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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血,是司法能为民营经济所能做的最关键的事

造血,是司法能为民营经济所能做的最关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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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金宏伟
作者 | 金宏伟

新闻中连续看到多项树立民营经济信心的政策。

我一直在等,等司法领域能否出台一份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式的工作指导意见。

当年,该意见提出:

1,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2、对于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公正审判。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3、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坚决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建立专门工作机制,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

这样的表述,是明确的信号——要纠正一批案件。事实证明,包括张文中、顾雏军等典型案例在内的一批再审案件,不仅在当年起到了明显的积极作用,甚至直到今天,还有很多学者对张文中、顾雏军案津津乐道。足见,司法判决对信心树立之巨大影响。

以此为鉴,当下有两个迫切问题,亟待解决:第一,涉案企业托管;第二,拔高打击套路贷。

先说“企业托管”。其上位法依据是什么?学界、实务界一直存在巨大争议。相关文章有很多,我就不叠床架屋了。

我这里只提醒一点。即便我不去细究“企业托管”的上位法依据,即便我承认“企业托管”存在实效司法政策,但该司法政策的原文也是:

“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资产,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

何为“经营性资产”?这是一个民商法概念,指生产或流通中能为社会创造商品或服务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应收账款、机械设备、生产线等。

“经营性资产”的核心法律性质,它体现某种物权或债权,并能直接折算价值。

但司法实践的“企业托管”,绝大多数体现为直接扣押企业印章,企业上下的大事小情必须向托管组汇报,经托管组同意后才能落实实施。

这样的“托管”,已经远远超越了“经营性资产”的范畴。这样的“托管”,已然是冻结了企业的经营权。市场机会,瞬息万变,一通汇报批准流程走下来,早就遗失了市场的窗口期。更不要说部分“托管组”因不熟悉市场,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避责心理,找各种理由不同意企业的申请。

如此一来,这个企业基本就死了。我先不说被告人是否冤枉,退一万步说,即便被告人真的罪有应得,这些“经营性资产”是无辜的,一条生产线在“托管”的名义下少人维护,几近报废。这等于是给企业截肢啊。企业家再有信心,也不可能徒手生产吧。

当然,你可以说,旧设备坏了,可以买新的。

这个道理是没错,但买新设备的钱从哪里来?于是,这就涉及本文的第二个问题——拔高打击套路贷。

我并不否认打击套路贷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那些养老骗局,那些逼着学生从事色情服务的“套路贷”,人神共愤。

但实践中,每年打击那么多套路贷案件,都是这种“人神公愤”的骗子吗?至少以我接触的真实案例来看,多数都是普通民间借贷。

我们先说真正的“套路贷”为什么能把人引入陷阱,成为无法摆脱的噩梦。那是因为真正的“套路贷”会人为制造违约。

很多人一说“套路贷”就想到高息,误以为“高息”就是套路贷的本质。

但请思考一个核心问题,借了八百万去过桥,让还一千一,利息蛮高,差不多四毛,超过银行利率。但实践中,这样的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用款人趋之若鹜的想借。为什么?

因为用款人看到的是商业机会,又往往无法达到银行的贷款要求,或者是新旧贷款的循环过程中需要一笔过桥款,所以用款人才去借这些高息民间资金。虽然借八百万,有三百万的利息,但只要用款人把项目做下来,利润是三千万。这是民间借贷永远都存在需求的根本原因。

正常的民间借贷,利息一定要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因为民间借贷也承担着远高于银行的坏账风险。“高息”,是出借人和用款人都心知肚明的;一时资金紧张而借新还旧,同样是出借人和用款人都心知肚明的;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行业惯例,依然是出借人和用款人心知肚明的。

所有这一切,各方都心知肚明,但用款人还是去民间借贷,那是因为用款人知道,只要自己有钱,能还款,债务就可以清偿。

这里,就出现了正常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的本质区别——“套路贷”的最核心犯罪手段,就是人为制造违约。说白了,就是也让用款人想还钱也还不清。要么是到了还款日,关手机或人消失,同时也不提供收款账号。要么是找到人了,找各种借口,说还有一笔还款服务费、凭证成本费、清算中介费等等名目,只要差一分钱,就算用款人违约,然后按照借款全额计算利息、违约金等。

熟悉我的人,知道我写过很多与“套路贷”有关的文章,文意分析、体系分析、犯罪构成分析……加起来得有几十万字了。

但我删了。越关注“套路贷”,越发现这个问题根本不需要多深的法律知识。就看一点——用款人有能力、有意愿还款,但基于出借人原因而违约的,就是套路贷,这是套路贷的唯一特征。其他的,我不敢说百分百是正常民间借贷,至少有很大一部分正常民间借贷却被错误地拔高打击为套路贷。这种拔高打击的直接后果,是民间借贷严重萎缩。

如果说,我关注的第一个问题,“托管”是企业正常运营的手足,那么民间借贷就是企业正常运营的血液。钱不是万能的,但没钱是万万不能的。民间借贷的萎缩就是生命的失血。

打击人为制造违约的套路贷,和及时纠正被错误拔高打击的正常民间借贷,在当下应该并重。解决这个问题,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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