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私搭浮桥案,“受害者”到底是谁
吉林省白城市村民黄某某一家18人因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罪,最近持续发酵。
就此前媒体披露的案件判决书来看,核心案情本来并不复杂。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披露,自2005年至2014年,被告黄某某私搭浮桥收过桥费,2014年冬又私自建固定桥以及桥旁的彩钢房和地坪,进而拦车收取过桥费。综合这些事实,黄某某及其亲属共计18人构成寻衅滋事,被分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缓刑。
这一2019年的判决因为黄某某提起上诉、媒体报道,而于近日为大众熟知。就判决书中的这些情节,法院判决是否得当,罗翔等知名刑法学者也陆续发表观点。罗翔认为考虑到私搭浮桥虽然违法,可毕竟满足了周边过河的需求,不符合寻衅滋事的主客观要件,觉得刑罚过重,处以行政处罚即可。这类法理探讨,对于理解法治和正义无疑是有帮助的。不过舆论场对此事的讨论,则要复杂很多。
几天来,支持和反对黄某某一家的变成不同阵营,彼此吵得不可开交。有的认为黄某某一家搭桥是做善事,不该被判刑,有的则认为他们强制收费,近乎村霸,所以罪有应得。法律和道德的标准,在其间混杂不清。而且为了证明黄某某是村霸,网上还出现很多似是而非的传闻,比如说他为了逼人走私搭的浮桥,把别处本可以过河的浅滩挖断;甚至还有人说他参与盗沙,属于黑社会。为了证明黄某某是恶人、被判刑活该,这些网友提供了比当时公诉机关指控更多的证据,但如果这些罪行存在,公诉机关和法院为什么只认定私搭浮桥和强制收费呢?
可见,为了捍卫某个立场,选择性采信网传信息,可能有失客观。要更准确定性黄某某的行为,不妨问一个更简单也更本质的问题,本案的“受害者”到底是谁?
如果黄某某一家的行为只是一审法院认定的私搭浮桥和收费,那很难说有直接的“受害者”。因为黄某某不搭这个桥的话,这里本来就无法通行,不想缴费的可以当这里没有桥,原路绕行即可。而想省路省时间给过桥费,毕竟享受到了服务,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受害者”。当然,这绝不是为黄某某辩护,如罗翔教授所言,私搭浮桥违法性质是显然的,只是介于危害程度低,用刑罚稍显苛刻。
“受害者”的追问,还可以从另一个层面来理解此案。那就是如果说黄某某此前的私搭浮桥是罪行,那拆完桥刑罚他之后,周边村民受益了吗?虽然不用再给他过桥费,可是想去河对岸却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说得更直接一点,如果当地不尽快修桥,那拆掉黄某某的浮桥,周边村民反而成了“受害者”。这也是很多人支持他,不认同刑罚的底层原因。
但是,如果网传的一些消息属实,比如黄某某挖断了其他本可通行的路,逼得人不得不过他这座桥,不得不给过桥费。这种情形下,这些被逼的人,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受害者”。如果有了这些受害者,那黄某某修桥收费的行为,就有了涉黑的嫌疑。如果法院依据这些施以刑罚,相信争议就会少很多。
所以,要想让公众在道德层面、法律层面拥有更多共识,当务之急还是要在事实层面做一些权威的核实。除了私搭浮桥和收费之外,黄某某一家在当地是否还有其他“恶行”,诸如对岸村支书指控被黄某某殴打等,到底来龙去脉是什么,都有待澄清。
现实的世界常常不是非黑即白,黄某某也很难用“好人”还是“坏人”来论定,但确定他做了哪些事、有没有伤害到别人、该承担什么责任,这是法治社会可以追求,也应该做到的。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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