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来了,企业赶紧自查吧!
来源: 法普拉斯作者:邓雷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普遍认为这是公司法上力度极大的一次修订,关系到中国超过2000万户存量公司的利益,无论你是实际经营公司,还是特殊目的公司,或是完全的空壳公司,都无法置身事外。
其中个人认为最重要的,有三点,建议抓紧自查,半年内务必完成整改。
自查资本实缴情况
一、自查自己公司的资本实缴情况
这次新公司法最受关注的变化,就是将实施10年之久的自由认缴制,改成了限期认缴制。2013年公司法,为了鼓励投资和创业,设立非特定公司时,股东可以自由决定注册资本总额及认缴期限,理论上,任何一个人成立公司,可以注册1个亿甚至更高的注册资本,可以99年甚至更久的时间去完成实缴。很多公司都是这么注册起来的,多年来成立了一大批成百上千万注册资本金的公司,没有实缴一分钱。这一次公司法要求,你还是可以自由决定注册资本金,但是必须5年内缴足,新公司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公司,也要逐步整改并符合5年缴足要求。
假设你在一家公司有1000万认缴出资,没有实缴。根据新法,你要拿出1000万(或者等价可评估资产)给到公司,你不给怎么办?新公司法也安排得明明白白:公司如果欠债不还,公司和债权人都可以找你要钱,无论是否到实缴期,都算到期,这就是实缴加速到期制;如果没有债权债务纠纷,公司依然有权催缴,宽限期内你不缴,董事会就可以通知你,你失权了,你在公司的股权被没收了,这就是催缴失权制。
我总结一下:新公司法下,限期认缴制+实缴加速到期制+催缴失权制,让那些草率认缴巨额注册资本的人,承受着巨额债务及丧失股东身份的巨大风险。
二、自查欠你钱公司的资本实缴情况
可能有这样一类公司,它注册资本金1亿元,你不知道它实际资产有多少,它因为借款或者相关交易行为,欠你1000万,一直不偿付。根据老公司法,你只能告公司,很难找股东,后来《九民纪要》作了完善,可以找股东了,但是必须证明该公司符合客观上不具有偿付能力(破产)的标准。新公司法来了后,我作为债权人找对方公司股东要钱的路径直接打通了。我是因为看到你1亿元注册资本金跟你做的交易,现在你欠我1000万,只要你没给我(生效裁判文书语境下),我就找股东,股东得把1个亿转进公司,我回款1000万。
那么,我们自查的重点是什么呢?查对方是否正在金蝉脱壳!
新公司法来了,对方也吓蒙了,赶紧把1亿元减资到1万元,甚至直接注销了事。实操当中,对方登报等够45天,它可能就在你不知情时做完了。所以我们要紧盯着欠我们钱的公司,它要减资,它要注销,对不起,我不同意,除非你把1000万付给我。
我再总结一下:限期认缴制+实缴加速到期制+催缴失权制,是我们坏账回款的绝佳机会,千万要盯住欠钱方,不给他金蝉脱壳的机会。
这次新公司法,默认了一种公司治理的权力现状,那就是大多数中小企业,监事会或监事几乎就是摆设,这次干脆拿到台面上讲,你公司小,觉得没有必要有监事,那可以不设。既然可以不设监事了,那董事会或者董事的权力版图一下就大了,大到什么程度呢?新公司法删掉了一句话:“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是的,董事会上可弹劾股东,下可领导公司。你股东不实缴,我弹劾你,甚至剥夺你的股东身份;你股东抽逃出资,我弹劾你,也可能剥夺你的股东身份。大股东冷笑,我作为大股东,董事会一直听我的,还能反了不成?那不行,董事会职权不行使,那就得为股东的错误担责,就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特别要注意的是,股份公司中,经相应授权后,董事会可以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新增股份,这是新公司法又一个新的创举——授权资本制,这进一步体现了董事会在公司当中的权力扩张。
当董事被要求严格保护公司的利益,当公司长期利益与股东短期利益发生冲突,董事被要求执剑谏股东,如果不谏,出事董事担。
这将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产生深远影响,尤其是那些因为多轮融资而不断扩容的董事会,各个董事可能分别代表不同的利益股东,董事不断对相关股东的未实缴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嫌疑行为发起弹劾,董事会将可能成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主战场,它已经权力大到可以剥夺股东资格,必将成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兵家重地。
为了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旧公司法要求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内有优先受偿权。新公司法从便于股权流转及中小股东退出等考虑,不再要求其他股东同意了,小股东想转让股权,通知其他股东就可以了,当然,其他股东的优先受偿权还是有的,但是如果我的转让条件定得极高,优先受偿权不等于空置吗?在我看来,股权转让自由权的革新,将对股权代持、股权激励、投资退出、并购重组等产生巨大影响,如果控股股东出于股东结构稳定考虑,就需要在股东协议、期权设置等方面拿出更多的智慧,而中小股东们,在新法环境下,将可能产生更多的思想动荡。
另外,很多公司历史上都有着多次的股东更替,在原有的自由认缴制下,大多数的转让股权标的是没有完成实缴的。现在限期认缴制横空出世,那些早就完成股权交割的未实缴标的股权,对于现持股股东的实缴责任,新公司规定,原股东也要承担实缴义务,区别只在是补充承担还是连带承担的责任。这对于已离开公司的原股东,将是一个巨大的包袱,就好像大敌当前,自己却无一兵一卒,犹如砧板上的鱼肉,必须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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