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霜:从一桩遗嘱大案,看文字的不同意义
朋友后院,照片由晓霜拍摄(7/9/2022)
昨天几位文学姐妹相聚,畅谈甚欢。当我感叹周围一些优秀的理工生跨界成为很好的作家,坐在我身边的一位文友说,医生和律师都可能成为很好的作家,医生的笔可以像手术刀那样细致,层层剖析,深入刻画。律师有很多故事可写,但是律师的语言往往过于规范化。我深有同感,觉得自己的文字受法律训练的影响,缺少了很多创意和灵动,少了天马行空的想象力。我常常被诗意和文学的文字所感动。
晚上正好赶上一场北大《八零纵横》的讲座,由中文系80级校友马亦凡同学主讲中国的遗嘱和继承法。我知道法律系的同学中,有不少曾经拥有过作家梦,今天又看到中文系的同学跨界成为律师。还有同学从律师成为艺术家。这些跨界成功的同学,他们的人生和各种创意,通过多年不懈的努力,活出了丰盛的生命,令人敬佩。
非常有趣,昨天在马亦凡律师的讲座中,她分享了一个影响很大的诗歌遗嘱案。听了这个案件,让我想到了诗人的命运;读到诗歌遗嘱,想到语言文字的不同意义。
我先简单介绍一下这个“诗歌遗嘱”案。
大学教授翟光林生前与前妻共同购买了一栋自住房,两人办理过房产证书。前妻去世后,翟光林晚年与保姆王桂芬结婚。王对翟照顾有加,关系融洽。翟光林与其前妻有一养子郑晓伟,但是养子对养父母从未履行过赡养义务,养父子关系不睦。翟光林2000年元旦立下诗歌遗嘱。诗中写到:房屋自当归妻住,谁想占用都无权。
图片来自马律师7/17/2022 讲座
两年后,2002年翟光林病逝。养子郑晓伟将王桂芬诉上法院,认为翟光林留下的100多平米的住房和银行存款应归他继承。他认为翟光林虽有诗歌遗嘱,但是“房屋自当归妻住”中的“住”是指居住权,而非所有权;“谁想占用都无权”中的“谁”是泛指,也可以理解为特指王桂芬及她的子女;“此款归妻去支配”中的“支配”亦非指所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翟光林及前妻于生前共同购买的自住房,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翟光林及其前妻所有。前妻去逝后,其原享有的房屋二分之一的所有权应属其夫翟光林,其养子郑晓伟继承前妻的另一半,即翟光林享有该争议房四分之三份额的所有权,原告郑晓伟享有该争议房四分之一份额的所有权。
翟光林生前虽立有遗嘱,但并未对其所居房屋享有份额的所有权进行处分(仅处分了居住权),故对其所享有份额应法定继承,由其养子郑晓伟、被告王桂芬各半继承。
法院判决:翟光林生前遗留的房屋由原告郑晓伟继承62.5%的所有权,由被告王桂芬继承37.5%的所有权。
图片来自马律师7/17/2022 讲座
王桂芬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同样认为,被继承人翟光林虽留有遗嘱,但该遗嘱只明确上诉人的居住权,并没有将所有权处分给上诉人。因此双方所继承的房屋只能按法定的继承份额进行分割,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因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那就要走法定继承的程序。大家注意,法院并没有判决这个诗歌遗嘱无效,只是对诗句里面的字有不同解释,因此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意义和对遗产的不同处置。
翟光林的这句“房屋自当归妻住”中的“住”字,法院认定只指居住权,而非所有权。这一字之差,不同的解释,到底是住(居住权)还是有(所有权),就直接决定了法定遗嘱继承人/养子郑晓伟是否有继承权。
当然这个案件争论很多,例如遗嘱到底是应该按字面意思去解释?还是要尽量按当事人的意愿去执行?这个案件中,什么是当事人的真正意愿?法定继承人养子从未履行过赡养义务,第二任妻子照顾老人直到他去世,是否应该享有更多继承份额?那些没有结婚,照顾老人的共同生活伴侣是否有法律的权益?马律师分享了案例,一一解答。
中国的遗嘱和继承法仍然有待完善,我们没有继承法的传统和文化,没有丰富的判例。马律师也提到遗产税在中国50年代就有立法,但是至今从未执行过,也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开始执行。
我不是家庭和民事法的律师,中美的法律也相差很大。在美国每个州的法律都不同。在中国继承法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继承人,原则上是平均分配;第二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外父母。在美国,父母不是第一法定继承人。
诗歌遗嘱案提醒我们,书写一份遗嘱,一份合同,首先要文字准确,避免争议。诗的语言,文学的描述,与法律文件目的不同,各有各的表达,意义也不同。
诗用想象和意象的语言,诉说心灵,直达心灵,但绝对不是法律的工具。当我生活在两个不同的语言世界,看到不同的风景。也提醒自己不同的文本,自有不同的规范,不同的追求和不同的意义。你可以天马行空诗意地书写自己的人生,但是法律文件,还是需要用法律的语言准确地表达你的诉求,以避免纠纷和风险。这是这个周末文友聚会和马律师讲座,给我的一点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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