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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又一个创业女孩,被村里老人偷瓜偷到破产

当又一个创业女孩,被村里老人偷瓜偷到破产

社会



私有财产,为何会如此堂而皇之的被侵害?

各位好,前天那篇稿子一共挂了2个小时就没了,有点心累。

最近,有好几个前辈都劝我:小西,悠着点,还是写点不敏感、纯吃瓜的话题吧。

行,我们今天就聊个“真·吃瓜”的事儿——一位90后回乡创业的女孩,为何会被村里老人“组团”偷瓜偷到破产。


屡遭哄抢的创业者们



家乡在武汉的一位余姓姑娘最近发了些视频,向网友哭诉她的奇葩遭遇。
她毕业后怀揣梦想回乡创业,在老家附近的农村承包了上千亩田地用来种南瓜生产。
为了这片地,她的前期投入就有100多万(其中60多万是贷款),且每天都扑在这件事上,顶着酷暑除草、杀虫、施肥……
但谁也没想到,到了南瓜快成熟的季节,她却莫名其妙的遭了殃。
先是附近一个村民偷偷在她的瓜田里偷摘了几个瓜,发现她种的有机南瓜口味不错,然后就一传十十传百,附近的村民,尤其是老人,纷纷都来她家的田里摘南瓜吃——不给钱那种。
发展到最后,居然有大批的大爷大妈,直接光天化日之下,“组团”到她家田里“偷”(抢)瓜。
视频显示,村民们偷瓜的方式五花八门,客气一点是徒手抱走的,不客气的就直接拿麻袋装,最过分的还有人直接拿打车来装。
余姑娘气愤的自己去抓,天不亮就守在田里看瓜,甚至天天去派出所报警,但也没用。来偷瓜的很多都是老人,被抓住了就直接往地上一趟,自称有高血压或心脏病,甚至以死相逼。
还有人振振有词:就拿你几个瓜这么了?我们死了你赔得起么?
看到村里老人这么耍无赖,甭说余姑娘自己,就是派出所民警也表示对此无能为力:偷的瓜金额不大,犯案者年纪又这么大了,除了口头批评教育,还能怎么办?
于是余姑娘说自己快被他们逼成神经病了,选择把事情曝光到网上求助。但这下可好,一些村民看她曝光自己,怀恨在心,直接拿刀把她那些还剩不多的瓜给砍烂了。
谁都能看得出来,余姑娘这一把回乡创业,至此可能要彻底失败了——不仅一百多万的投资可能血本无归,最关键的是她还在村里背上了近乎“公敌”的恶名,以后再想在这个村里包地种田,甭管种瓜种豆,怕都是不可得了。
其实用心梳理一下,你会发现近几年,这种农业创业者组团遭哄抢的事件这几年尤其多。
比如去年,河北廊坊某村来了一位马姓的外地小伙,也是斥巨资承包了900亩地种植花生,可是到了年末花生要成熟时,也遭到了当地村民的哄抢。视频显示,抢他花生的人几十人一组,直接放在田里拔花生秧一起装上车带走。马驰与家人一起上前阻止,不料哄抢花生的人十分嚣张,一袋袋花生不管不顾地往外走。一边走还一边自辩自己是来“捡花生”的、“没偷没抢”。

马姓小伙最终也是默默地承受了巨额损失,灰溜溜的离开了这片伤心地。
再往前书,2019是,武汉新洲也发生过类似事件,一个外来种植户在当地承包土地种萝卜,不知怎么就被当地村民传成了萝卜全部免费,结果上千人,开三轮车、汽车,去地里拔萝卜,一通疯抢导致业主损失40万元。
……
这些故事,在习惯了现代法制社会生活的我们看来可能颇为魔幻,因为我们是有明晰的私有产权概念的——在我们看来,田是人家包的,瓜是人家种的,怎么会有那么多人公然无视法律,如此侵犯他人的私有财产呢?
可是,如果我们站在这些当地村民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去问一句“什么私有产权?”,在“天高皇帝远”,法律强制力难以触及原生态农村当中,一个人的私有产权究竟怎样才能被认可和尊重呢?
答案可能让你吃惊——它是也只是一种“村社共识”。

石币之岛的寓言



我记得曾看过一本经济学书籍,在该书中,作者为了阐述私人财产的观念究竟是怎样起源的,曾讲过一个“石币之岛”的寓言故事。
说,在太平洋加罗林群岛中,有一个名叫雅浦岛的地方。
雅浦岛全境被植被所覆盖,可用于当做一般等价物的贵金属或矿产都很匮乏。但贸易还要正常进行,那怎么办呢?于是岛上居民,选择利用海滩上那些巨型的石块来实现货币的功能。而这些岛民用石头做交易的方式也很奇特——在集市上,卖者把货物交给买者,而买者则宣布把石头的所有权转让给卖者,双方同时在广大岛民们的见证下大声公布交易行为后,卖者就去石头上做个记号,于是买卖就此成交。
梳理这个交易过程,你会发现非常奇特,自始至终,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其实都没有将那些巨石揣到自己的兜里,完成对它们事实上的控制与占有。
真正发生变更的是什么呢?只有岛民们的共识。
由于小岛上人丁稀少,这种“共识变更”很容易达成——当所有人都认为某块石头的所有权从A转移到B那里之后,B即便不完成对巨石事实上的占有,也拥有了这份财产。
你看,在这种原始村社里,产权可不是天授或法授的、也不是你劳动所得的,更不是你占有就是你的,它基于众人的一种共识——大家都认为这东西是你的,它才是你的。
理解了这一点,你再去审视那些村民们对余姑娘瓜田的态度,有没有理解一点他们的脑回路呢?
是的,在一个自然村落中,每个村民对田地、庄稼的产权,其实高度类似于雅浦岛的岛民们对巨石的那种产权。
田地和长在地里的庄稼都不可能挪动,再勤奋的村民,也不可能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看着自己的每一寸田地、每一株庄稼。所以对于一个农民来说,私有产权的存在和被尊重,是高度依赖于“村社共识”——当且仅当村里的男女老少都认可那片土地和地里的庄稼是你的时,你的产权才会有效。否则,即便你有地契或承包合同,村民们不认,那就屁用没有。
当大家都到一片瓜田里去抢瓜,就意味着对这片田地产权的“村社共识”已经被破坏了。那些哄抢的村民为什么会振振有词的说“大家都说这片地你不要了”呢?……他们其实在阐述的就是一个“村社共识”——当大家都认为这片地不是你的时,那它就不是你的了。
我小时候去农村探亲,最大的感觉就是:农民们会比城里人对邻里关系更敏感,并必须花更多心思去维护“乡里乡亲”之间那复杂、精细而微妙的关系。
比如我家农村的某位长辈逢年过节一定会走街串巷,至少要把村里所有邻居和“地邻”(既你家的地和他家相邻)都拜访到,他才肯歇歇。小时候的我曾问这位长辈,您这么跑不累么?你看在城里邻居就不用这么亲。
他的回应让我印象尤深,长辈瞪了我一眼,说:“哎呀,你个小娃懂什么?不(跟他)亲咋行?回头在地里给你使点绊子,有你好受的!”
你看,这就典型的村社逻辑,在这种逻辑中,保障一个人合法权益的,其实不是法律,而是“村社共识”,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费孝通先生在他的《乡土中国》一书中,曾谈到中国农村的社会秩序,写过一段无比深刻的话:在这里,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村民们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
说直白点,“村社共识”永远是看人下菜碟的。
不信的话,你可以总结一下近几年发生的农产品哄抢的事件,你会发现,被哄抢的受害者,都有这样两个高度相似的特点:
第一,马某这样的“外来头投资者”或者余姑娘这样的“返乡创业青年”(此次案件中对余姑娘本人身份资料不多,其实我有点怀疑,她的老家未必就在她被抢瓜的那个村)。
这些“外来者”的特点,就是他们在村里本就没有什么根基,沾亲带故的乡邻一个没有,这就意味着“村社共识”对他们的财产认同是最弱的。
第二,他们往往投资巨大,承包了大量的田地,并种了比较好的作物。
这是一种肉眼可见的“富有”,它会让邻里村民产生一种“吃大户”的冲动。
你一个外来者,“村社共识”给你的保护如此之弱,而你又投资那么大,那么“阔”。那在当地村民们眼里,这就是(村社共识赋予的)产权与其财产的严重不匹配。
面对这种不匹配,当然要“拿”你家的东西没商量。于是哄抢就自然而然的发生了。
归根结底,这种荒唐而恼人的哄抢背后,是一场受害者本该受法律保障的私有产权与他们所获得“村社共识”不相匹配而造成的崩塌。

村里的“大户”为啥一定是“能人”





是的,在一个传统村社中,一个人可以拥有多少财产,是要与他在村社中获得多大程度认可相匹配的。
理解了这层逻辑,你也就能理解一个在中国村庄社会中自古至今其实一直在延续的奇怪现象——为什么村里面那些占地最多、最富有的富户,一定同时也是村里声望最高、“能耐”最大的能人、强人、狠人?
这些能人,要么是古代那种诗书传家、世代有人在朝里为官作宦的家族。要么则是家族枝繁叶茂、男丁众多、与邻里产生纠纷时没人敢惹的村中一霸。——反正甭管白道黑道,他总得占一头,否则他们就无法迫使“村社共识”向他们完成妥协,迫使村民们认同他家对田地、庄稼这类不动产的多数占有。
换句话说,由于中式村社中的私有产权,是基于“村社共识”的建立,所以一个富户在“有钱”的同时,必须同时想办法让自己“有势”作为依仗,才能保证财富安全,让自己不遭到余姑娘那样有理无处说的哄抢。
这也是为什么古代中国一个农户积攒了几代家业,只要有了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田地占有量以后,一定会想要多生几个儿子“壮大家族”、或供自己一个儿子考科举走仕途——因为村社生活的经验会告诉他们,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一定守不住这份家业。
如果反推这个逻辑,那么我们会得出另一个结论:一个人,在一个村庄社会中一旦有了“势”,村社共识总会自动赋予他更多的财产权。
在清代刺世小说《儒林外史》当中,写道“范进中举”那一段时,给人印象极深的是,老秀才范进一旦中了举人,马上就出现了大量富户拿着银两地契前来“投效”。这乍看起来也让人匪夷所思——若说送银子好歹还能称之为一种“投资”、“贿赂”,怎么会有地主将农民视为命根子的地转手送人呢?
但如果你了解了中国古代,尤其是明清时代的风气,就会发现这在当时是常识——最迟在明清时,富户们就是乐于将自己的田地挂靠、“投寄”在那些有“功名”在身的朝廷官员名下,通过这种既类似于同时代欧洲商业股权分红制、又类似于欧洲中世纪封建附庸体系的关系,来获得后者的荫蔽——因为富户们知道,如果没有这种荫蔽,他们是无法让“村社共识”承认自己对那些田产所有权的。
在十九世纪的《小妇人》《傲慢与偏见》等美英女性小说中,我们能看到一些让我们觉得很奇怪的女性家族,家中明明没有男丁,或男丁尚未成年,但却拥有大量的田产和其带来的收入。
而这些小说的描写其实都是又生活来源的,像《小妇人》作者奥尔科特、勃朗特三姐妹这样财产自主的女性,在当时英美村镇确实普遍存在。
而这种财产状态在同时代的中国传统农村是不可想象的。
在乡土中国社会中,一个核心家庭,如果只剩下了“孤儿寡母”,没有成年男人“撑门面”,那么她家即便有再多的地产,也必然会“因弱而贫”。——因为这对孤儿寡母一定会遭遇余姑娘所遭遇的那种哄抢,甚至早在庄稼收割之前,她们的田地就会被亲族们开个家庭会“合理”的分掉。
所以,族中的男人们会觉得,由自己“做主”瓜分妇孺非常正常、甚至正义的事。因为哪怕把地留给这对孤儿寡母,她们也守不住这份家业,还不如我们这些能守住的分掉,然后接济一下她们。因为她们的势力与社会关系,根本无法支撑保卫这份财产的“村社共识”。
所以在乡土中国的“村社共识”传统下,私人产权不是个绝对概念,是一个永远在因时因势而变的相对概念。“合法”的村庄内部哄抢与彼此侵占,在村庄内部几乎是无时无刻在发生的。
唯有理解理解了这些,你才能理解中国传统农民的很多行为逻辑——
为什么中国的农村更习惯于细碎而平均的小农经济?
为什么农民们要比城里人更努力的维护村内邻里关系,而相对怠慢于“置产业”?
为什么传统村庄普遍“重男轻女”、推崇“多子多福”、“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为什么农村父母更热切的盼望子女出人头地、光耀门楣、总说“你只要出息了,以后我在村里说话也能直起腰杆”这种话?
还有,为什么,平素看起来淳朴老实、彼此相处很和谐的老人们,会突然目无法纪的哄抢余姑娘、马先生这种“回乡创业者”或“外来户”的收获?
这一切的理由无他,只是因为传统中国个人的私人产权,并不基于法律,而是基于“村社共识”,而“村社共识”则基于一个人、一个家族在村庄中的地位、势力、人脉、名声等等太多要素。
于是,一个农民想靠单靠扩大农业生产来让自己变得富有,其实是无效的。真想把日子过富足,他必须同时去调整所有这些关系(比如多生儿子、壮大亲族、或者去考科举、为官作宦)。才能提升自己被“村社共识”允许的财产上限。以保证自己在变得富有时,能守住这份产业,不会因共识破碎遭到哄抢。
这也是为什么传统中国农村长期被禁锢在“小农经济”中,无法发生产业跃迁的原因。

现代农业何以成为可能



1862年,美国总统亚伯拉罕·林肯签署了著名的《宅地法》(Homestead Act,其实更适合译为移居法或份地法),该法案规定;自186311日起,凡年满21岁的美国公民,或符合入籍规定申请加入美国国籍的外国人,为了居住和耕种,缴纳10美元登记费,即可领得不超过160英亩的西部国有土地作为份地。连续耕种5年以后,并按每英亩1.25美元缴纳费用者,即可获得所领取的土地的所有权。
这份《宅地法》在美国历史上影响尤为深远,它的意义不仅仅是我们中学历史教科书上说的,决定了美国南北战争的人心向背。更重要的是,该法案的推出,帮助美国迅速消化了刚刚获得的广阔西部领土,并且在其上建立大规模、集约化的农业生产模式。今天的美国,不仅是世界最重要的工业国之一,同时更是世界首屈一指的农业强国,可以说就是拜这份法案所赐。

可是,如果你基于前述的“村社逻辑”去审视这份法案,你会发现它本应是根本无法执行的。
如前所述,在自然形成的村社中,一个人的产权、尤其是其地权究竟如何,并不基于法律,而是基于整个村社所达成的“村社共识”。对于一个人口不断增多,不断吸纳外来移民的村社来说,一个人申请并投资耕种了这么大一片土地,是很难获得能保护他的共识的——新来的移居者与你非亲非故,且很可能身无分文、饥寒交迫,他凭什么认同你对这么大一片良田的所有权,而不像那些哄抢余姑娘南瓜的大爷大妈一样抢他娘的呢?
如果美国西部当时的农业秩序是这样的,甭说“连续耕种五年”,耕种一年就会让那些西部拓荒者们血本无归,美国的西部拓荒运动将会成为一个笑话。
所以《宅地法》之所以能成功,其实有两个隐藏条件:
第一,美国在西部建立的新村庄的私人产权、地权,并不像我们所熟悉的传统村庄那样,是基于“村社共识”授予给个人的。私人产权、地权合法性,来自于《宅地法》这样的联邦法律对其的强力背书,这解决了拓荒者们在传统农村中必然遭遇的“田多遭人嫉”的后顾之忧。
第二,在以法律为坚盾的基础上,政府授予公民近乎无限度的合法私人财产保卫权。说的简单点,就是当时美国西部的拓荒者人手一枪,谁敢来偷、来抢他们的农作物,就毫不客气的开枪干他娘的。
今天我们看美国的西部片,反派角色中经常会出现很多“偷牛贼”“窃马贼”之类的人物,这些人说白了其实就是那个年代美国版“组团偷瓜”的大爷大妈。可是美国当时的农场主、牛仔和警长们,与这帮人遭遇时,他们可不会听这帮人“拿你几个瓜怎么了?”“哎呀,我有心脏病、有高血压,逼死我你可是要负责”之类的辩解。你敢侵犯他人私人产权、拒捕就直接依法击毙了事。
“就地防卫法”在美国:深绿色为通过该法的州,浅绿色为事实上遵从该原则的州,在上述两种州内,公民对非法入侵私领者有”无限防卫权“。蓝色和黄色为对该法执行有不同限制的州,如要对入侵者进行警告。只有红色为规定主人必须履行“退让义务”,事后再打官司索赔。
这种“物理说服”、“暴力护法”的自力维权或执法方式,在我们中国人看来当然残忍了点,但法律应该长出牙齿,捍卫公民的合法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这种精神确实是没错的。
总之,私有产权的合法性,到底是基于“村社共识”?还是法律?这个问题影响巨大。
当一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认同前者时,即便法条写的再漂亮,承包手续办的再齐全,甚至在田间地头架上围栏、铁丝网,对产权所有者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注定是不可给力的,组团偷瓜、偷菜、偷花生甚至偷人的事情一定会时有发生。
而在这种环境下,想要勤劳致富的个体将无法安心做好自己的创业和财富积累,而必须像传统农民一样同时调整在村庄中的地位、势力、人脉、名声,才能够促使“村社共识”足够荫蔽自己的财产。这个过程一定是低效、缓慢,且容易触发财富与权势相绑定的。
反之,当且仅当法律给公民私人产权最坚定的背书与保护时,创业者们才能够心无旁骛的安心完成自己财富积累和产业升级——因为他们知道,法律已经帮他们在田边架好了无形的高压线,任何试图偷窃他们劳动果实的人,都将触之即死。
而如果一个社会不能为创业者提供稳定、公平、法治的创业环境,让他们不得不时刻为“赎买共识”而操劳,这就相当于变相劝退了投资创业者,这将顿挫经济发展与社会活力。
所以,创业姑娘遭遇村里老人“组团偷瓜”,这并非只是个有热度的社会新闻段子,在它的背后,其实关联着一个我国新农村建设、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前景的大问题。
保护私有财产刻不容缓。愿我们所有人的财产权,都能切实基于法律而不是任何一种“村社共识”。
全文完
今天的音乐,是《牧场上的家》,推荐。
本文7000字,感谢读完,长文不易,喜欢请给个三连,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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