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还款补偿金”要拿捏好平衡
交通银行日前发布公告称,将于11月1日起对个人按揭类贷款、个人线上抵押贷(消费)提前还款补偿金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提前还款补偿金收取具体以贷款合同中约定为准,补偿金比例为提前还款本金金额的1%。公告发出后,立马引发社会热议。交通银行官网很快将该公告删除。
首先得看到,很多人对涉事公告不乏误解,他们误以为提前还款补偿金是银行巧立收费名目,殊不知这笔费用之前未必就没有。拿交行来说,这次不是新增收费项目,而是调整收费标准:将分项要求合并为了一项要求,由之前的结合具体贷款年限、提前还贷比例确定补偿金免收次数或条件,变为在遵循约定的基础上“只要提前还,就得给补偿”。这意味着,针对提前还款情况收补偿金的适用面扩大了,“豁免情形”更少了。
问题来了:银行单方面对提前还款补偿金收取规则做出调整,究竟合不合理?这不能只站在银行或客户的视角去审视,合理与否取决于事前签订的借贷合同。
本质上,在提前还贷事宜上,存在着几方博弈,也难免存在利益上的消长关系:在优质投资标的稀缺、潜在理财收益跑不过房贷利率的背景下,笃信“减少负债”“降低杠杆”的借贷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会认为“还了就是赚了”。但对银行来说,现在跟以往不一样,银行普遍不缺流动性,没有提前回笼资金的需求,客户提前还贷对它们并非好事。
毕竟,个人按揭房贷、个人线上抵押贷本就是很优质的信贷项目,支撑了银行保障性极高的赚利息差收益,如今房贷增速回落已经让其规模有所收缩,当此之时,稳住既有的存量房贷业务成了很多银行的要务,它们自然不会鼓励提前还款。部分银行提出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乍看是让客户补偿提前还款带来的利息损失,实际上还是想通过抬高门槛的方式引导客户消除提前还款的想法。
但即便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在商业逻辑上立得住,这笔补偿能不能收、能怎么收,不是银行一方说了算,还得看合同怎么约定。如果合同明确说了能收取,还约定标准是浮动的,那银行可以按规定收费。若是合同只约定可以提前还贷,但没有约定要补偿金,那这项费用不能想收就收。此次公告中交行明确“具体以贷款合同中约定为准”,其实就是设定了前置条件。无论如何,在提前还款补偿金问题上,各方都得遵守契约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借贷合同都是银行主导拟定,提前还款相关内容也是“睡”在数十页合同的格式条款中,既没有字体加黑、加大、下划线等明晰提示,也没有签约时的一般性告知作为补充提醒。这次交行提前还款缴纳补偿金的公告引发舆论强烈反响,就与这有关。
考虑到这样的常见情形,银行在事后变更提前还款补偿金相关的规则时,得顾虑公众的接受度,要避免给人以“套路客户”的感觉。对应的要求就是,在安排合同时有必要就对借款人权益有所减损的条款予以特别提醒,签约后也可考虑以短信方式主动告知,在调整前则要留足缓冲期,甚至是“旧人旧办法,新人新办法”,减少落地阻力。说白了,既然是博弈,就该让客户跟银行在同一个平面上掰手腕,而不是开始缺乏清晰提示,而后让人认为“不守信用”。
跳出来看,此事件反映出的“居民部门收缩性经济行为”值得多方寻思。眼下提前还房贷现象越来越多,背后是人们的消费兴致萎缩、负债意愿下降,这跟畸高杠杆问题是两个极端,都会对社会经济运转产生消极影响。从经济学意义上看,经济体中的行为主体往往包括政府、企业和居民三个部门,在主流经济学语境中,政府属于公共部门,企业和居民则是私人部门。现在居民侧不愿消费不愿借贷,必然会带来“内循环”的机体阻滞。
银行以补偿金作筹码将居民留在债务框架内,并不是合理的解决方案。短期看,让老客户的贷款利率也适当下调,长期看,想方设法稳住人们的消费信心,才是规避“信贷塌房”的可行路径。
就当下而言,提前还款补偿金引发的争议,对银行方面不无启示:要应对大量客户提前还贷的情况,还得尽量采用那些既合理也合情的解题思路,拿捏好多方权益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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