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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莉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除同意仲裁裁决支付的债券项目承揽奖差额829000元外,要求

1.中原证券公司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1398113.21元;

2.中原证券公司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1088886.79元;

3.中原证券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24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509925.96元。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齐莉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劳动争议案  号(2023)京02民终2919号

发布日期2023-06-07浏览次数21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2919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鼎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程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齐莉莉,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山,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硕,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莉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原证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齐莉莉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中原证券公司一审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事实认定不清。齐莉莉主张5%额外承揽奖的依据不成立:1.齐莉莉所承揽的两个项目在公司内部宣讲会PPT宣讲时已经结束,PPT宣讲的制度也并没有实施,且后续中国证券业协会专门发文禁止将收入与承揽或承做挂钩。2.齐莉莉的签报未经其所在的投行运营部领导签批,属于无效签报,根据历年历次0A签报程序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承揽奖计提发放程序的规定,投行运营部的签批同意属于必须事项。在遗漏了必须签批部门后,中原证券公司要求根据适格的材料重新发起OA流程,这属于正常的公司管理制度,不应认定齐莉莉的申请获得公司领导的同意。对于不符合公司正常程序的申请,中原证券公司作为独立的运营主体有权利依据公司的管理规定对员工的一些错误行为进行纠正,有权利要求齐莉莉按照公司正常流程和正常的申请文件重新发起签报申请程序。二、一审法院关于齐莉莉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和月工资数额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也存在错误。齐莉莉从2019年9月开始工作满10年,因此2020年工作至9月离职之前的法定年休假天数为7天。齐莉莉9月24日离开公司,公司在9月24日至30日期间仍然正常向齐莉莉发放了工资,该期间作为齐莉莉未休年假的补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法院将两笔偶然性的项目奖金160余万计入月平均工资计算未休年休假的日工资补偿标准与立法的本意不符,且198051.60元的月工资(除以21.75),9100多元的日工资远远超出了经济赔偿金中规定的三倍社会平均工资,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三、一审法院关于2020年奖金的认定是建立在一审法院认定中原证券公司未足额支付齐莉莉5%额外承揽奖金的基础上,从而认为齐莉莉未参加公司2020年度考核非因其个人原因导致,而支持2020年15万的年终奖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齐莉莉辩称,承揽奖差额的申请及签批均符合中原证券公司制定的规则和程序;中原证券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安排齐莉莉休年假,且未休年假工资计算正确。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中原证券公司的上诉意见。

齐莉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除同意仲裁裁决支付的债券项目承揽奖差额829000元外,要求1.中原证券公司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1398113.21元;2.中原证券公司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1088886.79元;3.中原证券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24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509925.96元。

中原证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除同意仲裁裁决支付的2020年1月至9月年终奖金67010.96元外,要求判令1.中原证券公司无需向齐莉莉支付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现公司债券项目(以下简称黔江公司债券项目)及临沂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以下简称临沂公司债券项目)的承揽奖差额829000元;2.中原证券公司无需向齐莉莉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5045.5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齐莉莉于2018年8月6日入职中原证券公司,担任债券及结构金融部执行总经理,双方之间签订有期限为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的劳动合同。2020年9月24日,齐莉莉以中原证券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为由提出辞职。

后,齐莉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中原证券公司向其支付债券项目承揽奖差额、2019年终奖金、2020年年终奖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2021年5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481号裁决书,裁决:一、中原证券公司支付齐莉莉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1月4日黔江公司债券项目及临沂公司债券项目承揽奖差额829000元;二、中原证券公司支付齐莉莉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年终奖金67010.96元;三、中原证券公司支付齐莉莉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5045.52元;四、驳回齐莉莉的其他仲裁请求。齐莉莉、中原证券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

一、齐莉莉提交的证据及中原证券公司的质证意见

第一组:证明齐莉莉债券项目承揽奖金的计算依据、计算方式,以及承揽奖金差额已经经过审批。

证据1.2020年6月在“中原投行大家庭”群组及“邦德之光”群组中的微信记录;证据2.“投行绩效考核办法项目承揽规则和协同制度”宣讲PPT。证明:债权类项目符合发行人主体评级达到AA级且承销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发行人主体评级达到AA+级以上且承销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债券条件的,个人承揽奖适用15%的计提比例。

中原证券公司认可证据1及证据2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①该PPT不是已经发布实施的制度,微信记录里面明确写明该绩效考核办法PPT只是用于宣讲交流,以听取大家意见,不是已经确定实施的制度。中原证券公司在大家庭群组中发布于2020年6月30日召开培训会的消息,并考虑出台P**中的绩效考核制度,在培训会上征求大家的意见。PPT的宣讲时间是2020年7月1日,但齐莉莉诉争的两个项目在2020年4月前就已经归档结案,且中原证券公司在2020年6月已按照10%的计提比例发放了承揽奖金;②PPT宣讲的绩效考核制度并没有实施;③PPT(第5页)内容写明一般项目的承揽奖就是按10%计提,只是对于具有重大意义的优质性、战略性项目,在经过投资委员会决定后,可上调承揽奖比例;④PPT(第9页左侧)写明项目承揽奖的比例是在承揽备案登记表即立项时就已经确定,且经过总部备案。本案中齐莉莉诉争的两个项目在立项时确认的承揽奖比例都是10%;⑤PPT(第9页右侧)明确承揽奖的发放要按照上述的线上、线下审批流程。

证据3.发票及19临经01划款说明;证据4.发票及20临经01划款说明;证据5.债券主体信用评级(临经)。证明:①临沂公司债券项目2019年第一期佣金收入是560万(含税),2020年第一期佣金收入是910万(含税),累计承销收入已经超过了500万;②该项目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③齐莉莉在临沂公司债券项目上计提承揽金的比例应为15%,中原证券公司应补足5%的差额。

中原证券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①虽然上述证据中显示数据是真实的,但如同之前所述,齐莉莉主张的依据是仅供员工讨论的尚未公布实施的分配方案,且此项目在立项时确认的承揽奖计提比例就是10%。

证据6.发票及19黔江01划款说明;证据7.划款凭证、佣金发票及20黔江01划款说明;证据8.债券主体信用评级(黔江)。证明:①黔江公司债券项目2019年第一期佣金收入是596万(含税),2020年第一期佣金收入是132万(含税),累计承销收入已经超过了500万;②该项目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③齐莉莉在临沂公司债券项目上计提承揽金的比例应为15%,中原证券公司应补足5%的差额。

中原证券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①虽然上述证据中显示数据是真实的,但如同之前所述,齐莉莉主张的依据是仅供员工讨论的尚未公布实施的分配方案,且此项目在立项时确认的承揽奖计提比例就是10%。

证据9.承揽奖差额提取签报及其附件。证明:①因中原证券公司仅向齐莉莉支付了临沂公司债券项目、黔江公司债券项目10%的承揽奖,故齐莉莉提出补足剩余5%承揽奖的申请并提起签报;②齐莉莉提起的签报得到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裁、副总裁、人力总监等领导的审批;③涉案项目已经归档,符合发放承揽奖的条件。

中原证券公司不认可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齐莉莉提交的证据缺少两个项目的备案登记表,而在这两个项目的登记表中明确写明立项时确定的计提比例是10%。

证据10.中原证券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菅明军为中原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中原证券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第二组:证明齐莉莉的累计工作年限、未休年假天数及前12个月平均工资。

证据11.社保缴费记录。证明:齐莉莉累计工作年限已达到10年,每年年假天数为10天;证据12.工资明细表;证据13.银行流水。证明:2019年9月到2020年8月,齐莉莉月平均工资198051.60元,以及2020年6月发放了2019年度的部分年终奖。

中原证券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不应将非固定的偶然性的收入计入总额计算平均工资,确认齐莉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98051.60元,确认齐莉莉在2018年8-12月应休年假天数为2天、2019年1-8月应休年假天数为3天、2019年9月-12月应休年假天数为2天、2020年1月至离职应休年假天数为7天,并同意按照19505元的固定月工资标准计算未休年假工资。

第三组:证明年终奖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

证据14.2020年8月15日在8人聊天群微信记录及与陈长春的个人微信记录;证据15.债券部门奖金分配细则。证明:①部门领导陈长春向齐莉莉发送的债券部门奖金分配细则中明确规定,部门年终奖金=(部门净收入-部门总成本)×50%。其中,部门净收入=部门总收入-承揽奖或分公司协同支出;部门总成本=部门产生的总成本+分摊的中后台成本;部门未实现盈利则不进行部门年终奖分配;②部门年终奖金确定后,按照各债券项目收入在部门总收入占比划分至每一债券项目,即项目年终奖金=部门年终奖金×项目收入/部门总收入;③齐莉莉作为项目承揽人、承做人,以及部门人员可以参与各类人员的相应分配。项目年终奖金分配比例具体为:承做人员30%-35%、承揽人员40%-45%、部门统筹人员20%-30%;④根据部门领导陈长春与齐莉莉之前的口头表述,部门项目奖金的总额一般应为项目收益的33%。在此基础上,齐莉莉核算个人参与的三类人员分配的年终奖总额为上述部门年终奖金总额的50%。

中原证券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陈长春在投行运营部8人微信群组中发送分配细则时就明确表示是讨论比例。在与陈长春的单独对话中,齐莉莉也对细则提出她自己认为稍微偏低的意见,完全可以印证中原证券公司关于此分配方案仅供讨论尚未实施的意见。债券部门2019年全部奖金为138万,包含了很多项目,齐莉莉仅参与其中两个项目且存在跨年问题,居然主张分配全部奖金,实属荒唐。

二、中原证券公司提交的证据及齐莉莉的质证意见

第一组(证据1-证据5)证明:中原证券公司已向齐莉莉支付了黔江公司债券项目的全部承揽奖金(立项时确认的承揽奖计提比例就是10%),共计687245.28元。齐莉莉本人对此并无异议,该项目已经结案归档。

证据1.关于黔江公司债券项目和临沂公司债券项目的整体情况介绍。证明:①黔江公司债券项目立项时间是2018年8月22日,两次发行收入分别于2019年5月15日、2020年1月21日到账,已经完成结案归档和奖金发放,批文到期不再发行;②临沂公司债券项目立项的时间是2019年4月9日,两次发行收入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4月1日收入到账,已经完成结案归档和奖金发放,后续不再发行。

证据2.关于计提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公司债券项目承揽奖的OA签报审批页截图及3个附件。证明:①该项目已经结案归档,承办人按照规定提请项目承揽奖计提请示,完成会签程序;②附件1,项目备案之时已经确定承揽奖金比例10%,备案表经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③附件2,项目档案归档日期为2019年7月2日。归档确认表经项目组、债权与结构融资部部门负责人、质量控制总部负责人签字确认;④附件3,根据承揽奖的计提请示,项目收入已经到账并归档,确认承揽奖金额562264.15元;⑤根据以上附件,在线下完成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发起针对计提程序的OA会签,经质量控制总部→投资银行运营管理总部→计划财务总部→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批准。

证据3.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公司债券项目承揽奖发放申请。证明:该项目承揽奖计提比例为10%。承办人按规定完成承揽奖发放申请的线下签字。

证据4.关于计提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项目承揽奖的OA签报截图及3个附件。证明:①该项目已经结案归档,承办人按照规定提请项目承揽奖计提请示,完成会签程序;②附件1,项目备案之时已经确定承揽奖金比例10%,备案表经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③附件2,项目档案归档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归档确认表经项目组、债权与结构融资部部门负责人、质量控制总部负责人签字确认;④附件3,根据承揽奖的计提请示,项目收入已经到账并归档,确认承揽奖金额124981.13元;⑤根据以上附件,在线下完成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发起针对计提程序的OA会签,经质量控制总部→投资银行运营管理总部→计划财务总部→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批准。

证据5.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公司债券(第一期)项目承揽奖发放申请。证明:该项目承揽奖计提比例为10%。承办人按规定完成承揽奖发放申请的线下签字。

齐莉莉表示证据1系中原证券公司自行制作,不属于有效证据,虽然其中列明的19黔江01和20黔江01项目收入情况,以及齐莉莉已经领取的承揽奖具体数额属实,但齐莉莉并不清楚里面是否提及是否继续发放。

齐莉莉认可证据2-5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①本案的争议焦点19黔江01项目和20黔江01项目额外5%的承揽奖,齐莉莉从未否认中原证券公司已经发放的10%;②中原证券公司所谓的线下申请只是在走完线上申请后的一个形式,而并非必须流程,不由此影响奖金的发放;③承揽奖发放申请的签字与中原证券公司主张的会签部门并不一致,再次说明线下签字只是形式,线上签报最关键。

第二组(证据6-证据9)证明:中原证券公司已向齐莉莉支付了临沂公司债券项目的全部承揽奖共计970754元,本人无异议。

证据6.关于计提临沂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项目承揽奖的OA审批截图及3个附件。证明:①该项目已经结案归档,承办人按照规定提请项目承揽奖计提请示,完成会签程序;②附件1,项目备案之时已经确定承揽奖金比例10%,备案表经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③附件2,项目档案归档日期为2020年1月22日。归档确认表经项目组、债权与结构融资部部门负责人、质量控制总部负责人签字确认;④附件3,根据承揽奖的计提请示,项目收入已经到账并归档,确认承揽奖金额369811.32元;⑤根据以上附件,在线下完成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发起针对计提程序的OA会签,经质量控制总部→投资银行运营管理总部→计划财务总部→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批准。

证据7.临沂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项目承揽奖发放申请。证明:该项目的承揽计提比例为10%,承办人按规定完成承揽奖、发放申请的线下签字。

证据8.关于具体临沂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公司债券(第一期)项目承揽奖的申请的请示OA签报流程截图及3个附件。证明:①该项目已经结案归档,承办人按照规定提请项目承揽奖计提请示,完成会签程序;②附件1,项目备案之时已经确定承揽奖金比例10%,备案表经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③附件2,项目档案归档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归档确认表经项目组、债权与结构融资部部门负责人、质量控制总部负责人签字确认;④附件3,根据承揽奖的计提请示,项目收入已经到账并归档,确认承揽奖金额600943.40元;⑤根据以上附件,在线下完成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发起针对计提程序的OA会签,经质量控制总部→投资银行运营管理总部→计划财务总部→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批准。

证据9.临沂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项目承揽奖发放申请。证明:该项目的承揽计提比例为10%,承办人按规定完成承揽奖、发放申请的线下签字。

齐莉莉表示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同第一组相应证明证据。

第三组(证据10-证据13)证明:中原证券公司已就涉案两个项目向齐莉莉按照10%的比例支付了160余万的承揽奖,齐莉莉对已经结案归档且承揽奖已经结算清楚的项目另外主张5%的承揽奖80余万的依据并没有实施,其申请具体承揽奖的程序也不符合正常流程。

证据10.齐莉莉关于计提黔江公司债券项目和临沂公司债券项目承揽奖差额请示的公司签报及8个附件。证明:①齐莉莉对涉案两个项目是针对同一事项重复发起计提;②齐莉莉发起计提之前并没有通过投行运营部关于承揽奖差额比例的批准;③齐莉莉提交的需要线下部门领导会签的附件都是之前已经归档的文件,即在本次发起OA会签之前,齐莉莉并没有取得部门领导的同意,更没有完成线下签字;④齐莉莉关于奖金的计提申请没有通过投行部门的同意,未完成会签,需补充完整后提交;⑤附件1-2分别是涉案两个项目立项的备案登记表,上面明确记载两个项目的承揽奖比例是10%,该比例是财务计提的依据,齐莉莉主张的额外5%承揽奖计提,其应当另外提交一份经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投行运营部门备案的约定5%承揽奖比例的备案登记表。因此,齐莉莉的计提请示缺少关键签字材料,该备案登记表记载的承揽比例是计提承揽奖的前提;⑥附件3-6分别是黔江公司债券项目两个阶段和临沂公司债券项目两个阶段的归档确认表,这4个附件同样是两个项目计提承揽奖时所提交过的线下审批文件,文件中的承揽奖已经足额支付给齐莉莉;⑦附件7-8是齐莉莉根据中原证券公司在两个项目结案后所宣讲的PPT,要求另外发放5%的承揽奖金。另行发放奖金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没有得到投行运营部门的同意,在发现齐莉莉提交附件不规范之后,齐莉莉所属的上级业务部门-投资银行运营部管理总部要求其重新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齐莉莉并没有重新提交;⑧齐莉莉已经在两个项目的4个阶段发起过承揽奖计提申请的请求,其非常清楚请示中是按照投行备案过的登记表中所确定的比例发放,因此不需要在附件的请示中提“申请”。齐莉莉应当做的是在线下向其所属的投行部门提交申请,填写5%比例承揽奖的备案登记表。显然,齐莉莉在请示文件及附件7和8中提申请是不符合规定的;⑨涉案两个项目前四次请示的表述为“该项目收入已全部到账并归档完成,根据《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净收入10%计提项目承揽奖共计XXX元妥否,请批示”。齐莉莉关于涉案两个项目要求补贴的请示,附件七和八表述为“根据优质项目、战略项目承揽奖计提比例适用标准--(股/债)权类项目(第一期)债权类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用15%计提比例:发行人主体评级达到AA级承销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债券,申请将该项目承揽奖计提比例调整为15%”。因此,在正常计提申请时,计提比例已经是前期确定好的,按照投资银行备案登记表上约定的比例计提就行,而齐莉莉最后的计提申请上写的却是申请调整为15%,显然不符合规定。

证据11.《投行绩效考核办法项目承揽规则和协同制度宣讲PPT》。证明:①PPT的宣讲时间是2020年7月1日,齐莉莉主张的两个项目承揽奖在2020年4月前已经完成归档,2020年6月承揽奖金均已发放完成;②PPT宣讲文件并没有生效实施,即使生效实施也不适用于已经结案归档的项目;③PPT第5页写明承揽奖金一般为项目收入的10%,对公司有重大意义的优质性、战略性项目,经公司投委会决定可上调承揽奖比例。即调整承揽奖比例应当向投委会申请由投委会决定;④PPT第9页写明个人承揽奖的计提发放程序,即立项时确定承揽奖比例,向投行运营管理总部备案;⑤从个人承揽奖的备案和具体程序可以看出,承揽奖金比例的决定部门是投行部,在计提程序请示时应当提交在投行部的立案登记表,以便计提时可以确定具体的金额。即便PPT生效且齐莉莉负责的项目没有结案归档,齐莉莉想要完成额外5%承揽奖比例的计提请示也应当先到投行部备案,填写5%的承揽奖备案表,然后再按照规定走具体程序;⑥综上,计提的会签部门投资银行运营管理部要求齐莉莉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计提请示完全合理。

证据12.中证(2019)620号关于印发《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①第2条: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是投资银行条线绩效考核工作的决策机构。投资银行运营管理总部是投资银行绩效考核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证明:齐莉莉所属的日常管理部门是投资银行运营管理总部;②第5条:业务部门根据承揽人贡献度确认承揽比例,填写项目承揽备案登记表,并在立项时向投行运营管理总部备案。证明:齐莉莉承揽奖比例的确定需要向投资银行运营管理总部备案;③第6条(二):部门承揽的项目(含个人),承揽奖一般为项目收入的10%,对公司有重大意义的优质、战略性项目,经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决定可上调承揽奖比例。证明:承揽奖收入为10%,如果上调需经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决定,齐莉莉要求提高承揽奖比例,并没有得到管理委员会同意;④第九条承揽奖计提发放程序(二):奖励在项目收入到账、项目费用结清且工作底稿归档完成后,由业务部门发起申请,经质量控制总部、投资银行运营管理总部、计划财务总部、人力资源管理部总部会签,报公司领导批准后计提发放。证明:齐莉莉计提承揽奖不符合要求,且没有完成四个部门的会签,在其所属业务部门投资银行运营管理总部要求重新提交情况下拒绝补正;⑤第31条:如果员工对考核结果有质疑,员工有权在接到考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银行运营管理总部提出申诉、逾期视为默认考核结果。中原证券公司在2020年6月向齐莉莉支付了2019年度的部门绩效奖金,并且齐莉莉已经认可收到了2019年度的绩效考核奖金,仲裁也对此进行了认定。因2020年齐莉莉自己提出辞职,导致其不能参加2020年年度部门考核,因此齐莉莉无法享有2020年的年度部门奖金。

证据13.中证(2010)349号关于印发《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行政运行管理暂行规程》的通知。①第13条(一)3.会签部门填写完整的会签意见,可要求主办部门完善后再次流转本部门会签。证明:投资银行运营管理部作为齐莉莉项目计提申请的会签部门,有权要求齐莉莉完善计提申请,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再会签;②第17条(三)会签,当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时,拟稿部门应事先与涉及的部门进行协商,通过OA系统送相关部门负责人填写会签意见。证明:在会签之前齐莉莉应当事先与部门进行协商,而不是直接发起OA申请。

齐莉莉认可证据10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①在签报当中,齐莉莉已经将事情的前因后果,以及补足剩余5%承揽奖的原因予以明示,且该请示已经得到了部门领导、人力资源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副总裁、总裁、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审批;②中原证券公司表示齐莉莉提起补充承揽奖需要有相应的线上、线下前序程序,但签报流程由中原证券公司控制。齐莉莉作为提请人,在整个过程当中没有隐瞒已经提取10%承揽奖的事实,只是把相关的事由及金额提交上去,所有会签领导都是在知情的情况下签批同意的。

齐莉莉认可证据11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①这个PPT是中原证券公司对承揽奖金的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并不是一个新的规则,可以适用于涉案两个项目;②这个PPT当中并没有关于需要先进行线下备案,才能提起计提的流程规定;③宣讲PPT即是对已经实施的制度进行宣传和讲解,否则应为征求意见;④是否结案归档与承揽奖计提比例没有关联,中原证券公司以项目已归档为由拒绝申报奖金是在偷换概念。

齐莉莉不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表示齐莉莉从未见过此办法的全文,只看到过PPT当中的若干条款,不认可证明目的。①第2条中只是说投资银行管理总部是绩效考核工作的一个日常管理机构,不能由此推出齐莉莉所在的业务部门的管理部门就是投资银行运营管理总部;②所谓立项备案的10%比例,与现在齐莉莉主张的额外计提5%比例并无关联;③该办法证明中原证券公司在发放年终绩效奖金时存在递延的情况(年度绩效奖金按6:2:2分三年递延发放);④此证据可以证明业务部门的年终绩效系根据年度考核利润的50%计提。中原证券公司应对齐莉莉所在部门2019年度、2020年度的利润情况负有举证责任;⑤办法第51条(三)15规定各部门的内部奖金分配由各部门自行制定,可以与齐莉莉提交的内部奖金分配细则相应印证;⑥办法第31条虽然规定了绩效考核异议的内容,但中原证券公司从未向齐莉莉告知2019年的绩效考核结果,故齐莉莉就不存在所谓的提出异议期限的问题。

齐莉莉不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表示自己从未见过此规程,不认可证明目的。①规程第13条(一)规定的是OA系统发文,与本案没有关联;②规程第17条明确通过OA系统送相关部门负责人填写会签意见,不存在所谓需要先经过线下签字、审批流程;③中原证券公司并未全文向齐莉莉送达绩效考核制度,该证据第57页第6条写明绝密公文制度资料不通过OA系统流转。

第四组(证据14-证据16)证明:①齐莉莉在中原证券公司工作期间出国旅游,已休完年假;②中原证券公司曾在仲裁过程中提交了调取齐莉莉出境记录的申请。

证据14.调取行程记录申请书。证明:中原证券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已向仲裁庭提出了申请调取齐莉莉出入境记录的书面申请,但仲裁庭既未调取相关记录,也未审核齐莉莉是否使用年假出国旅行。

证据15.天卓睿峰医疗器械(北京)有限公司与李占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证明:齐莉莉是否已经休过年假是本案应当查明的事实,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重要影响。该案例证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证据16.齐莉莉关于工龄的社会保险记录。证明:根据社会保险缴费显示,齐莉莉2019年9月实际工龄满10年。其2019年的年假时间应当以实际工龄进行计算,即2019年9月之前以5天为基数,2019年10月开始以10天为基数,齐莉莉2019年应享受的年假天数合计为5天。

齐莉莉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证据15材料不完整,证据14、证据15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指出中原证券公司有请假审批流程,对员工的各类请休假均有相应记录。齐莉莉是否以出国旅游的方式休年假,应由中原证券公司举证证明,否则不能将齐莉莉的出国行为当然认定为休年假。

第五组(证据17.辞职报告)证明:齐莉莉提交计提(5%)请示的时间是2020年8月14日,投资银行运营管理总部作为会签部门建议其重新提交的时间是2020年8月22日。齐莉莉并没有重新提交,而是在2020年8月28日自行提出辞职。因齐莉莉没有参加部门年度考核,故无法享有2020年的绩效奖金。

齐莉莉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①齐莉莉是在中原证券公司已经签批同意后,拒不向其支付额外承揽奖以及年终奖的情况下被迫离职;②2018年、2019年中原证券公司根本就没有考核制度,2020年才有的部门考核;③齐莉莉被迫离职,责任归咎于中原证券公司,所以不能因为齐莉莉没有参加考核就剥夺其享有2020年度绩效奖金的权利;④中原证券公司证据相互矛盾,在绩效考核办法当中明确规定奖金采用三年的递延发放,故齐莉莉仍有权在2020年度获得2019年的部分年终奖金。

第六组(证据18-证据21)。

证据18.2019年1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19)106号《关于对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权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证明:黔江公司债券项目于上述函件发出后12个月,即2020年1月16日完全终结。

证据19.2019年6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19)1046号《关于对临沂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权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证明:临沂公司债券项目于上述函件发出后12个月,即2020年6月23日完全终结。

以上两个批文函件都是在所谓2020年6月30日PPT前就已完全终结,故不适用额外5%的规定。

齐莉莉认可证据18-19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的完整性及证明目的。①中原证券公司只是提交了最初的函件,但受到疫情的影响,两份函件都进行了延期;②这两份函件本身与齐莉莉主张的额外5%承揽奖没有关联。

证据20.齐莉莉入职以来的薪酬发放统计表。证明:①齐莉莉每年年休假的日工资基数,随每年的工资数额产生变动;②中原证券公司在2020年9月向齐莉莉支付了全额工资,应当视为已向其支付了2020年的未休年假工资;③即使认定齐莉莉存在未休年假,其日工资标准也应当以每月固定发放数额即49885元/21.75天为准。

齐莉莉确认薪酬发放统计表中列明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的发放金额及构成,但表示2018年9月至12月构成不清,不予认可。《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未休年假工资标准是企业支付年休假报酬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并没有说是固定工资,因为不固定的提成工资也属于劳动者报酬的一部分。

证据21.债券及结构融资部2019年度绩效发放请示。证明:齐莉莉所在部门2019年全部绩效金额为138.50万元,齐莉莉应发数额为20万元,采用6﹕2﹕2比例递延发放,第一笔12万元已经发放完毕。

齐莉莉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该材料无齐莉莉的确认签字,事实上从未向齐莉莉公示,不认可证明目的。这份中原证券公司自行出具的材料没有效力。所谓部门2019年174万的绩效总额没有任何依据。据齐莉莉的统计,2019年度仅齐莉莉所负责的涉案两个项目收入就达到税后988万,扣除部门9个人的成本后,不可能只有174万。

第七组证据22.中原证券公司投行运营管理总部总经理张露的证人证言(云法庭出庭)。具体作证及质询情况如下:

证人是中原证券公司投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齐莉莉关于项目计提比例的理解与中原证券公司的规定并不一致,齐莉莉已经领取的10%计提比例的承揽奖符合中原证券公司规定。

在对齐莉莉项目承揽奖计提的OA审批流程中,需要有投行管理总部进行会签,具体就是张露作为部门领导会签。在齐莉莉提交的要求补发额外5%承揽奖差额的流程中,缺失了投行管理总部会签的流程,技术人员发现上述问题后通知了张露,张露才重新加入,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证人并不清楚。

张露认为齐莉莉作为发起人,有权对签批流程及具体节点人员进行选择,投行运营管理总部对于发起人发起的奖金计提申请要从内容、形式、数额等方面进行具体审查,如果发现有问题就要作退回处理,要求发起人补充完善后再重新发起流程。

证人对法庭的相关询问答复如下:①证人在2020年8月22日加入到审批流程序列中后,在后期的副总裁、总裁、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全部审批通过的情况下,仍可以做出退回的处理。②证人向总裁汇报了上述审批流程缺失投行运营管理总部审批环节的情况,并告知在投行运营管理总部加入后,审核发现齐莉莉的申请不符合公司规定,在得到总裁同意后,证人做了退回处理,导致审批流程无效。③如齐莉莉认为审批是有效的,应该继续走发放流程,但她并没有继续,所以应该推断齐莉莉对审批流程已经失效是心知肚明的。④中原证券公司已经按照规定,以10%的比例向齐莉莉足额发放了涉案两个项目的计提承揽奖金。齐莉莉关于应当按照15%的比例计提的想法是她对政策的错误理解。就此,证人已与齐莉莉进行过多次交流明确说明。

证人对齐莉莉的相关询问答复如下:①对于承揽奖计提的签报应当由投行运营部首先审批,之所以没有出现在审批流程中,只能视为齐莉莉个人选择所致。填报人在发起流程时会有相应的选择选项,但填报人不能超越本部门越级填报。由于投资银行运营管理总部并非齐莉莉所直属的部门,所以她完全有可能人为跳过这个环节。②对于承揽奖的计提审批,投资银行运营管理总部是最实质的审批节点,流程的最终生效是审批流程中的全部节点全都通过。本案中,虽然中原证券公司的管理层包括总裁、董事长都已经签批同意了,但是在证人加入后,发现这个申请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问题,有权做出退回的处理,也能够达到一票否决的效力。③审批流程的各个节点之间是递进关系,即前序审批没有完成,是不能继续后续审批流程的。

证人对中原证券公司的相关询问答复如下:①在签批前后,证人都与齐莉莉有过沟通,特别是证人退回她的申请后,在第一时间就向齐莉莉作出了解释,齐莉莉当时的回复是尊重证人的所有决定。2020年9月3日齐莉莉给证人的回复是“露总,现在的绩效分配制度我认为对承揽非常好,离职是因为我认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没有其他原因,咱们姐妹感情归姐妹感情与工作无关。任何情况都影响不到我们的私人感情。我支持您的所有决定”。据此,可以判定齐莉莉对证人退回她关于5%的“剩余”承揽奖行为已经认可。②证人在和齐莉莉的沟通过程中重申涉案两个项目立项时备案的承揽奖比例就是10%,其理解的15%比例并不是一个正在执行的政策,而是一个投行部准备跟其他部门合作时的一个意向草案,目的是以提高计提比例来吸引更多的业务资源,即使讨论稿生效也因为涉案两个项目已经完结,不可能再溯及以往。③中原证券公司持有的是国内金融牌照,没有境外业务,没有派员前往境外工作的情况。

齐莉莉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①证人虽然表示审批流程节点是齐莉莉在发起时选择的,但并没有加以证实,齐莉莉不予认可。事实上,各个审批流程都是系统自行确定,员工是无法选择的。②根据证人此前的表示,她应该是看到过审批流程,后来撤回去了。③证人曾和齐莉莉讲流程审批各环节是平行的,且相互之间是看不到的,但这个说法与其证言中所谓流程各环节之间是递进关系,前序不审批通过不能流转至后续审批意见相矛盾。④证人并未对谁具有中原证券公司最终审批权的问题进行直接回答,这是作为资深的管理层的证人在回避,表明最终审批权肯定不在证人手中。齐莉莉坚持认为自己提起的5%承揽奖审批流程已经得到了中原证券公司各级领导(包括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确认,即应被认定完成了最终的审批,应予执行。⑤虽然证人表示因其做出的退回操作导致齐莉莉提起的审批归于无效,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完全没有信服力。⑥证人表示中原证券公司没有海外业务,但从事的业务中有包括为境外的全资附属公司发行美元债券提供担保。

中原证券公司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①证人阐明了对齐莉莉发起的审批流程做退回处理的缘由,即发现齐莉莉提交的申请诉求与附件内容不一致,中原证券公司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②证人在退回审批流程后,与齐莉莉进行了沟通,再次释明PPT的制度并不适用于齐莉莉,如坚持提交应当在完善信息后重新发起,但齐莉莉并未重新提起。③中原证券公司本身没有海外业务,所以不存在外派齐莉莉去境外工作的可能性。

诉讼中,应法院要求,齐莉莉提交了其护照的相关信息,显示在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齐莉莉存在2018年9月21日-10月5日、2019年2月8日-2月17日、2019年7月31日-8月8日三段出入境记录。

上述事实,有以上各项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中原证券公司要求不支付齐莉莉黔江公司债券项目、临沂公司债券项目5%承揽奖差额829000元的请求。虽然上述两个项目在立项时确认的承揽奖比例为10%,但齐莉莉根据中原证券公司已经用于宣讲的制度,在项目达到适用标准的情况下,发起将计提比例由10%调整为15%及申请补发5%差额的签报,并非没有依据。又因齐莉莉提起的上述签报已逐步通过流程,获得了中原证券公司各级部门、领导的肯定性审批,故法院认定中原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批结果向齐莉莉支付承揽奖差额,并对其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具体数额,仲裁裁决核算无误,法院予以确认。中原证券公司关于宣讲的制度尚未实施、涉诉项目已经完结归档、齐莉莉故意规避主管部门审批、线上审批后未办理线下审批、主管部门事后加入审批系统做出的退回处理产生一票否决此前完整流程审批效力、申请退回后齐莉莉未再重新申请等抗辩理由,均无法对抗齐莉莉相关申请已经获批的证明力,相关不利后果由中原证券公司自行承担。

关于齐莉莉要求中原证券公司支付2019年年终奖金差额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之规定,法院认定中原证券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奖金的分配方式和水平,且齐莉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原证券公司应向其支付除递延部分外的奖金差额,故采信中原证券公司的抗辩意见,确认齐莉莉2019年度年终奖金数额为20万元,分三年按照6﹕2﹕2的比例递延发放。除已经发放的12万元外,中原证券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前按比例向齐莉莉发放2019年度年终奖金的递延部分,共计8万元。

关于齐莉莉要求中原证券公司支付2020年年终奖金的请求。由于法院已经认定中原证券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齐莉莉项目承揽奖差额的情形,且齐莉莉确系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与中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即齐莉莉未能参加中原证券公司2020年度考核并非因其个人原因导致。据此,法院认定中原证券公司关于齐莉莉没有参加2020年度考核,无权获取2020年度年终奖金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故,法院对齐莉莉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综合整体案件并参考新冠疫情因素后认为以维持2019年标准为宜,并以此标准酌定齐莉莉2020年1月至9月应获取的数额为15万元,但支付时仍需遵循监管部门关于三年递延的时限及比例要求。

关于齐莉莉与中原证券公司互诉是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首先,根据齐莉莉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及双方在庭审中陈述的答辩意见,法院认定齐莉莉2009年9月参加工作,其在中原证券公司2018年8-12月、2019年1-8月工作期间,按照5天/年标准核算的未休年假天数分别为2天、3天。2019年9-12月及2020年1月1日至9月24日工作期间,按照10天/年标准核算的未休年假天数分别为3天、7天;其次,齐莉莉个人因私护照显示的其于2018年9月21日-10月5日、2019年2月8日-2月17日,以及2019年7月31日-8月8日期间因私出境。虽然齐莉莉主张上述出境行为系履行工作职责,从事中原证券公司在境外的商业活动,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且中原证券公司不予认可,故法院对齐莉莉的主张无法确认。据此,法院认定齐莉莉2018年度、2019年度的法定带薪年假已经休完,中原证券公司无需再向齐莉莉支付相应时段的未休年假工资,但中原证券公司应按照法院上述认定向齐莉莉支付2020年7天的未休年假工资。计算未休年假工资的基数,法院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的规定,结合双方诉讼中确认的数额予以确定,并以此基数核算判决数额。中原证券公司关于向齐莉莉足额支付2020年9月工资可视为已安排或折抵齐莉莉2020年未休年假权益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且齐莉莉不予认可,法院无法采纳。关于中原证券公司要求法院调取齐莉莉出入境记录的申请,因齐莉莉已提交了个人因私护照相关信息,且法院已就此做出了相应认定,故不再调取。

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齐莉莉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及临沂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的承揽奖差额829000元;二、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齐莉莉2019年度第二笔递延年终奖金40000元;三、2022年12月31日前,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齐莉莉2019年度第三笔递延年终奖金40000元;四、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齐莉莉2020年度第一笔年终奖金90000元;五、2022年12月31日前,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齐莉莉2020年度第二笔递延年终奖金30000元;六、2023年12月31日前,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齐莉莉2020年度第三笔递延年终奖金30000元;七、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齐莉莉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127481.49元;八、驳回齐莉莉的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原证券公司制定有业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项目承揽规则及协同制度等予以执行及宣讲。齐莉莉在完成相应业务承揽项目后向中原证券公司申请业务项目承揽奖,且齐莉莉送签的申请补发承揽奖差额的请示载明了申请补发原因、过程及依据,该请示签报已经过审批流程获得了中原证券公司相应部门及层级领导“同意”的签批,故齐莉莉要求中原证券公司支付已经过签批的业务项目承揽奖差额,依据充分。中原证券公司以领导签批后又在签批流程补充了“尚未经投资银行运营管理总部审核,建议重新提交”部门签署意见,否认该请示签报的审批效力因而不发放齐莉莉上述承揽奖差额,理由不充分,本院难以采纳。现中原证券公司所述系齐莉莉错误理解有关业务项目承揽奖的适用规则而提出补发申请请示、齐莉莉故意规避主管部门对其请示的审核流程,以及后加入的部门审批意见对已签批意见具有否定效力的主张,均未有充分证据证实。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在案证据情况,判令中原证券公司支付齐莉莉涉案两项目承揽奖差额,并无不当。中原证券公司请求改判无需向齐莉莉支付业务项目承揽奖差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中原证券公司认可齐莉莉2020年1月至9月法定年休假天数为7天,但主张其公司于2020年9月24-30日正常发放齐莉莉工资应视作已安排齐莉莉休2020年年假,齐莉莉对此不予认可,中原证券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已安排齐莉莉休年休假,故应向齐莉莉支付该年度未休年假工资。一审判决中原证券公司向齐莉莉支付7天的未休年假工资及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核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均无不当。中原证券公司关于无需支付上述未休年假工资及一审计算数额错误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原证券公司在齐莉莉已获得请示签批后不发放齐莉莉项目承揽奖差额,齐莉莉以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故齐莉莉未完成2020年度工作及未参加2020年年度考核系中原证券公司原因所致。一审法院按照发放年终奖三年递延的时限及比例要求,参照2019年年终奖金额酌定中原证券公司支付齐莉莉2020年1月至9月年终奖,亦无不当。中原证券公司要求改判不予支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原证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及处理结果适当,但鉴于一审判项中确定的2019年度第三笔递延年终奖金及2020年度第二笔递延年终奖金支付时间已过,本院对于该二项钱款的支付时间予以重新表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125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

二、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12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齐莉莉2019年度第三笔递延年终奖金40000元;

三、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125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齐莉莉2020年度第二笔递延年终奖金30000元。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严 勇

审 判 员  张 洁

审 判 员  庞 妍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余 未

书 记 员  包隽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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