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春英,朝鲜金日成综合大学副教授、博士
摘编:金春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经济开发区的法律环境及其特征”,《金日成综合大学学报》(法律学),2023年,第6卷,第1号。原文见左下角“阅读原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经济开发区的法律环境
朝鲜经济开发区法制度的构成体系还包括国际法体系。之所以经济开发区法制度包括国际法体系,是因为许多不同国籍的国外投资家参加经济开发区开发活动,由此关于他们财产的保护、提供优惠条件、纠纷解决等问题,经济开发区设立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国外投资家所属的国家之间会发生多种复杂问题。世界大部分国家设立特殊经济区后通过缔结或加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方式来制定的缔造法律环境,解决在特殊经济区的设立和管理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在朝鲜,通过双边条约形式的国际条约解决关于经济开发区开发所出现的纠纷问题。经济开发区的国际法规范不仅包括经济开发区的投资活动,还包括适用于国内所有国际投资活动的双边条约。投资鼓励及保护协定(Agreement relating to Encouragement of Investment and Mutual Protection)是签约当事国关于相互保护并鼓励签约双方的民间投资而签约的。此协定是为双方投资家提供并保护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条件和投资财产为目的的。朝鲜政府为了鼓励并保护投资同30多个国家签订投资鼓励及保护协定。投资鼓励及保护协定规定保护对象、投资家、对投资家和投资的待遇、保证禁止没收或国有化、对合法取得的利润或本金的汇款保护等投资家的财产保护、行使对外权利、签约国投资家之间发生的纠纷或签约国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方法。投资鼓励及保护协定作为国际法规范不仅适用于经济开发区,而是用于朝鲜领域内进行的所有投资活动。避免双重税收协定(Treaty of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为了避免国际性的双重税收,与此同时防止偷税行为而签约的条约。由于企业活动的国际化,针对同一所得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同时课税,由此发生避免双重税收条约。因为双重税收是阻碍国家经济交流的扩大的原因,所以国家之间为顺利进行资本、技术和交流,从而签约双边性的避免双重税收协定。避免双重税收协定一般通过免除方式和扣除方式来解决:免除方式是承认资本输入国的征税垄断权,资本输出国就放弃自己的征税权;扣除方式是资本输入国扣除纳税额,剩余部分交给资本输出国。由于资本输出国鼓励海外投资,迫切需要解决双重税收问题。但由于跟资本输入国有密切联系,因此通过双边协定来解决。结果,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是朝鲜和投资家所属的国家之间签约,以保障经济开发区的投资活动顺利进行。朝鲜政府同世界许多国家签约避免双重税收协定,通过扣除方式解决双重税收问题。现行法规里不存在只适用于经济开发区的国际法规范。2013年以前,朝鲜设立和管理特殊经济区,与此同时颁布关于同外国政府一起开发和管理特殊经济区的国际法规范。例如,2010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签订关于共同开发和管理罗先经济贸易地去和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的协定。朝鲜政府根据经济开发区设立及管理相关的法律构架的基础上,进一步颁布一些补充法规,与此同时根据现实需求开展将对已经颁布的法规的修补工作。朝鲜位缔造经济开发区法律环境的工作有如下一系列的特点。首先,优先进行适用于整个经济开发区的法规制定工作。朝鲜政府针对2013年以前设立的所有特殊经济区,分别制定只适用于个别特殊经济区的相关法规。例如,根据1993年1月31日制定的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定第28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先经济贸易区法”,制定只适用于罗先经济贸易区的30多个相关规定。例如:“罗先经济贸易区开发规定”、“罗先经济贸易区企业设立运营规定”、“罗先经济贸易区海关规定”、“罗先经济贸易区房地产管理规定”等。与此相比,对经济开发区缔造法律环境的工作并没有像对特殊经济区工作那样进行,而制定适用于朝鲜所有经济开发区的法规。例如,根据2013年5月2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经济开发区法”颁布了18个经济开发区有关规定。“经济开发区开发规定”、“经济开发区企业设立及管理规定”、“经济开发区海关规定”、“经济开发区房地产规定”等法规就适用于朝鲜所有经济开发区的法规。经济开发区的法规制定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其目的就在于统一指导和管理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和管理及运营。若分别制定只适用于个别经济开发区的法规,在全国各道内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可能产生地方主义现象,也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在过去,国外其他国家在经济开发区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教训,告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缔造经济开发区法律环境的必要性。某一个国家进行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时候没按照全国范围的立法规范,而根据地方条例进行。因此,会产生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资格模糊的现象和没能定责等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今日,这些国家在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所遇到的问题当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搞好关于经济开发区的全国范围的立法工作。其次,以提升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体系有关单位权能为目的,推进修补经济开发区有关法规的工作。在现阶段,朝鲜缔造经济开发区法律环境的工作从两个角度展开,即将现行法规根据现实需求进行修补的同时,制定新的法规。2022年5月为止,关于经济开发区颁布的18个法规中,修补了4个法规和规定。例如,2019年修补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经济开发区法”、“经济开发区开发规定”、“经济开发区房地产规定”和2022年6月颁布的“经济开发区企业设立及管理规定”,都有助于提高参与经济开发区的设立和管理及运营的有关单位的权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经济开发区法”规定内阁专门设立非常设国家审议委员会,以审议经济开发区的选定、向经济开发区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条件、管理等问题。中央特殊经济区指导机关是统一负责并进行政策指导朝鲜特殊经济区工作的中央指导机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经济开发区法”明确规定,中央特殊经济区指导机关作为经济开发工作的指导机关,在内阁的指导下统一掌控和指导经济开发区的设立工作、开发和管理,大幅扩大中央特殊经济指导机关的权能。经济开发区管理单位是在现场管理该开发区经济贸易活动的组织机构。过去,国外其他国家的特殊经济区管理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政府管理方式:这是开发区所在的地方政府直接对开发区进行管理和运营的方式。主要特点是开发区管理和运营的直接负责单位为由宪法规定的国家政权机关——开发区所在的地方政府。这种管理方式的优点是有关单位有拥有大权,其法律地位巩固,但在开发区的管理方面效率较低。非政府管理方式:这是由某一家企业对开发区进行管理和运营的方式。由于开发区的直接管理单位为企业,可以对基础设施部门等需要巨额资金的项目顺利提供资金。但这企业没能具备国家的权能,因此不能有效解决管理上的不协调和从而发生的纠纷问题,也不能及时保障进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半政府管理方式:这种方式是开发区所在的地方政府组织管理单位,并由它对开发区进行管理的方式。地方政府给这管理单位赋予一定的权限和独自性,使之直接解决开发区内所发生的问题,并对地方政府负责其结果。这种方式具有很多优点,可以顺利保障管理工作并效率高。但这方式也有弱点,那就是管理单位的法律地位不稳定。朝鲜也采用第三种方式来管理经济开发区。即开发区所在的地方政府组织管理单位,赋予给其一定的权限和独自性。提高开发区管理单位的权能,也可以提高开发区管理的效率。对之前的法规规定经济开发区的土地租赁方由地方人民委员会(相当于地方政府)国土管理单位所负责,但修补后的规定由经济开发区管理单位负责,进一步提高经济开发区管理单位的权限。之前的经济开发区法规定经济开发区的开发总规划或细部计划由道(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管理单位所负责。但修补的法规规定由有关单位或开发企业负责进行;另外,从前的开发企业的优惠适用对象定为“旅游或酒店等对象”。但修补后改为“有利于服务的行业”。朝鲜政府始终坚持在完全平等和互惠的原则下同世界各国扩大和发展经济合作和交流。最近,朝鲜将元山—葛麻海岸旅游地区宣布为旅游特别区、元山—金刚山国际旅游区的中心地区。当前,朝鲜连续设立了各种形式的经济开发区。要引进对这些经济开发区的外国投资,需要法规制定工作有利于缔造开发区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条件,同时要做好朝鲜法律制度的外宣工作。因此,要进一步深化对经济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区的法律制度的研究,积极推进朝鲜的特殊经济区设立工作为社会主义强国建设做出更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