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家会所及8名会计师、1家评估机构及2名评估师收警示函
文/梧桐小新
5月19日,江苏证监局公布了对3家会计师事务所及8名签字会计师、1家评估机构及2名签字评估师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及4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的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中,未关注到黑牡丹在从事上述交易时未实际取得货物的控制权,无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实质承担提供融资服务的作用,其身份实质为代理人,未根据上述业务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识别出公司采用总额法存在错报;在审计过程中利用了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但未对中联评估的工作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价,未对2021年艾特网能收入预测与实际收入的差异以及发生差异的原因予以充分关注,未对中联评估相关收入预测的依据进行复核,未对其预测的合理性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并作出评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2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的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特网能)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中,未关注到艾特网能在从事上述交易时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以及商品转让前后的存货风险,无权决定转让价格,其身份实质为代理人,未根据上述业务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识别出公司采用总额法存在错报。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及2名签字注册评估师,在执业的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2021年减值测试相关评估项目中,在对商誉相关资产组进行未来收益预测时,预测2022年艾特网能总包服务业务收入为8.85亿元,以后年度每年均有4.42亿元的收入。上述预测,仅以与艾特网能高管的访谈、某客户与相关方签署的融资意向书作为依据,即认为艾特网能相关项目可以按原计划确认收入。你们未充分关注艾特网能2021年总包服务业务实际收入与前一年评估的预测数据存在重大偏差,在艾特网能总包服务业务在手订单均处于停工状态且并无实质性好转的情形下,未充分考虑订单存在无法履行的风险。上述收入预测依据不可靠、不充分,导致商誉及相关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测算不准确。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及2名签字会计师,在执业的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未恰当评价新承接业务风险、不恰当调整重要性水平、对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相关职业判断不准确、对外担保、诉讼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文凯、戴伟忠、徐雅芬、殷亚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文凯、戴伟忠、徐雅芬、殷亚刚执业的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牡丹)2016-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黑牡丹未按业务实质对公司2016年至2021年开展的棉纱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你们在对黑牡丹2016年至2021年的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关注到黑牡丹在从事上述交易时未实际取得货物的控制权,无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实质承担提供融资服务的作用,其身份实质为代理人,未根据上述业务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识别出公司采用总额法存在错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的有关要求。
二、黑牡丹未对其并购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特网能)形成的商誉在2021年进行减值。针对上述事项,你们在审计过程中利用了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但未对中联评估的工作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价,未对2021年艾特网能收入预测与实际收入的差异以及发生差异的原因予以充分关注,未对中联评估相关收入预测的依据进行复核,未对其预测的合理性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并作出评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王文凯、徐雅芬作为黑牡丹2016-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黑牡丹2016-2018年年报审计中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戴伟忠、徐雅芬作为黑牡丹2019-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黑牡丹2019-2020年年报审计中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王文凯、殷亚刚作为黑牡丹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黑牡丹2021年年报审计中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措施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5月15日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潘坤、孙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特网能)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艾特网能未按业务实质对2020年开展的机电总包类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你们在对艾特网能2020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关注到艾特网能在从事上述交易时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以及商品转让前后的存货风险,无权决定转让价格,其身份实质为代理人,未根据上述业务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识别出公司采用总额法存在错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其中签字注册会计师潘坤、孙昊对相关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措施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5月11日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汪炫、王德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特网能)形成的商誉2021年减值测试相关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评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你们在对商誉相关资产组进行未来收益预测时,预测2022年艾特网能总包服务业务收入为8.85亿元,以后年度每年均有4.42亿元的收入。上述预测,仅以与艾特网能高管的访谈、某客户与相关方签署的融资意向书作为依据,即认为艾特网能相关项目可以按原计划确认收入。你们未充分关注艾特网能2021年总包服务业务实际收入与前一年评估的预测数据存在重大偏差,在艾特网能总包服务业务在手订单均处于停工状态且并无实质性好转的情形下,未充分考虑订单存在无法履行的风险。上述收入预测依据不可靠、不充分,导致商誉及相关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测算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第二十三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第二十八条以及相关规定,其中签字注册评估师汪炫、王德民对相关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评估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措施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5月11日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江海锋、邓国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或“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恰当评价新承接业务风险
业务承接阶段,你们未考虑新海宜上年度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内控鉴证报告等情形,将该项目风险评价为中风险;与前任会计师沟通时间远迟于业务约定书的签订时间,未考虑前任会计师沟通情况对业务承接的影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10)第七条的规定。
二、不恰当调整重要性水平
计划审计工作阶段,你们原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为245.8万元,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为122.9万元;后改按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调整重要性水平为1,280万元,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为640万元。新海宜近年来经营状况大幅波动,项目风险未显著减少,你们将重要性水平选取基准由收入改为资产,大幅调高重要性水平,该调整无合理依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2019)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对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相关职业判断不准确
你们未发现公司部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不恰当,对发现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审计调整不当。以上职业判断不准确,相关会计处理均导致公司当年利润增加。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四、对外担保、诉讼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将对外担保、诉讼作为重大会计事项和审计事项,但仅检查了公司提供的未决诉讼文件,未执行询问管理层、查阅外部法律顾问信函等程序,未对公司对外担保、诉讼的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公司预计负债计提不完整。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其中签字会计师江海锋、邓国强对上述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请你们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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