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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违法的演员还有隐私权吗?

嫖娼违法的演员还有隐私权吗?

社会

魏冬冬律师:

嫖娼事件的公开,是对当事人的二次处罚,北京警方跑完第一棒,央视新闻接力完成了第二棒。第一次处罚依法依规,最高拘留15天,罚款5000元;第二次处罚无影无形,却是毁灭性的。

隐私的本质是自由

隐私给了我们每个人自由活动、不受观察和评判的空间,在隐私空间内,我们感到舒适与安全,好比一道门,我们的人格尊严在门内,他人在门外。

如果说隐私是一种自由,那这种自由跟其他自由一样,不是为所欲为,是有边界的。隐私的边界,是他人的言论上的自由和公共利益,在新闻媒体,就是媒体的新闻上的自由。

隐私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消极的防御性质的权利,通俗的说,隐私不像我们对一套房子的所有权一样,可以去积极主动地去占有它、使用它。我们所需要的,是隐私不被他人窥探和侵犯,我们拥有这项权利是为了抵御外界的进攻和侵犯。

对隐私的侵犯就是我们常说的“知悉”和“公开”,前者限于有限的人,后者则面向不特定的人。而这种权利的边界,就在于,在什么情况下,以及什么程度上,法律允许一个人的隐私让位于更高阶的权利和价值,从而被他人知悉和公开。答案是,主要是公共利益。

有了上述基础,我们来分析北京警方和央视新闻关于李易峰事件的微博披露,就更清晰了。


公开姓名的法律依据可靠吗?

律师当然先找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除此之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法律的用语是最简单的,几乎不会超出小学生的识字范围,但要读懂法律,我们不仅要看见文字,还要看见文字背后的立法意图和价值选择。

综合起来,上述法律规定的意思就是:

1.有一定社会影响➡应公开

2.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

3.涉及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则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公开

可见,不是每一个行政处罚都需要公开,而哪些应该公开,哪些不应该公开,主要取决于背后的价值考量,于是我们需要弄清楚:这是否属于李易峰的个人隐私?如果是,不公开是不是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呢?(“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也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最终地,个人隐私应不应该让步于公共利益?


明星的隐私底线在公共利益

首先,我们需要解决的是,这是不是李易峰的个人隐私。

李易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然享有《宪法》间接包含和《民法典》直接规定的隐私权(隐私是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嫖娼被拘,当然是李易峰不愿意为众人知道的私密信息。

有人认为,嫖娼被拘不属于他的个人隐私,因为作为公众人物,他应该让渡出一部分的个人隐私。

但这其实这是结论,我们还需要追问:

为什么明星就应当让渡自己的个人隐私呢?应该让渡哪部分,不让渡哪部分呢?那他作为明星,是不是应该让渡“嫖娼被抓”的隐私权呢?

法律条文里没有权利让渡一说,但根据法律和法理,针对不同的主体,其隐私权的界限和保护规则确是不同,无非“加强保护”和“限缩”两种。

比如全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有封存制度,这是促进未成年人重新被社会接纳的特殊保护措施;再比如,公务人员,由于他们的工资是纳税人发的,所以自然应该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并且享有的公权力越大,其影响的公共利益越重大,受到监督的范围也应越广,“隐私边界”越需要往后退、受到限缩,但仍然应该是有底线的。

可以被公开的,应当限于有可能妨碍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信息,比如受教育的信息(履职能力)、个人履历(履职能力与反腐)、个人财产状况(反腐)、个人健康概况(履职的本钱)、外出度假的信息(勤政尽责)、部分社交范围的信息(反腐)等,但因权力大小而异,但公务人员与家人的生活等纯属个人私密生活这类信息仍应受到保护。

回到李易峰的案例,作为明星,他的“隐私边界”往后退的理由是什么?

因为他是公众人物。

与公务人员类似,他的隐私之墙往后退的原因,仍然在于也只在于他对公共利益产生的影响,而他对公共利益产生利益的方式,是他作为明星,通过各种节目曝光所拥有的以1对N的影响力,是他通过节目或自媒体输出的内容。

而嫖娼,目前证据显示,并不影响他的的节目输出,不会使这位公众人物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这只是他私人道德的问题,这是不应该被让渡出来的隐私,不应该被公开。

无论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还是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在此画出了个人隐私与行政权力的界限,以及个人隐私与新闻上的自由的界限,公共利益在隐私面前可以延伸到哪里,新闻的自由可以延伸到哪里,否则也是媒体的禁区。


不公开会否影响公共利益?

翻译成人话,就是:如果北京警方不说,会伤害谁呢?这些人的利益构成公共利益吗?如果构成,那我们有知情权,北京警方应该说。

我们捋一下利益相关方:

1.粉丝

(我不太懂现在的粉丝文化)如果公安不说,粉丝就会一直被欺骗,觉得自己错爱了idol?粉丝与idol之间的感情属于私人领域的关系,连民法都不保护,就如同法律不保护恋爱关系一样,断然不能同意这属于公共利益。

2.观众

如果公安不说,他在以后的娱乐节目上,表现和输出会有所不同吗,还是说他可能在节目中宣传嫖娼的理念或传授嫖娼的技巧?

3.经纪公司、电视台等媒体平台

跟公共利益不沾边。

4.吃瓜群众

没有瓜,哪来的吃瓜群众。

5.最后,也许还会有人会问,他的行为都对社会的公序良俗和社会风气造成了这么大的负面影响,难道不属于“公共利益”吗?

宝贝,这种影响不是嫖娼这件事情产生的,正是他人、公安和媒体侵犯他的隐私权和公开他的嫖娼信息造成的,因果关系别颠倒了。

绕了地球半圈儿,我希望我说清楚了,为什么涉及个人隐私,并且但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我们先看北京公安:

上次通报李云迪,用的是:将嫖娼违法人员李某(男,39岁)查获。

这次用的是:将演员李某某(男,35岁)查获。

从对个人的指向性来看,这次名字的脱敏做的更好,把最后一个字隐去了,但这次把职业“演员”写上去了,我是不太明白,因为是演员,所以应该受到重罚呢,还是因为是演员,所以公安机关的工作量更大了呢?但这不是主要问题。

主要问题是:没有点名,算是公开了个人隐私吗?

公开是一种效果,即使没有写全名,但在舆论环境中可以识别到(推测出)这个人是谁,就是公开没错了。(即使李易峰人的辟谣做了很好的铺垫)

然后,关于央视新闻的助攻。

打通了最后一公里(跑完最后一棒),让这个瓜落了地。

这是一场法律之外的暴力。

法律创立行政处罚的公开制度,主要是为了提高行政处罚的透明度,通过“公开”(工具),让行政行为接受公民监督(目的),不是为了在法律之外,创造第二次处罚,给处罚对象毁灭性的打击。


魏冬冬律师后记:

这个观点可能跟大家的直觉相悖,发给栋梁之前,我也忐忑,肯定会有人说我为李易峰洗地,肯定会有人揣测我也喜欢嫖娼。

还好还好,我是女生。

写这篇文章的确是想博人眼球,不只想搏眼球,还希望看完这篇文章的眼球给大脑传达了一个“保护隐私,就是保护我们的自由”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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