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是鼓励还是劝退?
▲ (小尘4x /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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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的人搭载朋友、同事,不仅仅可以提升友情,促进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也能减少拥堵和污染,是官方提倡的“绿色出行”方式。法律也应该保护提供同乘机会的司机。但“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的规定,看似是减轻司机的责任,但实际上却是在默认司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减轻”其责任。这到底是鼓励司机提供好意同乘,还是劝退呢?
好心开车拉上朋友,结果途中出车祸,朋友受伤,要赔偿吗?赔多少?最近,珠海香洲区法院就对这样一起官司作出了判决。
据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消息,小汪、小史和小陈是大学同学,三人报名参加同一场考试。因考点较远,三人决定共同租一辆车,开车去考场。小汪做司机,结果没开多远,就撞上了电灯柱,小陈受伤严重,累计住院98天,医疗费花了近42万元,还留下两处十级伤残。交警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小汪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陈于是将小汪告上法庭,索取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9.26万余元。
小汪感到非常冤枉:三人本来关系很好,所以才约定一起租车去考场,自己做司机免费服务,也是出于好意,并没有少出租车钱。另外,虽说交警认定车祸是自己的责任,但小陈受伤如此之重,跟他不听劝告没有系安全带有很大关系,他也有错,自己不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怎么判呢?判决认为,小汪作为驾驶人,和作为搭乘人的小陈构成“好意同乘”关系。虽然交警认定司机小汪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但该责任认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小汪在小陈受伤一事上,固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小汪的赔偿责任,酌情减轻其4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法院最终判定小汪要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法院的判决似乎没有问题。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香洲法院的判决,完全符合这一规定。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在无偿搭乘情况下,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有悖于公众朴素的认知。如果机动车司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受损害,那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司机对事故完全无过失的情况,通常是由事故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也不会有争议。但是在司机有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的情况下,是否也要对乘车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呢?
坐出租车、网约车,哪怕是付费的顺风车,如果出了出租车承担责任的事故,司机要赔偿乘客受到的损失。因为出租车或者网约车提供的是营运服务,他们与乘客之间达成了承运合同,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顺风车虽然不算营运,但司机收了费,就理应承担更高的责任。此外,对营运车辆来说,都要投保营运险,如果是司机的责任导致发生事故乘客受伤,会由保险公司来赔付。当然,如果是事故对方的责任,那就由对方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好意免费提供搭乘,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受到损害的情况,在一般人看来,即使司机有一般过失,哪怕是重大过失,也不应该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从司机角度看,出于友情提供免费搭乘,并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好处,甚至还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比如等人要时间,路线不完全一致的话,送人还要多费油费时间。一路平安当然是万事大吉,而一旦出了事故,却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谁还愿意提供免费搭乘呢?事实上,在知乎等平台上,针对是否搭载同事上下班的问题,有很多人的建议是不要这么干,因为司机要承担很大的风险,与免费的付出完全不匹配,即使是同事给钱,也不要搭,风险太大。
而从搭乘者的角度,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就可以享受搭车服务,出了事故还可以得到赔偿。权利义务对等,是自然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公众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即使是友情,也是相互的。不付出任何对价,却可以享受权利,不符合大众的朴素认知。对那些受人恩惠却不知感恩,甚至恩将仇报的人,公众是普遍鄙视的。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自然法原则,法学界一般认为,好意施惠,也就是出于好意无偿给别人好处,却因意外导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该免除或减轻施惠者的侵权责任。虽然民法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好意施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有不少。比如湖南浏阳黎先生让同事刘女士到自家的果园免费摘梨,结果刘女士意外被树上掉下的梨子砸伤眼睛,导致十级伤残,法院最终判定黎先生是好意施惠,且无过错,不需要赔偿。浙江宁波还发生过一起帮人停车却因为不熟悉车辆操作而导致撞车伤人的事故,法院最终也判定好心帮忙的司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判决都得到了公众的普遍赞赏。因为这符合公众的一般认知。
开车的人搭载朋友、同事,不仅仅可以提升友情,促进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也能减少拥堵和污染,是官方提倡的“绿色出行”方式。法律也应该保护提供同乘机会的司机。但“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的规定,看似是减轻司机的责任,但实际上却是在默认司机应该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减轻”其责任。这到底是鼓励司机提供好意同乘,还是劝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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