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的业务是不是所有警种里最简单的?
01
不知道外人怎么看,反正很多同事是这么认为的,其实这是一种想当然的误解。
说一个真实的案件。
一个出租车司机在禁停的道路上违规停车,下车的乘客在开门时将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骑车的女子头部着地,导致颅脑损伤,数日后经医治无效死亡。
司机称,我已提醒乘客注意车辆和行人。
乘客说,司机没有提醒,一停车司机就说千万别被交警抓到,还催我赶紧下车,动作快点。
主办交警认为,司机应承担主要责任,乘客承担次要责任。
但通案会上争议极大,经过反复研究,最终多数人的意见是:司机和乘客分别承担同等责任,伤者无责。
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二人均不服并拒绝签字。
经上级部门复核,改为:司机和乘客共同承担全部责任,伤者无责。
02
司机和乘客都认为自己仅应承担次要责任;死者丈夫因未得到充分的赔偿,强烈要求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现在,三方都到公安机关信访。
检察院也懵了,公诉科长说司机和乘客共同承担全部责任,你这是要搞创新么?
办了这么年交通肇事案,我还是第一次在刑事中见到这样的责任认定。
说罢,拿起电话请教法院刑庭庭长,庭长说刑事案件都是先经过你的手,才能到我这里,你都没见过这样奇怪的认定,我更是孤陋寡闻了。
公诉科长对交警说,老兄你给我解释下吧。
交警说,司机和乘客二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承担全部责任的,但是在二人的内部,无法再进一步划分比例了。
法律规定:死亡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现在都负全部责任了,我们只能把二人都起诉了。
03
可以说几乎每一起事故,无论责任如何认定,都会有人不满意,因为它对刑事、民事、行政的处理结果都有直接的影响,对各方利益影响极大。
虽然在性质上,它仅仅是一个证据,当然可以不采信,甚至可能被推翻,但一般情况下检法都予以认可不会轻易否定,毕竟责任的认定是一件非常专业的事情。
类似的案例,各地都曾发生过,标准也不统一,有定司机主责的,也有定乘客主责的。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之所以问题很多,争议很大,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理论的研究还跟不上。
因为普通民事侵权的研究从罗马法时代就开始了,现在已相对成熟。
而汽车的出现,不过两百年,人们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理论尚不清晰,实践当然模糊,标准不一致,空间也很大。
04
老邢当然要说下自己的看法。
就本案来说,出租车司机作为承运人,根据民法典运输合同,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这是他最重要的合同义务。
司机的工作就是穿梭于大街小巷运送乘客,始终在道路上行驶,始终处于风险之中,因此保持高度注意,是他应尽的义务。
司机是专业人士,一直以来,在法律上,对于专业人士的要求是高于常人的,因为他们对风险的了解更加充分,所以应当比普通人担负更多的的注意义务。
在行驶中,车辆整体处于司机的控制之下,现在司机违法停车,将车辆置于一个危险的境地,从而为事故的发生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条件。应当说,司机的过错还是比较大的。
05
但这就能说明司机的过错程度大于乘客吗?未必。
停驶之后,车辆就不在司机的完全控制之下,正是那个不由司机控制而由乘客控制的的部分引发了事故。
乘客没尽到注意义务,就打开了车门,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正因为如此,有的人认为乘客主责。理由是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开车门的风险即使对于普通人也早已是个常识,乘客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
因司机和乘客各执一词,在二人的内部,无法判断谁的过错更大,谁的过错更小,所以当然也就无法推定二人承担同等的责任。
也就是说,第一次的责任认定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撑。
复核后的责任认定,更为谨慎。其实在刑事上和民事上都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刑事上,按照存疑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既然不能断定谁的责任更大,那么乘客和司机都不承担主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负刑事责任。
民事上,这种划分意味着二人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这显然更有利于死者家属。
06
作为一个乘客来说,出去打了个的却导致最后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的社会观念难以接受。
同样,司机仅因违停就要被追究交通肇事罪,也过于苛责。
法律不外乎人情。
本案的赔偿数额超过百万,如此沉重的负担必然令二人以后加倍地小心谨慎,再犯的可能性小,可以说法律的教育、惩罚和预防目的已经达到。
刑法是最后法,可以不必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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