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老师猥亵被拘状告警方程序违法,中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说法官的判决之前,我们先把法院认定了的事实说一下。
许某某,男,1968年1月出生,系某某大学讲师。2019年10月6日16时23分,某分局接到110指令,称当日16时15分许,在某某饭店二楼大厅被一陌生中年男子摸了左侧屁股一下。
民警迅速出警,被猥亵的是两名女服务员,孔某某陈述,还没来得及开酒,那名陌生男子就把右手伸到孔某某身后摸了孔某某左侧屁股一下。另外一名服务员张某某陈述,一个在饭店喝酒吃饭的男客人打着电话从西边走过来,走到她身边时直接亲了她的左脸一下。面对两名受害人的指控,许某某并不承认,称是从后面用右手手背拍了一下,大约是拍的她的屁股。
民警当日受理了案件并进行了调查,结合酒店监控,最终查明:2019年10月6日15时55分许,许某某酒后在某某饭店二楼大厅,趁张某某趴在15号桌子上看手机时亲了张某某左脸一下,16时13分许,在二楼走廊趁孔某某开酒之际摸了孔某某左侧屁股一下。
当日公安机关就做出了裁决,对许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后许某某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并进行了行政诉讼,结果均已失败告终。随后,许某某又继续向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上诉。
许某某上诉提出了四个观点:
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对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摸了一下”、“亲了一下”,一审法院未对这两个动作进行鉴定和分析,实际上,前期纠纷导致的报复是本案原因,两名受害人的陈述不属实。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本案仅有受害人的陈述,缺少其他证人证言。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显然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情节恶劣”的程度。
四、一审法院忽略办案民警程序违法。1.同一名侦查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制作对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和张某某的《辨认笔录》,程序违法。2.公安分局同一时间出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且未经负责人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违法。3.公安分局对许某某超期拘留,程序违法。公安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均载明针对许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时间为“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16日”,但在《行政拘留回执》中的执行期限却被手写改为“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17日”,并实际于2019年10月17日上午9时释放许某某。实际执行的拘留日期超过了十日,历下公安分局对许某某的超期拘留行为,明显程序违法。
另外,许某某还提到了一点——整个案件系在他醉酒状态下办理完毕,上诉人询问笔录以及其他签字手续均丧失法律效力。
面对许某某上诉提到的几个问题,中级法院是这样认为的:
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取决于事实认定是否正确、法律适用及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等要件。
关于本案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
被上诉人某某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上诉人有猥亵他人之行为。就此事实,被上诉人某某公安分局向法庭提供了视频录像、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经法庭调查并结合上诉状,上诉人对事实认定及行为定性的上诉理由可归结为三点:其一,自己没有实际接触到第三人,公安机关未提供其他视角的录像和证据以确认自己是否实际接触到了第三人;其二,被上诉人某某公安分局仅以录像及口供认定事实,证据不够充分;其三,上诉人的行为系醉酒后催促第三人上菜、开酒的行为,并非猥亵行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立。关于事实认定,
其一,视频录像清楚显示上诉人亲了第三人张某某左脸一下、摸了第三人孔某某左侧屁股的事实,该事实眼见可知,毋庸置疑;
其二,两第三人陈述事实与录像显示相一致,不存在虚假;
其三,上诉人在笔录中陈述“我就从后面用右手手背拍了她一下,大约是拍的她的屁股”“我认错,我不应该对女服务员用语和行为上有任何的不尊重,我想跟对方道歉”,该陈述与视频录像及受害人指控相一致;
其四,书证、物证、视频录像、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均为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言系认定事实的证据之一,但非必不可少,执法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各种证据对事实进行认定。
综上,视频录像与当事人陈述均为直接证据,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上诉人某某公安分局对涉案事实的认定,证据充分。
关于行为定性,上诉人与两第三人之间并无任何亲密关系,依照中国传统的行为规范,陌生异性之间应以常人可以接受的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在异性面前故意暴露身体、使用色情言语进行骚扰等非接触行为即可构成猥亵,亲吻面部、触摸异性腰臀等敏感部位的行为,当然构成猥亵。上诉人对自己对第三人张某某实施亲吻行为所作辩解,不具有合理性,不予采纳;上诉人主张其用手拍第三人孔某某屁股系提醒其开酒,即使该理由为真,该方式显然超过常人接受范围,不能成为否定其实施了猥亵行为的理由。故被上诉人历下公安分局对上诉人所实施行为定性为猥亵,证据确实充分,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处罚程序。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应该严格依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确保权力的规范使用。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严重违法的,将会面临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后果。具体到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上诉人猥亵他人,情节恶劣,被上诉人某某公安分局依照上述规定第一款,对上诉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是,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制裁违法侵权,监督强势权力,救济弱势权利。对于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在紧急案件的办理中,即使出现瑕疵,如果对当事人的权利不造成影响,则不构成行政行为被撤销的事由。因为,程序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而不是相反,更不应被当作违法行为人逃避责任的依据和籍口。
关于《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中执行期限修改问题,属于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经本院审查,被上诉人某某公安分局依法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职责,并依法通过网络办公系统完成审批,不存在上诉人所指出的或足以导致涉案行政处罚被撤销的程序违法情形。司法资源有限,本院不再对上诉人明显不成立的上诉理由逐一回应。
关于行政处罚的目的及其他。
人的行为,只有经过长期的自我约束,形成内化于心的修养,方可在社会活动中外化于行。酒精麻醉人的神经,但饮酒是行为人自己的选择,不成为一个人酒后行为失控的借口,更不是减轻责任的理由。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所谓学高为人师,身正为人范。师德是高于一般社会公众道德水准的道德准则。为人师者,不仅需要有渊博的学识作为指引学生登攀知识高峰的旗帜,更需要有高尚的修为作为引领学生提升道德境界的灯塔。一个修为不够且缺乏自省意识的人,何以为人师表?如若上诉人在事发之初即已认识错误、赔礼道歉,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或许已为自己争取到宽大处理的机会。但是,上诉人咄咄逼人的气势,意图以失口否认、寻找执法瑕疵等方式为自己开脱的思路,模糊了善恶美丑之标准,误解了公平正义,误读了行政审判,缺乏对法律的基本敬畏之心。
法,无外乎天理国法人情。法律制裁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对违法者施以处罚,主要在于实现法律教育和救赎的目的。在释法说理之余,本院之所以强调师德作风和人情事理,是希望本次事件能够敲响警钟,提醒身为大学教师的上诉人深刻反思、引以为戒。人民法院在审理个案的同时,肩负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向涉案单位、有关部门进行司法建议的职责。本院将视情决定,是否就本案与涉案单位进行沟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咸亨律师”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