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永中和收警示函,事发华侨城年报审计
文/梧桐小编
9月28日晚上,深圳证监局公布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廖晓鸿、詹妙灵、罗玉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信永中和执行的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000069)2020年至2022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减值计提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3、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评价不到位。信永中和应当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廖晓鸿、詹妙灵、罗玉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起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或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对公司部分项目不同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使用会计估计不一致未作出恰当职业判断;未充分评估部分项目在存货跌价准备测试中采用的评估方法的合理性,未关注公司对部分2021年及以前年度存在减值迹象的存货项目未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况;未对部分存货项目跌价准备计提依据、跌价测试参数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减值计提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于部分以前年度已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你们未能基于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对公司未及时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做出恰当的职业判断。你们未充分关注公司2020年对部分在建工程减值迹象评估的合理性、未发现公司2021年减值测试时利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评估结论不合理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评价不到位
公司某长期资产存在明显减值迹象,该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论为不存在减值。你们在审计时直接利用了该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对其是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评价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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