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作品”第一案: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金庸诉江南案二审判决书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同人作品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诉侵权作品《此间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被誉为“同人作品”第一案。
“同人作品”一词源自日本,意为借用知名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人物名称、性格设定等元素而重新创作的作品。传说中的“二次创作”。
自原告2016年起诉,该案便广受关注,2018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赔188万。(注,2018年10月金庸先生去世)
2023年5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赔188万等。二审判决认为,《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表达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事件、场景设计与安排以及内在逻辑因果关系,具体细节、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但整体而言,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体现了查良镛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此间的少年》多数人物名称、主要人物的性格、人物关系与查良镛涉案小说有诸多相似之处,存在抄袭剽窃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
二审法院考虑到《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情节并不相同,且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读者群有所区分......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但如需再版,则应向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从《此间的少年》所利用的元素在全书中的比重,酌情确定经济补偿按照其再版版税收入的30%支付。
附二审判决书(转自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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