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复起诉,听王忠的这堂课就够了!
“当事人相同”是否必然等同于“当事人同一”?
如何判断前后两案诉讼标的是否一致?
当事人是否能就同一性质的费用拆分诉讼?
以上恐怕都是律师在经历重复起诉案件纠纷时,遭遇到的痛难点。
的确,有的原告会在案件败诉后变着法子重新进行起诉,比如换个法院、换个事实和理由等等,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诉讼,法院一般会选择直接不受理,或者在受理后驳回起诉。
事实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明确规定了“重复起诉”的三个构成要件(即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同一),只有同时满足三个要件方可认定构成重复起诉。
但实践中,前诉结果不理想的当事人一方,会围绕这三个构成要件,费尽心思设计能够达到规避效果的诉讼策略,以求弥补前诉不利的缺憾,获得法院再次审理甚至改判的机会,将这三个要件转化为“挡箭牌”。
如果碰到这样的对手,无疑将对己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使案件陷入对己方不利的境地。
这些情况的日渐增多,不仅要求律师要全面认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事实,也进一步要求律师提高对“一事不再理”和既判力的理解和认识,方能更加准确地把握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性事项,减少诉讼代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
12月1/2日晚19:00,智拾网重磅邀请拥有26年审判经验的王忠老师返场,针对重复起诉疑难问题的解决进行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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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规范构成要件思维导图》
律师如何解决重复起诉疑难问题?
重复起诉是指在前诉已处于诉讼过程中或者前诉裁判生效后,相同当事人对相同诉讼对象再次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明确规定了“重复起诉”的三个构成要件:即前诉与后诉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同一或实质否定。
当前诉与后诉同时符合上述三要件,法院应当认定构成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那么,该如何结合实际案例对第247条进行理解及适用?
禁止重复起诉的立法本意在于,防止对正在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的纠纷事项进行重复处理,以免浪费司法资源,或避免前后裁判冲突,其本质即“一事不再理”。
该原则的要求是: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对争议事实再次提起诉讼。
这里又涉及到诉讼系属与禁止重复诉讼的关系。而律师在办案时,就有很多关键点需要重视。比如,对于请求权竞合的案件,应该注重区分不同案由;对于被告、承担责任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应充分主张及列明……等等。
禁止重复诉讼的另一个内涵则是确定判决既判力,即确保裁判结果的一致性。它的范围之一便是争议焦点。通常认为,即使诉讼标的不同,但前诉的争点也属于禁止重复诉讼的范围。
这时,就要求律师熟悉裁判思维,方能在诉辩攻防过程中占据优势。
12月1/2日晚19:00,26年审判经验专家王忠老师做客智拾网直播间,围绕重复起诉的“疑难杂症”,讲透重复起诉规范要件及民诉法第2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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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获
01
从审判专家视角出发,系统梳理重复起诉疑难点,给予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02
从民诉法第247条入手,讲透其内涵、新颖性贡献、背后逻辑,以更好地适用
03
通过案例拆解,帮助律师了解案件的审理程序与依据,从而明确诉讼路径
课程大纲
一、重复起诉规范要件解释
1.司法实务中的重复起诉
2.重复起诉规范构成要件实务
3.重复起诉裁判标准的构造
二、民诉法第247条的准确理解
1.第247条的新颖性贡献
2.最高院对“裁判结果”未细解读的背后逻辑
3.既判力与争议焦点
三、247条第三项重点展开与案例详解
四、重复起诉与既判力混同
讲师介绍
王忠
26年审判业务经验
在民商事审判第一线审理及
研究案件达10000余件
王忠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从事审判工作近26年,在民商事审判第一线审理及研究案件达10000余件,在2015年被授予“首届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他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人民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2008年被最高法院授予“最高法院讲师团特聘教师”,具有丰富的授课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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