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流氓的寻衅滋事罪,缘何沦为公权力耍流氓的工具?
我以前在写评论文章的时候,经常会写到一句话:再法治的社会,也有伸手不见五指的地方。
这句话,我是有感而发,特别是有感于很多访民或维权人士的遭遇而发。
我可以很肯定的说,在当今之社会,比我了解访民的人不多,比我了解访民的伤与痛、悲与苦,冤与怨的人更不会太多。
因为了解,所以痛恨。
在网络曝光的事件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人因遭遇强拆信访多年无果而被“寻衅滋事”,有人因合法权益受损不满处理结果而被“寻衅滋事”,有人因在网上发布了不当言论而被“寻衅滋事”,有人因遭遇“不公”表达诉求不当而被“寻衅滋事”,有人因为私搭浮桥便利村民出行而被“寻衅滋事”......
需要直面的是,我们在新闻或网络平台中看到了解到的这些个例,或许仅仅是“寻衅滋事”这个大口袋里的冰山一角。
这些年来,因工作原因,我接触了解过太多太多的访民。
很多访民的背后,都有着一段不堪的往事和血泪。
观察发现,信访维权时间超过三年的人,至少有一半的人曾因“寻衅滋事”而被拘留甚至判刑过。
三年前曾有个65岁的老人向我求助,从她的遭遇中我了解到,她之前信访举报了十年,其中有一半的时间在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甚至“黑监狱”里度过,她被拘留或获刑的次数,足有8次之多。
很多生活在岁月静好里的人可能根本就不相信,在法治社会里,怎么可能会发生如此荒唐的事情?
事实上,很多事情,没有最荒唐,只有更荒唐。
是的,我们确实生活在法治社会里,事实上我们的法律也很健全,只是遇到某些现实后,法律条文就没了牙齿。咱老百姓,也就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
很多人从罗翔老师的普法里知道了“寻衅滋事”这个口袋罪,但很少有人了解“寻衅滋事”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有关法律条文对寻衅滋事罪有着明确的界定,构成寻衅滋事有四种行为方式有四种。
1、随意殴打型;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型;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刑;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型。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对照,很多被“寻衅滋事”的人,严格来说都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素。
罗翔老师为什么会说“寻衅滋事”是“口袋罪”?因为在现实中,当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还有一个办法,那就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提出问题的人被解决了,问题它就不存在了,对吧?
而如何解决提出问题的人呢?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将他装进“口袋罪”里,最现成的罪名就是“寻衅滋事”。
当然,采用的办法和方式有很多,正如王丽所说的“一百种办法”,正如某社区书记所说的“孩子是他的软肋”。
“办法永远比困难多”这句话,是很多体制内工作的人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特别对负责“维稳”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而言,尤其如此。
当一个人没有软肋也不适用于“一百种办法”的时候,至少有一款“寻衅滋事”适合你吧!
可以说,任何让公权力不爽的行为,都面临着被“寻衅滋事”的风险。
《刑法》里为什么会“寻衅滋事”这款罪,其目的是什么?
其目的是用来对付流氓,打击流氓的。
但讽刺的是,在今天,寻衅滋事被发展成了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耍流氓的武器。
近年来,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呼声一直都在,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也一直都在。
这么多人都在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自然是有着社会原因的。
因为我们需要更为开放、更为民主的社会氛围,去真正保护人民的言论自由和基本权利。
今年2月,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就再次在提案里公开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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