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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民政部召开扩大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介绍,经过调整后,共21个省(区、市)成为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地区。
同时,王金华也回应了相关热点问题。在回应如何避免重婚、骗婚现象时,王金华表示,民政部门将强化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审查功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信息进行联网核验。
开展“跨省通办”
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婚姻登记户籍限制
王金华介绍,全国目前每年平均办理结(离)和补领婚姻登记证1800万对左右。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户分离现象较为普遍,长期外出工作、生活、学习的群众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不仅耗费时间、精力和财力,也带来很多不方便,群众对婚姻登记异地办理的需求十分强烈。
自2021年6月1日起,民政部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5省(市)部署开展了内地居民结婚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2省2市开展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截至2023年5月24日,试点地区累计“跨省”办理婚姻登记125247对。
“总体来看,全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有效满足了群众异地婚姻登记实际需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王金华说,这项工作有效满足了群众婚姻登记需求,促进了婚姻登记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提升了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水平,同时也降低了全社会的婚姻登记成本。
他表示,开展“跨省通办”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婚姻登记户籍限制,实现了按居住地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的要求,促进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对婚姻登记服务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下一步,为修订《婚姻登记条例》创造了条件。
自实施“跨省通办”以来,各地政务信息平台中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调用频次仅次于人口基础信息,而且打破了长期存在的地域和部门间的政务数据共享壁垒,实现了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审查,畅通了涉婚姻信息流动,推动了电子政务服务创新。
扩大试点后,
能基本满足群众异地办理婚姻登记需求
针对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范围,王金华介绍,扩大试点可惠及近一亿外出务工经商、求学就业的广大流动人群,既有经济效益,更有社会效益。同时,有效回应群众异地办理婚姻登记诉求的现实需要,扩大试点后的21个省份将覆盖我国总人口的78.5%,能够基本满足群众异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
按照国务院授权,此次扩大试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将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安徽、福建、江西、广西、海南、宁夏等11个省(区、市)纳入扩大试点范围,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同时,第一批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5个原有试点省份继续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第一批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4个原有试点地区由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扩大为江苏、河南、湖北、陕西4个省份全域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此外,浙江在第一批试点开始前就经过国务院批准开展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全省通办”。这次将浙江由“全省通办”扩大为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调整后,试点地区为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共21个省(区、市),上述地区均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新纳入试点地区婚姻登记机关统一自2023年6月1日起受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原试点地区试点结束时间相应延后,与新纳入试点地区结束时间保持一致。
“重婚、骗婚等行为既涉及个人诚信缺失,也涉嫌违法犯罪,不但损害了婚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诚信价值,也干扰了政府正常的管理秩序。为此,民政部门将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王金华说。他介绍,民政部门将提升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全国联网的稳定性和信息的完备性,强化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审查功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信息进行联网核验。同时,要求各级婚姻登记机关配置智能化个人信息比对设备,提高婚姻当事人个人信息比对的准确性。探索建立婚姻领域个人信用制度,婚姻当事人签署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承诺不实将纳入个人信用惩戒范围。此外,民政部门还将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甄别能力。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民政部门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二级巡视员杨宗涛介绍,按照国务院的批复,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的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即,将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调整为“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将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调整为“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比如,男方的户籍在甘肃、女方的户籍在湖南,他们中的一方或双方长期在北京工作生活。按照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他们只能回甘肃或湖南进行婚姻登记。但按照试点要求,这次北京市是试点省份之一,因此,他们既可以选择回到甘肃或湖南进行婚姻登记,也可以选择在北京市进行婚姻登记。”杨宗涛举例说。王金华介绍,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婚姻登记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应当逐步向常住人口覆盖,也就是说,不仅要覆盖户籍人口,也要覆盖常住人口。开展婚姻登记服务是一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也是一项高频政务事项。“跨省通办”试点就是解决长期在外工作、学习、生活的群众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不便以及增加支出费用的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各地婚姻登记资源配置和承载能力,确保婚姻登记平稳有序。“居住证是证明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证明,也是婚姻登记机关确定管辖权的重要凭证。在‘跨省通办’试点过程中,要求婚姻当事人提供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就是为了实现既为群众婚姻登记提供便利,又能确保婚姻登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种制度设计。”王金华说。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调整后,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不但要出具双方当事人户口簿和身份证,还应当出具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例如,男方的户籍在甘肃、女方的户籍在湖南,他们中的一方或双方长期在北京工作生活,一方持有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发放的居住证,如果选择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则需要提交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一方由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发放的有效居住证。”王金华举例说。“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第一批试点地区经验,这次试点进一步放宽了使用居住证的范围。”王金华介绍,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允许一方或双方户籍是本省(区、市)的,可以在本省(区、市)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他解释,如男女任意一方具有上海市静安区户籍,双方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在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也可以选择在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虹口区民政局等上海市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这进一步简化了婚姻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要求,也符合目前各地普遍开展“省内通办”“市内通办”等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区域内通办”的实际,可以最大程度上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便利。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过程中,婚姻当事人应当配合做好哪些工作?杨宗涛介绍,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户籍人口,办理方式与试点前完全一致。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外,还需要提交一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办理地的有效居住证,而且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现场办理。需要说明的是,为提高“跨省通办”的效率,避免人员聚集,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试点地区基本都开通了网上预约预审系统,建议当事人按照试点地区的要求提前在网上预约;办理婚姻登记时,如实填写本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以免因信息不实无法办理。本次扩大试点有21个省份实现“跨省通办”,何时能够实现全国范围内通办?杨宗涛介绍,要实现全国范围内通办,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婚姻登记条例》相关条款要进行修订,这是异地通办的法规依据;二是要有坚实的基础支撑,包括信息系统、婚姻登记数据、工作制度和流程、人员力量配置等,现在这两个条件尚未完全成熟。第一次和此次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范围,一是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和现实需要,主要考虑流入人口较多省份。扩大试点后,21个试点省份将覆盖我国总人口的78.5%,基本满足群众异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二是通过试点进一步积累经验、加强基础建设,同时积极推动《婚姻登记条例》的修订,为“全国通办”打下坚实基础。“婚姻登记实现全国范围通办是我们的工作目标,待条件成熟后,民政部将及时推动此项工作。”杨宗涛说。
编 辑:李 超
主 编:包海多
审 核:徐宏任
统 筹:李健宏
监 制:杨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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