扰;第三,性骚扰的界定只参考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不需要考虑或追究施害人当时的主观目的或主观情绪。

《三十而已》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为什么说这是跨了一大步?

吕孝权:最大的进步是第三个构成要件,因为我们实际遇到的案子中,很多上司或者老师都会说,自己的行为是一种关爱关心和照顾。这个东西你就扯不清楚了。但联合意见就明确说,只需要考虑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不需要去考虑或者追究施害人当时的主观目的或者主观情绪,这就很好判断了。

三联生活周刊:如果我们具体到史航的这次事件,怎么看待他被指控的这些性骚扰行为?

吕孝权:在学术界,有人把性骚扰分成两种,一种叫交换型性骚扰,一个叫做敌意环境型性骚扰。对慕名而来的粉丝和崇拜者实施性骚扰,正是交换型性骚扰的一种,也属于广义的职场性骚扰范畴。

三联生活周刊:为什么这个也属于职场性骚扰?

吕孝权:因为它具有职场性骚扰的基本特点,就是权力不平等。

《三十而已》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交换型性骚扰可以展开讲一下吗?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很多人的确会指责受害者有所图,在司法层面,大家是怎么看待这类问题的呢?

吕孝权:我们有时候会遇到一种情况,当受害人提供了一些聊天证据,施害人往往会给出更全面的聊天记录,其中肯定有一些逾越师生界限,逾越领导与下属界限的异性交往信息。比如一个领导对下属说,‘我特别想你’,女生就回复笑脸。

这样的证据一旦拿到法庭上,当事人原来提供的证据基本就被排除了。因为法官往往会认为,施害人的行为并未违背当事人意愿,也就是看起来双方自愿。但这种自愿并不是是一种真正的自愿,而是基于权力不平等导致女生作出的违心处理。

所以聊天记录仅仅是一种表面证据,还应该综合考察全案事实,做全案证据审查,比如双方当时处于什么样的身份关系、角色互动关系等,并进而考察“如果受害人在完全不受外力干预情况,会作出这样的性处理吗?很多人显然都不会啊。

三联生活周刊:为什么很多人意识不到这个问题?

吕孝权:因为大多数人甚至办案机关其实都没有意识到,性骚扰的本质特点就是,没有赤裸裸的直接肢体暴力,而是施害人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职权和身份便利对受害人施加权力控制、心理强制或者精神强制,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后,达到骚扰甚至被侵犯的目的。

我一向有个观点,当我们碰到这种案例的时候,我们不应该站在第三者的身份来旁观,而是应该学会换位思考,学会身临其境。如果一个人能决定你能不能毕业,能不能升职加薪,能不能继续得到工作资源时,你怎么可能直接就表示拒绝,甚至还特别赤裸裸地去训斥这个人。怎么可能。

三联生活周刊:您在实际参与这类案件中,碰到的施害者,他们一般怎么样看待自己的行为?

吕孝权:他们当然都会说,是一种关爱,一种欣赏,等等之类。

三联生活周刊:不从一个律师的角度,而是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您觉得他们是在真诚地如此认为,还是在为自己辩解。

吕孝权:当然是在辩解。性骚扰大多数都发生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中,骚扰对象往往是特定的,他们怎么可能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呢?

三联生活周刊:所以如果我们假定,有一个标准的交换型性骚扰,比如A对B在名利上所图,主动接触,导致了性方面的接触,这种情况,B对A是不是仍然构成性骚扰?因为排除外力因素,A对B并没有性意愿。也就是说,为了不陷入性骚扰的指控,权力上位者应该主动拒绝这种情况?”

吕孝权:对啊。一个法律不容,世俗道德也不容的事情,作为权力上位者,当然应该主动拒绝,主动防范。但现在太少有人意识到这一层了,很多人都考虑不到权力不平等关系对双方关系的巨大干扰。

三联生活周刊:在采访您之前,我其实也没有从这个角度思考过。

吕孝权:所以应该加强学习。另外我也强调一点,目前全社会对遭受性别暴力的被害人,并没有构建起系统性的社会支持资源。

这种背景下,一个性别暴力的被害者做出以下4种选择当中的任何一种,都应该得到充分的理解尊重和支持:第一,选择隐忍永远不发;第二,曝光后选择私了;第三种告诉后撤回;第四,坚定维权。

与其去苛责受害者为什么不拿起法律武器,我们其实更应该反思,整个社会是否提供了足够良好的各方面支持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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