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8月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来看看公司法草案都修订了哪些内容?
认缴出资额需五年内缴足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将在几方面进行修改:
一是,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二是,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四是,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
五是,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六是,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在实践中,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不在公司任职但实际控制公司事务,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为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草案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在股东权利保护方面,草案明确规定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为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权利保护,草案还完善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规定;增加公司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此外还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前认缴设定
30年、50年该怎么办?
本次公司法修订,对于公司认缴资本制的认缴期限作出限定,规定最高认缴期限为5年,目的在于规制此前认缴资本制关于认缴期限未作规定,即股东可任意设定30年、50年甚至100年认缴期限,导致难以追究股东出资责任情况。
但对于此前已设定较长认缴期限,新法施行后该如何衔接,将可能成为一大实践难题。税政君预测:一是保持现状,其依据是法不溯及既往,原来设定的认缴期限仍然有效。二是设定过渡期,公司完成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变更手续,将期限减至5年。过渡期内可放宽减资程序,如无需提前偿债。此操作需公司法作特别规定并出台配套措施,便于实践操作。三是直接规定新法施行后,认缴期限与新法不一致的以新法为准。新法即将出台,税政君建议认缴巨额资本的企业及时作出调整,及时依法完成减资等程序,避免期限缩短后存在认缴压力,引发纠纷。新法出台后,因期限已大大缩短,股东滥用出资期限规避出资责任情况发生概率将大大降低,预测对于出资是否加速到期的司法认定将趋于保守和严格。即对于公司出资责任认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不再随意突破而认定出资加速到期,进而追究股东出资责任。
认缴制并非只认不缴,只是公司登记注册时可以不缴,但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认缴期限。一旦公司经营出现异常,即使未到约定的认缴期限,监管部门也会要求补足出资,在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对认缴制的修改,实在太大了!之前的认缴制,认缴期限由章程自行约定(一般最长是20年,而且可以变更),等于未强制设立认缴期限,现在却突然修改为5年内缴足。有网友认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这么大幅度的修改,已经不是“完善”注册资本认缴制了,而是等于实际上“取消”了认缴制!一旦这几天内该草案通过,认缴制由自行约定,变成现在5年内缴足,远远超出了大部分民营企业家的稳定性预期,势必引发大批公司注销,尤其是民营公司。还有网友说到,2014年的那次修改当年是很轰动的,直接刺激了一大波小微企业的成立,但后面也显现出弊端。比如随意填写注册资本,1000万、1个亿,甚至10个亿,反正不用出资,玩呗,公司开不下去了注销即可。严肃的注册资本,慢慢变得不严肃了。估计这次审核通过后,新注册的会按照新规执行,这样大额注册资本会迅速减少,5万、10万、100万的会成为主流。另外也有网友提醒,那些囤了大量空壳公司的中介,要小心了! 如果在注册公司时认缴了1000万,出资期限还没有到期的,注销时也没有实缴,还需要补齐这1000万吗?
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没有未获得清偿的债务,不差钱,那可以直接申请注销,不需要补齐。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办理注销时差欠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按企业破产法规定,该出资额要加速到期,也就是必须补齐。另外,按照最高法院公司法司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总结:公司注销时要不要补齐出资,主要是考虑公司对外负债清偿情况。也就是到期要补齐,没到期如果有债务未能清偿也要加速到期,如果没有债务也没有到期就不用补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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