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寻衅滋事罪,最高法迈出了关键一步
过去几年,有关寻衅滋事罪的讨论不时成为热点,既有人大代表呼吁废除该罪,也有网红法学老师(比如罗翔老师)一再提出该罪沦为“口袋罪”的风险。8月16日,《人民法院报》在第四版刊发了一篇文章,题目是《关于“新时代农村刑事犯罪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影响”暨“寻衅滋事行为的刑事规制”课题在浙江、福建的调研报告》,署名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该调研报告因涉及寻衅滋事罪,很快引发关注。
文章开篇呈明了这份调研报告的缘起——2023年5至6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滕伟先后在浙江省金华市、绍兴市和福建省福州市、泉州市,就“新时代农村刑事犯罪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影响”“寻衅滋事行为的刑事规制”课题进行了调研,通过实地考察“枫桥经验”“龙山经验”发源地、生态文明司法实践创新基地,走访基层法庭,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司法人员座谈,获得了大量第一手材料。以此材料为基础,形成了这份调研报告。
该调研报告由两部分组成,外界普遍关注的是第二部分,也即与寻衅滋事有关的部分。该报告写道,寻衅滋事罪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犯罪,近年来该罪名有被泛化适用的倾向。为准确适用法律,对该罪适用情况进行了调研。
过去十年中,浙闽两地农村寻衅滋事案件数量均排在各类罪名的前列。被告人绝大部分系年轻人,其中又以外来务工人员或无正当职业者居多,因酒后肇事、赌博引发的犯罪常见多发。因违法上访而被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调研中发现,该罪认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主观动机难把握,容易陷入客观归责;二是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认识不一;三是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四是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较难;五是行刑衔接不畅,容易导致行政违法行为被拔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建议,要加大对寻衅滋事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审慎处理因信访、上访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
要知道,最高法首次提及寻衅滋事罪“有被泛化适用的倾向”,以及点明该罪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分化而来,流氓罪是 1979 年《刑法》第 160 条规定的一种罪行。因为流氓罪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务中难以界定,刑法幅度过宽,极容易造成量刑时畸轻畸重,严重影响到司法适用的准确性,也违反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所以1997 年修订的刑法将对流氓罪进行了拆分,分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拆分出来的寻衅滋事罪,也并没有能避免“流氓罪”本身的模糊性,进而产生被滥用、“口袋化”的倾向。比如2019年广西柳州一韦姓男子,因将户口本上儿子的名字改为“韦我独尊”并发送朋友圈,被警方以寻衅滋事行为予以行政拘留;再如,2018年山西运城一女子因拍摄城管列队行进视频,配了据称不合时宜的音乐并上传抖音,也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还有2022年苏州女孩因穿和服而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带回派出所,并进行长达五个小时的批评教育、写了书面检查后才被放回;而那些因多次上访或在网上发帖、在公共场所涂鸦或展示标语等,被确认为寻衅滋事的,更不在少数。
面对民众反应强烈的这一问题,这一次,最高法无疑迈出了关键一步。本号之前也很多次发文呼吁过,比如《再次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必须给这位人大代表点赞》、《这三项两会提案,共同暴露出一个急迫的现实问题》、《苏州三问》等,希望以此作为第一步,能不断优化、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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