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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4员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刑?合规内控瑕疵多,这公司创业板IPO

曾有4员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刑?合规内控瑕疵多,这公司创业板IPO

公众号新闻


文/Ronald


摘要:成都正恒动力申报创业板IPO,是一家从事发动机缸体及相关汽车零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的内控瑕疵较多。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12月25日发布了成都市新都区法院的两份一审刑事判决书:《廖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罗某、陶某某、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这4人均被判有期徒刑。第一份判决书明确写明廖某为正恒动力员工。第二份判决书只写明罗某、陶某某、宋某某的公司员工身份,但没有写明是哪个公司。但该判决书载明“2018年1月18日、1月22日,公安机关在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将被告人陶某某、罗某、宋某某挡获。”因此,该三人大概率也是正恒动力的员工。公司申报IPO时的报告期是2019年、2020年、2021年。上述4人一审判决的时间为2018年11月,离报告期期初相差不到2个月。如果上述4人均为正恒动力员工,该4人利用采购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好处费、回扣,人数较多、持续数年,说明公司采购环节内控存在严重问题。公司是否已对采购环节的内控问题进行有效的整改?是否能有效避免类似罪案再次发生?招股书应该补充披露一下。2020年9月全资子公司川相铝业因存在多项安全隐患问题被成都市应急管理局罚款1.8万元。全资子公司桐林铸造于2022年4月30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人,完成整改后很快被打脸,同年11月4日又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人。第一次事故的整改有效性何在?2起事故分别被罚款30万元。深交所审核中心2轮问询及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均重点关注了合规及内控存在的诸多问题,比如:员工持股平台信源集的法律瑕疵及新三板挂牌期间未披露信源集的财产份额代持情况,发行人历史股东人数实际超过200人情形,发行人2项募投项目均需要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手续,但目前尚处在前期筹备阶段,暂未取得相关的节能审查手续。


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创业板IPO。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发动机缸体及相关汽车零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发动机缸体、缸盖、轴承盖、壳体等各类铸铁、铸铝精密零部件产品。公司前身成都正恒动力曲轴箱体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2016年10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7年3月30日,公司股票挂牌新三板,股票代码:871211,2018年3月15日,公司股票在新三板终止挂牌。公司控股股东为注册于香港的TPP Group HK Limited,实际控制人为刘帆先生。2020年、2021年、2022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7350万元、63967万元、73227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931万元、5809万元、6883万元。



公司预计2023年1-6月营业收入同比变动率为-6.69%-6.43%,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比变动率为-9.63%-5.87%。



一、2018年4名员工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12月25日发布了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的两份一审刑事判决书:《廖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罗某、陶某某、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廖某系成都正恒动力员工,2016年3月至案发,廖某利用其担任工程部刀具师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取供应商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XX和XX有限公司、成都XX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共计人民币77888元。2018年11月23日被成都市新都区法院一审认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廖某利用其担任成都XX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刀具师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取与成都XX股份有限公司有采购合作业务的供应商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XX和XX有限公司、成都XX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共计人民币77888元。


另查,被告人廖某已退清全部赃款7788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多次收取回扣、好处费人民币共计77888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再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好、积极上缴全部赃款以及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法律法规等情节,本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对于罗某、陶某某、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虽然判决书只列明被告人罗某、陶某某、宋某某为公司业务员/职员,没有明确写明公司名称,但判决书载明“2018年1月18日、1月22日,公安机关在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将被告人陶某某、罗某、宋某某挡获。”结合判决书提供的其他信息,可以合理推断上述3人任职单位很可能就是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陶某某在采购中心商务课担任课长,负责该公司所有采购物资的价格谈判、采购合同签订等事务。被告人罗某先后在采购中心作业课、商务课担任业务员一职。被告人宋某某在采购中心作业课担任采购业务员一职,负责部分生产资料的采购事务。罗某、陶某某、宋某某分别收取供应商好处费/返点费19.99万元、20.14万元、14.01万元,成都市新都区法院2018年11月29日判决上述3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陶某某在成都XX股有限公司采购中心商务课担任课长,负责该公司所有采购物资的价格谈判、采购合同签订等事务。2015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陶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向与公司有采购合作业务的供应商索取“好处费”。被告人陶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非法收取“成都XX和XX机械有限公司”等供应商人民币199900元。


2、被告人罗某先后在成都XX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中心作业课、商务课担任业务员一职,负责公司部分生产资料物资的采购事务。被告人罗某利用职务之便,向与公司有采购合作业务的供应商索取“返点费”、“好处费”。2012年至案发,被告人罗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非法收取“成都XX和XX机械有限公司”等供应商人民由201400元。


3、被告人宋某某在成都XX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中心作业课担任采购业务员一职,负责“成都XX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生产资料的采购事务。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与“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有采购合作业务的供应商收取好处费。2016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非法收取“成都XX和XX机械有限公司”、“成某XX科技有限公司”等供应商人民币140100元。


2018年1月18日、1月22日,公安机关在成都正恒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将被告人陶某某、罗某、宋某某挡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某、罗某、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回扣、好处费归个人所有,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


经审理查明,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被告人罗某已退清全部赃款201400元,被告人陶某某已退清全部赃款199900元,被告人宋某某已退清全部赃款1401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陶某某、宋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回扣、好处费人民币归个人所有,其中被告人陶某某非法收取贿赂款199900元、被告人罗某非法收取贿赂款201400元、被告人宋某某非法收取贿赂款140100元,其行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陶某某、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陶某某、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再综合被告人罗某、陶某某、宋某某均无前科,当庭认罪态度好,积极上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但不宜适用缓刑。对三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


二、被告人陶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


三、被告人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



公司申报创业板IPO于2022年6月29日获得受理,报告期为2019年、2020年、2021年。上述4名员工一审判决时间为2018年11月,离报告期期初间隔相差不到2个月。如果上述4人均为正恒动力员工,该4人利用采购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好处费、回扣,人数较多、数额较大、持续数年,说明公司采购环节内控存在严重问题。虽然这4人的犯案时间不在报告期内,但一审判决时间离报告期初很近。公司是否已对采购环节的内控问题进行有效的整改?是否能有效避免类似罪案再次发生?招股书应该补充披露一下。


二、一全资子公司2020年被应急管理局罚款1.8万元


2020年8月15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都江堰川相铝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巡查时发现存在如下安全隐患问题:(1)抛丸作业区挂式抛丸机使用的除尘系统未按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2)现场使用可燃气体(天然气)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3)个别空压机、压空过滤罐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和压力表未定检;(4)现场使用的风机蛇皮管破损严重;(5)现场地沟盖板缺失未采取防护措施;(6)水泵电机旋转部位的防护罩缺失;(7)部分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成都市应急管理局针对上述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责令川相铝业限期改正。2020年9月7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向川相铝业下发了(成)应急罚(2020)5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川相铝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8万元。


三、一全资子公司2022年4月发生一起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有效整改后,11月又发生一起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2次事故被罚款60万元


1、2022年4月30日桐林铸造安全生产事故的整改及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4月30日,桐林铸造制造一课一名热芯操作工违章操作射芯机控制开关按钮合模,被射芯机抽针支架挤压躯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向桐林铸造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立即暂停制造1课生产作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妥善处理善后。


桐林铸造于事故发生之后采取了一系列整改防范措施,具体如下:(1)针对本次安全事故进行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通报并对所有部门和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其中对现场操作人员的培训需进行培训效果验证,验证合格后方能上岗;(2)对制造一课射芯工序机械伤害进行应急演练,从“应急准备、应急处理、应急评估”三个方面进行,通过演练找出不足并进行改善;(3)对桐林铸造35台热芯机进行操作面板操作方向、位置改善,单键启动改善为双手启动,有效杜绝在设备运动区域内启动设备的风险;(4)开展公司级交叉隐患排查治理,从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应急救援、日常安全管理、作业环境、主要设备装置、生产工艺、建构筑物等方面进行;(5)修订完善厂内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开机前、正常操作、异常操作及应急处理四大方面全覆盖等。


2022年6月2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经对桐林铸造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涉及的所有安全隐患已完成整改。


2022年7月11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向桐林铸造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单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力,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射芯机控制箱安装位置不当且未采用双手启动按钮的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向桐林铸造总经理、安环课课长、制造一课课长、A线主管等责任人员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以4.81万元-0.96万元不等的罚款。事故发生后,桐林铸造积极配合调查并承担相应责任,与死者员工近亲属达成了工亡赔偿协议书并已赔付完毕。桐林铸造及相关责任人员已落实整改并于2022年7月分别缴付上述罚款。


上述安全事故整改完成后,公司的整改有效性很快被打脸!同年11月4日,该子公司又发生一起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


2、2022年11月4日桐林铸造安全生产事故的整改及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11月4日,桐林铸造制造二课一名冷芯操作工因违章操作,将停车开关误启动为混砂开关,在设备仍处于自动运行状态下查看机械异常,被恢复自动的冷芯机小车挤压躯干受伤,后经医院现场确认死亡。同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向桐林铸造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立即暂停生产作业;立即开展全公司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相关部门事故调查。


该项事故发生后,桐林铸造又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


2022年12月5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向桐林铸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单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培训教育模式简单,未结合智能化机械设备性能从根本上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重点设备关键部位的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万元罚款。同时,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向桐林铸造总经理、生产保障课课长、制造二课课长、制造二课线主管责任人员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以4.81万元-0.96万元不等的罚款。该起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桐林铸造积极配合调查并承担相应责任,与死者员工近亲属达成了工亡赔偿协议书并已赔付完毕。桐林铸造及相关责任人员已落实整改并于2022年12月6日分别缴付上述罚款。


2022年12月9日,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经对桐林铸造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当日所有的安全隐患已完成整改。桐林铸造整改后,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整改措施有效。


招股书披露:上述桐林铸造两起安全生产事故均属于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对桐林铸造及相关责任人出具的行政处罚均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桐林铸造、雷能彬等人不构成重大事故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安全生产的内控制度健全且整改后有效运行,上述两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不会对发行人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深交所审核中心对公司内控问题重点关注


深交所审核中心对公司的2轮问询及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均提到了公司合规、内控事项。首轮问询问题“15.关于合规经营”、第二轮问询问题“5.关于合规经营”。2023年3月15日公布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2、关于合规经营及内控制度”除发行人及子公司多次被行政处罚情形之外,还指出:(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的违法违规事项较多,包括员工持股平台信源集的法律瑕疵及新三板挂牌期间未披露信源集的财产份额代持情况,发行人历史股东人数实际超过200人情形,发行人财务内控不规范和无证房屋及构筑物等情形。(2)发行人2项募投项目均需要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手续,但目前尚处在前期筹备阶段,暂未取得相关的节能审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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